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司法考试大纲商法新旧对比(1)
发布日期:2011-06-30 文章来源:互联网
2011年司法考试大纲已经出版,法律教育网独家整理公布2011年司法考试大纲商法新旧对比,供广大司考学员参考使用!
【司考考点增删说明】
在过去两年的司法考试中,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选择题部分年均分值为49分,案例分析题年均分值21分。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具有很强的实践性,其考试内容主要着眼于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并且,即使是在选择题部分,也往往以案例的形式考查考生对相关制度的理解和应用能力。因此,要求考生通盘掌握民事诉讼与仲裁的法律规定,并能够融会贯通,举一反三。
与2010年相比,2011年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部分,大纲调整较多,删除考点4个,新增考点22个:
1.第一章第二节“民事诉讼法”中,删除考点“民事诉讼法与相邻法律部门的关系”,新增考点“民事诉讼法的属性”。
2.第三章“主管与管辖”中:
(1)第一节“民事诉讼主管”中,删除考点“民事诉讼主管的标准”。
(2)第四节“地域管辖”中,删除考点“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的管辖问题”。
3.第十三章第二节“普通程序的基本阶段”中,新增子考点“确定举证期限”和“开庭准备”。
4.第十四章“简易程序”:[法|律教育网整理]
(1)第一节“简易程序的概念和适用范围”中,新增子考点“当事人协议适用简易程。
(2)第二节“简易程序的具体适用”中,新增子考点“传唤当事人与其他诉讼参与人”。
5.第十五章第三节“上诉案件的审理”中,新增子考点“上诉撤回的法律效果”。
6.第十六章第三节“宣告公民失踪案件的审理”中,新增考点“宣告公民失踪判决的法律效果”。
7.第十七章“审判监督程序”:
(1)第二节“基于审判监督权提起再审”中,新增考点“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的条件”。
(2)第三节“基于检察监督权的抗诉提起再审”,新增子考点“抗诉的对象”和“人民法院对抗诉的接受”。
(3)第四节“基于诉权的申请再审”中,删除考点“申请再审的事由”,新增子考点“申请再审的管辖法院是原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和“申请再审应当提交必要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