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车不关车门行驶,乘客未等停稳下车摔死
河北保定交通事故专业资深大律师:客车不关车门行驶,乘客未等停稳下车摔死
原告诉称,2001年9月15日下午,原告之妻余××乘座被告柳××驾驶的被告××公司的车由横沟回咸安。当车行至市化建公司门前下车时因车门未关又无售票员,并被告柳××在未等余××完全脱离车辆就起步行车,导致余××摔倒受伤,后经区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为此,原告特具状法院要求两被告共同支付原告死亡补偿、护理、误工、精神损失等各项费用共计122876元。
被告××公司辩称:1、对该事故已由交警部门做出责任认定,我方不应承担全部责任。2、原告主张的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且各项赔偿费用均未依法计算。3、对原告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无法律依据不应予以支持。综上所述,请求法院依法公正处理。
被告柳××辩称: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1、原告妻子当时是带病上车,与事故发生有一定的因果关系。2、车辆在行驶过程中车门一直关着,原告之妻是自己拉开车门,在车未停稳时下的车。另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过高,请求法院依法公开处理。
审理查明:2001年9月15日晚7时许,原告之妻余××乘座被告柳××驾驶其所有挂靠在被告××公司的××号中巴车由横沟返回咸安,当车行至永安大道化建公司门前时,因车门未关余××在车未停稳时下车不慎摔倒受伤,余××伤后经送区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花抢救费340.30元,交通费500元,住宿费1350元。该事故经××交警大队责任认定书认定为被告柳××负该事故主要责任。乘车人余××在该事故中负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柳××向原告支付抢救费340.30元,布料费370元,另支付交警队事故预付款5000元,共计5710.30元。被告安达公司分文未予支付,为此,双方产生纠纷。
同时查明,死者余××共有兄弟、姐妹3人,其父、母经户口证明;父亲1935年12月2日出生,母亲1936年9月11日出生,且两人均系农业户口。死者生前生育有两个小孩均已满十六周岁。原告经××镇政府证明其家庭生活确实困难。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记录在卷,原告举证户口证明,单位证明,交通费等,被告举证支付原告抢救费以及支付交警部门事故预付款收条等有关证据在卷佐证。
法院认为,被告柳××忽视交通法规在车门没有关好时行驶车辆,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因此,其应负该事故的主责任,死者余××在车辆未停稳的情况下,便下车与导致事故发生有一定的因素,因此其应负该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公司作为肇事车辆的挂靠单位应对被告柳××负连带责任对原告提出的合理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第119条、第130条、第131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5条、第36条、第37条第1款,第(1)、(2)、(7)、(8)、(9)、(10)、(11)项;第38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该事故总损失75791.24元(其中①医疗费310.30元②交通费500元③误工费584.28元④住宿费1350元⑤丧葬费3400元⑥死亡补偿费40150元⑦被抚养人生活费19466.66元⑧生活困难补助费10000元)。原告自负7579.12元,被告柳××支付原告赔偿费(扣减已支付的5710.30元)62501.82元,被告××公司对被告柳××负连带赔偿责任。此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本案案件受理费2783元,其他诉讼费用927元,合计3710元。由原告负担371元,两被告负担333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