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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法系信赖利益的债法保护
发布日期:2011-07-23    作者:王晔律师
 
 在大陆法系,信赖利益是缔约过失理论的伴生物,在多年的理论争论中发展起来之后,被载入《德国民法典》,作为一项重要的契约法的利益加以保护。
    通说认为,信赖利益,即当事人相信法律行为有效成立,而因某事实的之发生,该法律行为无效或不成立所生之损失。其中信赖是一种主观心理状态
——一方当事人相信他方交易行为有效或提供的交易相关信息真实,并基于此种相信做出判断并为一定行为。但信赖利益与缔约过失并非同一概念,它们是两个交集:从空间上看,缔约过失制度保护的利益包含了信赖利益(因诚信义务所生)及固有利益(因保护义务所生)较单纯的信赖利益为广泛;从时间上看,信赖利益存续于契约的生效前履行中及消灭后,较缔约过失(前契约义务)长。

信赖利益填补了德国债法的漏洞。德国法因为对个人主义的过分追求和过于注重抽象的体系化而对当事人保护存在疏漏,此种疏漏造成了对于公平正义及社会伦理观念的违反。
在耶林提出信赖利益前,传统的德国法体系是以个人主义为核心的。19世纪的古典合同法把自由主义视为圣经,自己意思,自己责任被认作是不言自明的真理。人们认为契约义务的效力完全来源于当事人的意思和致。因此基于约定产生的给付利益是契约法的核心利益,违反给付义务而生的给付不能与给付迟延构成了契约法的全部责任。德国债法正是以古典合同法理论所推崇的自由主义为基础,通过抽象的体系化思考利用概念法学建立的二分法体系——契约法与侵权法的二分。侵权法义务是存在于社会普通成员之间(我和他)的注意义务,违背了此种注意义务产生的侵权责任,而在契约法(契约关系中,接触较为密切的人,我和你)领域,为保证绝对的自由意思,国家干预和强制被严格的排除,当事人的意思和致作为自由意志立法成为了契约义务的唯一来源,除此之外不受其他义务的限制。与此相应,当缔约一方当事人由于另一方的疏忽和不注意造成契约不成立不生效时所受的损失就会因为没有意思和致而不受保护。德国人的这种分类从理性上似乎穷尽了一切可能发生的债法权利义务。但这种二分,却使得越发频繁的产生于信赖被破坏的案件难以得到公正的判决。二分法体系之下,侵权责任要件严苛:德国侵权法所保护的是绝对权和支配权,而发生在缔约上方之间的信赖产生之利益显然不属此范围,违反法律规定和违背善良风俗造成对该利益的损害受保护的情况有极为少见。而且侵权法相对短暂的诉讼时效对于已经进入密切接触的缔约人保护十分不力。且缔约人违反诚信,在缔约时不尽必要之注意,因信赖有过失的缔约人而受害的另一方缔约人得不到任何赔偿即使在古典契约法看来也是不符合正义的。法律要维护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而不能仅仅偏重于一方之利益。一方当事人的行为自由固然需要保护,但另一方当事人对于交易安全的要求也不应忽略,法律必须予以兼顾。为调和双方关系,法律有理由认为当事人意思和致之外的利益——基于诚实信用原则需要保护的——信赖利益应予承认。
信赖利益被法典承认为着法律由保护契约关系债务人自我立法的自由转而关心债权人基于诚信对交易安全的合理期待。
信赖利益之保护,实际上是一个硬币的两面。在某一个债的关系中,债权人的救济范围扩大了,债务人的责任的责任加重了,但在彼债的关系中,债权人和债务人倒置,责任和获益正好相反,总体上谁也没有多得。信赖利益是否是一项真实的利益,是否值得法律保护关键在于对其保护是否有正当性和合理性。
个人的经济活动实际上从属于社会正义,不能在行使该自由时损害他人和社会的权益。法律的目的是个人原则和社会原则的平衡。信赖利益的保护与社会讲求诚信的伦理观念相契合,且信赖利益促使契约的双方当事人更加认真地对待契约更加谨慎的善尽保护对方之注意有利于交易的安全和信用。满足个人的合理需要和主张,并与此同时促进生产进步和提高社会内聚性程度——这是维持文明的社会所必需的——就是正义的目标。信赖利益正是这样一个调和个人自由和社会利益的产物,是当事人约定的给付义务之外,通过国家强制的干预保证实质的契约自由和契约正义的产物,是分配正义把经济生活限制在政治,立法的范围内,使结果分配达到保障平等的自由的结果。
因而,信赖利益是一种在社会正义必然要求保护的利益,是一种真实的利益。
信赖利益对于德国债法体系的影响首先体现在契约义务的增多:契约成立前的缔约过失,生效后履行中基于诚信原则所生的各种附随义务,契约履行消灭后的后契约义务都浸透着对信赖利益的保护,这些义务均产生于信赖利益。
信赖利益对德国债法体系的第二个影响体现在在契约缔结履行和消灭的全部过程中,本来不属于当事人合意的范围保护的注意义务的违反造成的损害原本由侵权法保护,在信赖利益出现后已经转入契约法保护的范围。这种现象可以被称为债权法向契约法的位移
在信赖利益的影响下,债权人的权力有所增加:当债务人在履行期到来前名时表示拒绝履行破坏信赖时,债权人不必等待到实际违约就可以解除合同或要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是一个带有许多大厅,房间,凹角,拐角的大厦,在同一时间想用一盏探照灯照亮每一个房间,凹角,拐角是极为困难的。信赖利益弥补了个人主义下对当事人和社会利益保护的不足,使债法的保护更为周延。信赖利益被发现后,债法保护的利益有给付利益扩大到信赖利益,债务由原来的给付义务扩大到信赖义务,这一切已经动摇了传统的权力分类和债法体系:传统的个人主义自由主义的为原点的债法体系,在认识错综复杂的社会关系方面存在着缺陷已经不能满足社会的需求。信赖利益的保护表明在个人主义之外,社会利益的我们已经被融入了债法体系,并成为了债法体系建构的另一块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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