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2011年5月上旬,任某(原告)找到我希望我能够为其代理离婚诉讼。我在看过材料后决定为其代理。
案情:
任某(女)与郑某(男,被告)2003年结婚,婚后生有一女,今年6周岁。婚后因为感情不和,经常吵架。并于2008年开始分居。2010年9月任某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法院未予支持。
办案经过: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如果要第二次提起离婚诉讼,是需要文书生效6个月之后才能提起诉讼的。因此,在接手该案后,我第一时间到原审法院找到主审法官,取到了文书生效证明,以此来确定再次起诉的时间。
5月中旬,我同当事人一同在法院立案,并于几日后接到通知,领取了传票。诉讼请求法院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任某要求女儿的抚养权同时被告承担抚养费。
6月中旬,在庭前双方未达成调解的情况下,正式进入开庭程序。
开庭:
在宣读起诉状后,被告答辩不同意离婚,并提出要求女儿的抚养权,同时被告提出存在夫妻共同债务,多达19万多,另外其声称婚期关系存续期间曾在老家盖有房屋一处,价值12万,要求分割。
质证过程中,原告提交了村委出具的分居证明,证明双方已经分居2年以上,另有结婚证、户籍本、财产清单(家电之类)。被告均未提出异议。
被告提交了协议书一份,证明其曾经雇人在老家盖有房屋。证明5份及证人5人,证明夫妻债务多达19万之多。
对于协议书,我对于其真实性和关联性均提出异议,因为该协议书中没有明确的建筑房屋的地址及价钱,显然无法证明与本案中的房屋有关。另外我向法庭说明了一点,该房屋是属于宅基地上建房,且该宅基地使用权在原告父亲名下,原、被告无权分割该房屋。
对于被告提交的5份证明均由5名证人所写,因此法庭要求证人到庭,在发问阶段,我询问了证人3个问题:1、你与被告是什么关系。5位证人的回答表明其均是被告的近亲。(这显然属于利害关系人,法庭是不应当采信的。)2、被告跟你借钱是否表明了用途?其中4位证人回答,2004年被告曾经出车祸,需要赔偿他人20多万元,才向他们借款。(婚姻法里明确规定,只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欠款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这显然属于被告的个人债务,与原告无关。)3、被告向你们借款,是否为你们出具借条。5位证人均回答没有。(一个没有借条只有证明的债务关系,可想而知其真实性,这种情况下法庭是不会采信的。)
对于孩子抚养问题,法庭同样做了调查,女儿从小便跟随原告父母生活,且被告已经有1年多没有与女儿一同生活。对此,原、被告均没有异议。另外,我向法庭补充了一点,孩子现在在上幼儿园,而且学校处于原告父母家(原告与其父母住在同一地方)附近,因此从孩子受教育方面、改变居住环境将对孩子产生的不利影响方面,也应当将抚养权判归原告。
法庭调查结束,原告坚持诉讼请求,被告坚持答辩意见,没有辩论意见。闭庭。原、被告同意调解。
这时,被告律师主动向法官提出想和当事人单独商量一下。经过一段时间后,被告提出要求希望调解。原告同意调解。
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原、被告自愿离婚。孩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原告自愿给付被告18000元钱(原告任某向我说明,虽然房屋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在其父亲名下,但是建筑时被告确实曾经出资,因此原告自愿给被告一部分)。
因为被告需要每月支付抚养费,原告同样要给付其18000元。考虑到支付中可能存在的纠纷。我在征求到原、被告同意,法官支持的情况下,当场为原、被告起草了一份协议书,以18000元抵付一部分抚养费,这样以来原告无需向被告支付该笔费用,也省去了短时间内向被告索要孩子抚养费可能出现的纠纷。
原、被告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同时在协议书上签字。本案就此结束。原告表示满意。我的代理义务也到此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