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全国首例侵犯个人信息安全案看个人信息的界定
发布日期:2011-07-23 文章来源:法律界
【关键词】个人信息 侵犯个人信息安全罪
【案情介绍】
广东高院昨天对外宣布,珠海市香洲区法院日前以诈骗罪判处邵国松、王剑波、黄燕万等7名被告人有期徒刑3到11年不等,并处罚金4万元到15万元不等;而周建平则因向上述被告人非法出售个人信息资料被以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据介绍,周建平是国内被法院以侵犯个人信息安全的新罪名追究刑事责任的第一人。
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11月,周建平在广州市昌岗中路成立广州市华探调查有限公司,违反规定非法获取他人电话清单、手机清单和人员资料。
同年12月,林桂余来到其公司要求周建平向该诈骗团伙提供14位领导的电话号码及通话清单。周建平以每份1200元或1500元不等的价格先后向林桂余出售了14份电话清单,从中获利1.6万元。
根据周建平提供的电话清单,2009年2月2日,李斌海、林桂余、黄燕万、邵国松伙同他人冒充珠海市霍副市长,骗得其亲友马某5万元。
2008年10月至2009年2月19日,邵国松、王剑波、黄燕万、李斌海、林桂余、邵金华、黄晓万等7人共先后作案5起,分别冒充恩平市委书记、深圳市宝安区消防中队队长、佛山市纪委书记等人以急需用钱为由对其亲友进行电话诈骗,共非法敛财83万元。
【法律界网站点评】
为了打击日益严重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行为,《刑法修正案(七)》第7 条规定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犯罪。虽然该修正案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犯罪进行了较为全面的规定, 但在司法实践中仍然会遇到执法上的困难,尤其是个人信息的界定。
关于公民个人信息的范围,我们认为,应当从广义上对其进行界定。所谓“个人信息”,是指以任何形式存在的、与公民个人存在关联并可以识别特定个人的信息。其外延十分广泛,几乎有关个人的一切信息、数据或者情况都可以被认定为个人信息;“个人信息” 是一个相对较抽象的概念, 但不是所有的可公开或半公开的信息都由刑法来保护, 应从立法本义和法益保护的初衷相对确定由刑法保护的对象。通常需要保护的个人信息可以理解为任何生物的、物理的和其他用于识别个人的信息,具体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职业、学历、婚姻状况、收入和财产状况、家庭住址、电话号码、血型、医疗记录、书写的签名、电子签名、网上登录的帐号和密码、信用卡号码、账号、护照号码、驾驶证号码、指纹、DNA 亲子鉴定结论等。刑法保护的应该是那些能给他人谋取正当或不正当的利益提供便利且泄露后将给公民本人合法利益带来严重侵害的个人信息。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犯罪保护的犯罪对象主要应为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 与公民个人身份密切相关的信息,如求职者简历上的信息, 这些信息的泄露往往会给不法分子实施诈骗等犯罪带来便利, 从而给公民个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带来严重的危害。
第二, 是与公民个人财产状况相关的信息, 如公民在购买房屋和私家车等财产时, 一般都必须在销售单位或者中介机构留下详细的个人信息, 这些信息经常被相关单位出售或非法提供给单位或个人, 导致众多公民的生活受到严重的干扰甚至遭受重大的财产损失。
第三, 是涉及公民个人隐私方面的信息, 如公民个人的医疗记录、DNA 亲子鉴定结论等,这些个人信息一旦泄露,将严重侵犯公民的隐私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