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事务的执行[司考笔记]
发布日期:2011-06-30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法考试商法复习教材:普通合伙事务的执行
一、合伙事务的执行方式
1.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
2.由各合伙人分别单独执行合伙事务。
3.由一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4.由数名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事务。
每一合伙人有权将其对合伙事务的执行权委托其他合伙人代理,而自己不参与合伙事务的执行。
二、合伙企业事务执行后果的承担
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组织,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合伙人,所产生的亏损或民事责任,由全体合伙人承担。
三、合伙事务的决定
合伙事务的决定只能由合伙人依法作出,不得委托其他合伙人或合伙人以外的人进行。
(一)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的合伙事务
1.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2.改变合伙企业名称;
3.转让或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4.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7.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有关事项,如增加对合伙企业的出资,延长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等事项。
(二)其他的合伙事务的决定或由全体合伙人决定,或依合伙协议约定决定,而且合伙协议的约定优先。
四、竞业禁止
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不得从事对合伙企业不利的活动,如自营或与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合伙协议也没有约定,而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