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无责不等于民事责任中无责,保险公司应按民事责任理赔
【案情简介】
当事人戚某找上来称,其是单位的法定代表人。2009年2月11日上午9时45分,其单位职工向某驾驶单位车辆因方向失控与在人行道上步行横过道路的行人陈某发生碰刮,造成陈某受伤以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2009年2月13日,经专业部门检验,向某所驾驶的车辆转向系不符合技术要求,据此,2009年3月5日,宁波市公安局XX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双方均无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当事各方均无事故责任。事发后,公司先行支付了医疗费6万元,戚某想就这6万元向车辆保险公司理赔,但保险公司回复只能按无责的标准即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赔付,仅能理赔1200元;戚某又想起诉车辆厂商,因为是因为车子质量不过关、方向失控才造成的交通事故。
【办案过程】
鉴于车辆厂商是外地的,执行难度比较大,我们选择了向陈某起诉要求陈某返还6万元医药费,由法院判决驳回我们的诉讼请求,判令我们负有民事责任,理应支付这6万元,再向保险公司理赔这么一个策略。
两个月后,法院判决机动车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在此次交通事故中,因无证据证明陈某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戚某公司依法应对陈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现垫付的6万元医疗费因尚未超过陈某实际产生的医疗费,故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
判决下来后,双方均无上诉,判决生效。戚某拿着这纸判决书向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按照全责的比例扣除掉医保不能保险的丙类药品后赔偿了5万余元。
【个人观点】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与民事侵权责任在法律上仍有区别。交通通事故中,在机动车造成非机动车、行人人身伤亡,且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行人均无过错,应该适用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由机动车主承担全部责任。而机动车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的前提,不仅需要具备机动车不存在过错的条件,还需要具备非机动车、行人有过错条件。在此类案件中,即使机动车没有过错,其投保人也应该在有责保险范围办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