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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设立及其职权
发布日期:2011-06-30    文章来源:法律界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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