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本案看家庭暴力的责任
从本案看家庭暴力的责任
本案一审、二审均为罗光飞律师代理,
中级法院的案号为(2006)深中法民一终字第***号
王小姐2001年10月因工作的原因认识了李先生,后王小姐和丈夫离婚与李先生于2002年11月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不时发生矛盾.婚后李先生多次对王小姐施行家庭暴力,王小姐也多次报警并有多组被打伤的照片、在医院治疗的病例本、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法医检验所验伤报告、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的验伤鉴定等证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的规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第二十八条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根据上面的规定,李先生对王女士构成严重的家庭暴力没有疑问。问题的关键在于赔偿的数额和范围,本案件中王女士因丢失医疗费收据无法请求物质上的赔偿,而精神损害目前也没有一定的标准。本律师根据经验和司法实践建议请求5万元精神损害赔偿,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决了3万元。王女士认为精神损害赔偿太少提起上诉,二审维持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