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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动车脱轨事故死亡旅客最高获赔额将超过50万元
发布日期:2011-07-26    作者:110网律师
    温州“7.23”动车脱轨事故伤亡旅客可选择依《侵权责任法》按人身损害向铁路方面主张侵权赔偿,造成死亡的最高赔偿额应当超过50万元。
    根据《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规定,所有铁路旅客在火车票价内都有保额2万元的保险,根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对每名铁路旅客人身伤亡负有限额为15万元的赔偿责任。据此,温州动车脱轨事故死亡旅客最高获17万元及2000元行李损失赔偿。如果仅按这个标准赔偿是极不公平的。   
    旅客买票乘车与铁路方面形成运输合同关系,当发生脱轨事故时就产生了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根据《合同法》122条规定,在此种情况下权利人(伤亡旅客)可选择要求铁路方面承担违约责任,也可以依《侵权责任法》按人身损害向铁铁路方面主张侵权赔偿。
    按2010年浙江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死亡赔偿金是49万余元、安葬费13740元,还有被抚养人生活费等等,可以肯定死亡旅客最高赔偿额超过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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