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新增社会保险法第95-98条解读
发布日期:2011-07-21 文章来源:互联网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九十五条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依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解读】本条系关于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参加社会保险的规定。
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是指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村居民,即农民工。这些农村居民与城镇职工没有身份差别,应当与城镇职工一样参加社会保险,纳入与职工相关联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中。
第九十六条 征收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足额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险费,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社会保险制度。
【解读】本条系关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的规定。
被征地农民是指因征地影响当事人基本生活,大大降低当事人收入和生活来源的情形。国务院有关文件中曾规定是无地农民,即土地全部被征收的才是被征地农民。最近国务院文件中将被征地农民扩大为失去全部或者大部分土地的农业人口,具体对象由各地确定。
对于城市规划区内的被征地农民,有条件的地区,可将其纳入城镇职工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参保范围,通过现行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体系解决。对城市规划区以外的被征地农民,凡已经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地区,要按规定将其纳入相应的保障范围。
在征地过程中,依照法律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不足以支付因征地而无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管的,省级人民政府应当批准增加安置补助费。
第九十七条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参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解读】本条系关于外国人参加我国社会保险的规定。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参照本法固定参加社会保险。所谓参照,是指原则依照本法执行,但允许有所变通。在没有变通规定时,外国人应当依照本法参加社会保险。在有权机关作出变通规定时,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按照变通规定执行,这些变通规定包括《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有关社会保险的双边协定,变通的内容包括是否需要参加社会保险以及参加哪几项社会保险。所谓外国人,是指依照国籍法规定不具有中国国籍的人员,包括具有外国国籍人员和无国籍人员。
按照《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就业,是指没有取得定居权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依法从事社会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行为,包括在中国企业和外资企业及其子公司、办事机构就业的。台湾居民、香港和澳门居民属于中国公民,适用《台湾香港澳民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不适用本条规定。
第九十八条 本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解读】本条系关于实施日期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