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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事务的执行[司考笔记]
发布日期:2011-06-30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法考试商法复习教材:普通合伙事务的执行

  一、合伙事务的执行方式

  1.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

  2.由各合伙人分别单独执行合伙事务。

  3.由一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4.由数名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事务。

  每一合伙人有权将其对合伙事务的执行权委托其他合伙人代理,而自己不参与合伙事务的执行。

  二、合伙企业事务执行后果的承担

  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组织,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合伙人,所产生的亏损或民事责任,由全体合伙人承担。

  三、合伙事务的决定

  合伙事务的决定只能由合伙人依法作出,不得委托其他合伙人或合伙人以外的人进行。

  (一)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的合伙事务

  1.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2.改变合伙企业名称;

  3.转让或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4.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7.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有关事项,如增加对合伙企业的出资,延长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等事项。

  (二)其他的合伙事务的决定或由全体合伙人决定,或依合伙协议约定决定,而且合伙协议的约定优先。

  四、竞业禁止

  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不得从事对合伙企业不利的活动,如自营或与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合伙协议也没有约定,而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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