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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共同居住人的公房购买合同无效
发布日期:2011-07-12    作者:孙新律师

侵犯共同居住人的公房购买合同无效
案例:
顾某系位于北京市某公有住房的承租人,顾某妻子朱某及顾某的孙女顾某某为共同居住人,2010年3月,顾某、朱某以其个人名义购买了该公有住房,并在购房协议书中载明:经与本户同住成年人协商一致,同意购买该公有房屋,并在同住人签章一览中代顾某某签章,并且顾某、朱某办理了房屋的产权证,顾某和朱某给占50%的份额,2010年6月,顾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购买该公有房屋的协议无效,并将上述房屋恢复为公房。

案件评析:
这是一起因侵犯公有住房同住人的权利而引发的纠纷,一般情况下,在公有住房的承租人及共同居住人未达成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是无法办理公有住房的购买手续的,本案中,顾某擅自伪造顾某某的签名,在购房协议上代顾某某签字,侵犯了顾某某对该公房所享有的权利,顾某某有权请求确认购房合同无效。
最终法院认定:系争房屋原为公有住房。对于是否购买系争房屋以及如何确定产权人,均应当经本户承租人与同住成年人协商一致。顾某辩称顾某某自愿放弃购买系争房屋的权利,但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法院不予采信。本案中,职工家庭购买公有住房协议书上顾某某名下的签名盖章均非本人所为,侵犯了顾某某的合法权益,依法确认该购买公有住房协议书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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