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保定交通事故律师:客车未避让行人造成的交通事故
案件经过
2009年9月22日17时10分许,本市驾驶员陈某驾驶天津号牌的“宇通”牌大客车,沿塘沽区福建路由南向北行驶左转上海道时,与在人行横道线上通过道路的行人王某发生碰撞,造成王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2009年4月26日21时05分,内蒙古驾驶员杨某驾驶天津号牌的客车,行经塘沽区云山道职专北门时,将正在横过道路的学生赵某撞倒,造成赵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2009年1月10日,河北省驾驶员刘某驾驶河北省号牌大客车沿遵玉公路行驶中,未能及时避让正在横过公路的行人张某,将张某撞倒,造成张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案例分析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这些规定有利于让机动车驾驶人对行人保持高度的注意,防止因疏忽大意而发生交通事故,同时也是与国际上通行的规定一致。以上几起事故案例,当事驾驶人驾驶车辆行驶中均未做到对通过道路的行人进行避让,更没有停车让行,造成采取措施不当发生交通事故。
连律师提示
《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宗旨首先就是以人为本、保护弱者,赋予了行人在人行横道上的绝对优先权。因此,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通行,必须停车让行;即便在没有斑马线的路口和路段,行人横过马路也拥有优先通行权,机动车应当采取各种措施避让。同时,为了保护自己,行人在横过马路时,除了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外,还要注意细心观察,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通过。
河北保定交通事故专业资深大律师:连会有律师,男,法学硕士研究生毕业,大学法学教师并同时具有律师资格证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连律师既在大学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又在律师事务所(非法律事务所)从事律师业务,在国家法学学术核心期刊公开发表论著二十余部篇,在法学理论与实践两方面都有较一般律师不可比拟的优势,这为当事人提供优质服务创造了更好更扎实的条件。现为多家单位的法律顾问。。连律师擅长在如何办理交通事故中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生活补助费、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人身损害数额的合法计算;修车费、车辆减值损失等直接物质损害及误工费、承包费、营运损失、交通费、拖车费、租车费、电话费、运输费、货物清理费、路产赔偿费等间接物质损害数额的合法计算;交强险、第三者责任商业险等保险理赔数额的合法计算;驾驶员、雇主、驾驶员所在单位、挂靠、出租人、发包人、出借人、修理人、保管人、质权人、道路设施设备管理人、机动车所有人等赔偿主体的确定等方面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