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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审查与发布中有关专利的规定
发布日期:2011-07-28    文章来源:互联网
 根据我国《广告法》的规定,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以及其他媒介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等商品的广告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必须在发布前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应当注意的是,以上提及的药品、医疗器械、农药等往往会涉及到专利问题,而《广告法》规定,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此外,也不得使用未经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做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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