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小孩名义购房,离婚时夫妻无权处分该房产
某女士与丈夫婚后出资40万元,以10岁儿子名义购买了一套住房,并以儿子的名字办理了产权登记。后某女士与丈夫因感情不和准备离婚,但就住房的问题产生了争执,某女士认为,儿子随自己生活,房子应该归自己。而某女士的丈夫却认为,儿子根本没有能力购房,房屋实际上仍然是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一人一半。为此,双方各执己见,一直没能达成统一解决方案。
其实,在这个案件里,某女士和其丈夫都无权处分该房子。因为,本案中的房子属于夫妻双方对未成年子女的财产赠与,且该房子经过办理登记即为实际交付履行,赠与关系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二十八条和第一百二十九条分别规定:“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赠与人明确表示将赠与物赠给未成年人个人的,应当认定该赠与物为未成年人的个人财产。”。
另外,《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依法登记的房屋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
本案中,某女士和其丈夫将房子明确登记在儿子名下,并在房产部门办理了产权登记,应当视为对儿子的明确赠与且完成了赠与财产的交付履行。因此,该房子依法属于其子的个人财产,独立于夫妻共同财产之外。离婚时,某女士和其丈夫都无权处分该房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