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驾驶燃油助力车索赔之民事起诉状
民事起诉状
原告黄XX,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宜章县人,住苏仙区白鹿洞镇XX组3号。联系电话:137XXXX。
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分公司。住所地:郴州市苏仙北路1号。联系电话:2895117。
法定代表人:陈虹
案 由: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保险金23080元。
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系被保险人段XX之母、保险合同受益人。2010年7月13日,被保险人段XX在被告处投保了国寿鸿盈两全保险(分红型),基本保险金额为21540元,保险期间为6年。保险条款约定,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签订后,被保险人段XX依约向被告交付了保险费20000元。2010年9月20日,被保险人段XX驾驶燃油助车(排气量48CC)不慎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因抢救无效不幸身故。事故发生后,原告及时向被告报案并要求理赔。2010年12月1日,被告向原告下达了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以被保险人段XX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为由拒赔理赔。拒赔后,被告向原告退还了保费20000元。
原告认为,原、被告所签订的保险合同依法有效,被保险人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意外身故,属于保险责任范围,被告应依约履行保险赔偿义务给付保险金23080元(计算式:21540元×2倍-20000元=23080元)。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如诉请。
此 致
苏仙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0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