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费交纳标准
发布日期:2007-05-05 文章来源:华律网
1. 案件受理费: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
(4)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没有争议金额的每件交纳1000元;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的受费标准交纳;
(5)治安行政案件,每件交纳30元
(6)专利行政案件,每件交纳400元
(7)除有财产争议的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8)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50元
(9)破产案件,按照破产企业财产总值依照财产案件收费标准计算,减半交纳,但最高不超过10万元.
(10) 财产案件,按下表计算交纳受理费:
级数 标的额级距 费率% 速算增加额 应收额
1 1000元以下 50
2 超千元至5万元 4 10
3 超5万元至10万元 3 510
4 超10万元至20万元 2 1510
5 超20万元至50万元 1.5 2510
6 超50万元至100万元 1 5010
7 100万元以上 0.5 10010
2. 申请诉讼保全措施,按下表计算交纳保全费:
级数 标的额级距 费率% 速算增加额 应收额
1 不满1000元 30
2 超千元至10万元 1 20
3 10万元以上 0.5 520
(以上两表,以元为计算单位。以美金为诉讼请求币种的,直接代入两表求值,不折成人民币计算,亦不得以人民币代交。)
3. 执行案件受费标准:执行金额或者价额在一万元以下的,每件交纳五十元;超过一万元至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零点五交纳;超过五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零点一交纳。
4. 基层法院一审的上诉案件,由上诉人向我院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出上诉的,应当分别预交。数额与第一审相同。
5. 各类费用当事人可直接向本院收费处缴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