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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费交纳标准
发布日期:2007-05-05    文章来源:华律网
1. 案件受理费: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
 (4)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没有争议金额的每件交纳1000元;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的受费标准交纳;
 (5)治安行政案件,每件交纳30元
 (6)专利行政案件,每件交纳400元
 (7)除有财产争议的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8)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50元
 (9)破产案件,按照破产企业财产总值依照财产案件收费标准计算,减半交纳,但最高不超过10万元.
 (10) 财产案件,按下表计算交纳受理费:

  级数 标的额级距     费率% 速算增加额 应收额
  1   1000元以下              50
  2   超千元至5万元      4   10
  3  超5万元至10万元     3   510
  4  超10万元至20万元    2   1510
  5  超20万元至50万元   1.5   2510
  6  超50万元至100万元    1   5010
  7   100万元以上    0.5   10010


  2. 申请诉讼保全措施,按下表计算交纳保全费:

  级数 标的额级距  费率%  速算增加额  应收额
  1  不满1000元               30
  2 超千元至10万元  1      20
  3 10万元以上     0.5     520

  (以上两表,以元为计算单位。以美金为诉讼请求币种的,直接代入两表求值,不折成人民币计算,亦不得以人民币代交。)

  3. 执行案件受费标准:执行金额或者价额在一万元以下的,每件交纳五十元;超过一万元至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零点五交纳;超过五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零点一交纳。

  4. 基层法院一审的上诉案件,由上诉人向我院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出上诉的,应当分别预交。数额与第一审相同。

  5. 各类费用当事人可直接向本院收费处缴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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