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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疑难篇2——婚前投资婚后取得收益的财产属性
发布日期:2011-07-12    作者:林建新律师
婚姻法疑难篇2——婚前投资婚后取得收益的财产属性
2001年施行的《婚姻法》,对婚前财产投资婚后收益的属性规定不明,而实践中产生了大量的相关争议,如夫妻婚前以个人财产投资公司在婚后产生的投资收益,该收益是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夫妻婚前以个人财产投资于商品房,婚后将该房出售产生的投资收益是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夫妻婚前个人存款在婚后产生的银行利息,财产的属性又是如何?为此,最高院先后出台了《司法解释一》和《司法解释二》,其中《司法解释二》规定: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但遗憾的是,司法解释(二)对“投资收益”的概念并无明确界定。因此,为正确适用法律,需要对投资收益进行分析:
 
一、投资收益和孳息的比较
 
对于婚前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根据民法的理论可以分为两类:投资收益和孳息。投资收益是资本产生的剩余价值,带有风险性、不确定性和主观性,投资收益不是资金的简单增值,需要大量的人力资本投入(如体力或脑力劳动),实践中常常是夫妻一方经营公司,另一方在家务劳动中做出贡献。而孳息与投资相比最突出的特性在于“定期性”,通常按法律的规定或法律关系即可定期的获得收益,无需大量的大力资本投入。
 
因此,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于公司或企业所产生的收益,是在婚后取得的,对该公司或企业生产经营产生的利润部分如股权分红等,应为夫妻双方共同所有。如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购买债券所得的利息,或用于储蓄产生的利息,由于利息收益是债券或储蓄本金所必然产生的孳息,与投资收益具有风险性的特质不同,应依本金或原物之所有权归属为个人所有。
 
但对于法定孳息中的房屋租金,应另当别论。若一方婚前所有的房产,因为该方婚后疏于管理或者因为时间地域原因无暇顾及,而由另一方管理,或者实质上是双方参与管理(如修缮、维护、参与租金合同的协商过程),则租金应为双方的收益。房屋租金与存款利息相比,是由市场的供求规律决定的,并且与房屋本身的管理状况紧密相连。因此租金属于特殊的孳息,其获得往往需要投入更多的管理或劳务,产生的租金收益应当属于夫妻共同所有。但如果能证明非房屋所有人的他方并未参与房屋的经营管理,则房屋的租金收益仍应属于个人财产。  
 
二、个人财产形态转化与增值部分的归属问题
 
民法的基本原理告诉我们,金钱形式和物质形态或其他财产形态之间的相互转化并不改变所有权的规律。因此,夫妻一方以婚前的个人财产在婚后购买了房产、黄金、古董、股票、债券、基金等,则并不改变所有权归个人所有的属性。同样,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购买了房产、股票、债券、基金、黄金或古董等财产,在婚后,因市场行情变化抛售后产生的增值部分,由于这些财产本身仅是个人财产的形态变化,性质上仍为个人所有之财产,抛售后的增值是基于原物交换价值的上升所致,仍应依原物所有权归属为个人所有。
 
需要指出的是,应对《司法解释二》的投资收益进行限缩解释,它只适用于非上市公司的股权的投资收益,以区别于日常观念中的广义的投资收益,如投资房地产产生的收益,还有,如投资股票、债券、基金、黄金或古董产生的投资收益,否则容易导致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不易厘清,另外对购买房屋也应当限定于一次性买房,非按揭,关于按揭房的收益分割将在下一次文章中阐述。
 
总之,判断个人财产在婚后取得的收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所有时,应当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对各种形式的个人财产的婚后收益,从是基于原个人财产的自然增值还是基于夫妻共同经营行为所产生来判断,前者原则为个人所有,后者原则为共同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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