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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驾驶燃油助力车索赔之民事起诉状
发布日期:2011-07-22    作者:110网律师
民事起诉状   原告黄XX,女,19XXX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宜章县人,住苏仙区白鹿洞镇XX3号。联系电话:137XXXX 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分公司。住所地:郴州市苏仙北路1号。联系电话:2895117 法定代表人:陈虹 案 由: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保险金23080元。 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系被保险人段XX之母、保险合同受益人。2010713日,被保险人段XX在被告处投保了国寿鸿盈两全保险(分红型),基本保险金额为21540元,保险期间为6年。保险条款约定,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签订后,被保险人段XX依约向被告交付了保险费20000元。2010920日,被保险人段XX驾驶燃油助车(排气量48CC)不慎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因抢救无效不幸身故。事故发生后,原告及时向被告报案并要求理赔。2010121日,被告向原告下达了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以被保险人段XX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为由拒赔理赔。拒赔后,被告向原告退还了保费20000元。 原告认为,原、被告所签订的保险合同依法有效,被保险人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意外身故,属于保险责任范围,被告应依约履行保险赔偿义务给付保险金23080元(计算式:21540元×2倍-20000元=23080元)。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如诉请。      苏仙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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