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原告邹某于2009年取得医师执业资格,并办理了医师执业证书,随后在A县城区租房开办一个体诊所,对外提供医疗服务。A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在2010年5月21日市场巡查时,发现邹某没有在工商部门核准登记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遂依法对邹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其立即停止营业,并处以1000元人民币的罚款。邹某对A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受理后,经合法传唤,邹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按撤诉处理。邹某在法定期限内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
[分歧]
对于法院应否受理邹某的重新起诉,产生了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法院应予受理,其理由是:《解释》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准许原告撤诉后,原告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此处的“准许原告撤诉”是指原告主动提出撤诉申请,经法院审查后同意的撤诉。而该案中邹某是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依职权作出的不以当事人意志为转移的撤诉,因此不符合《解释》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因此法院应予受理。第二种意见认为,法院不应受理此案,应裁定驳回邹某的起诉。
[评析]
笔者倾向于第二种意见。《解释》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已明确规定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诉后,原告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该案中,邹某虽然不是主动提出撤诉申请,但是,经法院合法传唤后其拒不到庭的行为表明了他是自动放弃了诉讼权利,应当视同为主动申请撤诉。另外,《解释》第三十七条规定原告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诉处理,按撤诉处理后原告在法定期限内再次起诉并依法解决诉讼费预交问题的,法院应予受理。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解释》对法院按撤诉处理后的案件,原告又重新提起诉讼应予受理的情形和条件仅仅限于因为案件受理费的问题。而该案中法院虽然也是按撤诉处理了该案,但按撤诉处理的理由是原告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与《解释》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并不相同。如果法院对邹某的重新起诉应予受理的话,《解释》第三十七条也就无须对法院应予受理重新起诉的案件的情形和条件作出特别的规定。同时,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原告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对原告的重新起诉法院应予受理的话,就难免会使一些当事人以此为由,故意拖延诉讼,既增加讼累,也使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工作秩序长期处于一种不稳定的状态,影响行政行为的效率。
作者: 孙明放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