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意见书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林上平亲属的委托,指派本人担任贵院正在审查起诉的林上平涉嫌职务侵占罪一案嫌疑人林上平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到贵院查阅、复印了相关材料及起诉意见书,依法会见了犯罪嫌疑人林上平。现依法出具法律意见书,供贵院在审查起诉中做参考:
一、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辩护人对该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无异议。
辩护人通过查阅诉讼文书和会见犯罪嫌疑人,对本案的涉案犯罪事实有了清楚的了解,认同本案犯罪嫌疑人林上平涉嫌的罪名,认为该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触犯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构成职务侵占罪,对该犯罪嫌疑人涉嫌罪名无异议。
二、犯罪嫌疑人具有以下法定及酌定量刑情节。
1、犯罪嫌疑人主动投案,如果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
2011年4月25日9时50分许,犯罪嫌疑人在其姐夫刘从仙的陪同下,到泰和县公安局沙村派出所投案自首,自首后如实的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属于自首情节。
2、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所起的作用较小,应系从犯。
在整个犯罪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并未直接参与实施犯罪行为,只是按照保安队长刘竹青的指示负责放风和删除监控录像,所起的作用较小,应系从犯。
3、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未分到任何赃款。
在本案的卷宗材料中,刘竹青、洪勇兵等人的口供中已经很明确的证实了这一重要事实。
4、犯罪嫌疑人没有前科劣迹,主观恶性较小。
本案犯罪嫌疑人事先并不知道刘竹青等人实施盗窃,在刘竹青等人的反常举动引起犯罪嫌疑人的怀疑后,犯罪嫌疑人曾多次劝说让刘等人停止犯罪行为,其实施犯罪行为完全不是出于自愿,而是迫于保安队长刘竹青的压力,其主观恶性较小。
5、犯罪嫌疑人认罪态度好,真心悔罪。
从本案的卷宗材料中可以看出,本案犯罪嫌疑人多次供述比较一致,没有翻供的现象。从投案到现在积极主动的配合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工作。犯罪嫌疑人不仅具有较好的认罪态度,而且从言行中均体现了其真心悔罪,并且愿意接受法律的惩罚。
6、赃物已经被追缴,全部返还给被害单位,犯罪后果不严重。
本案案发后,赃物已经被公安机关追缴,全部返还给被害单位,没有给社会和单位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犯罪后果不严重。
综上,辩护人认为犯罪嫌疑人林上平虽构成职务侵占罪,但其系初犯,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且具有自首、从犯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情节,可以适用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