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网站首页
我要提问
找律师咨询
法律咨询
查找律师
法律知识
法律法规
法律论文
法律文书
破产企业社会保险费用缴纳至何时?
发布日期:2007-05-05 文章来源:华律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行社会保险的企业破产后各种社会保险统筹费用应缴纳至何时的批复》(法复[1996]17号)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企业破产的,欠缴的社会保险统筹费用应当缴纳至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之日。
相关法律知识
»
目前城镇企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比例(南京)
»
破产企业无法清偿的社会保险欠费核销(江西)
»
无权要求企业再为他缴纳社会保险费
»
用人单位在临时性岗位上用工要不要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
»
临时工亦应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
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企业不能要求交回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
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费是否影响劳动者的权利?
»
外商投资企业如何缴纳失业保险费?
»
程开宪不服宜昌市夷陵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年限案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行社会保险的企业破产后各种社会保险统筹费用应缴纳至何时问题的批复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
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