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历代死刑制度的考察与反思
发布日期:2011-06-29 文章来源:互联网
摘 要 据《史记•殷本纪》记载的法律规定的行刑方式有: 醢: 把罪人刴成肉浆。碟: 原意为分裂牲体以祭神。磬: 缢杀。斩: 杀头。杀: 用刀割头。绞: 用绳带之类将罪人缢死。轘: 将罪人的肢体分解, 又称“车裂”。枭首: 悬头示众。支解: 将罪人杀死后又将尸体分解。弃市: 杀之于闹市, 表示“与众共弃”。赐死: 君主命王公、大臣自缢, 谓之“赐死”。连坐: 要邻居对相邻人的犯罪承担连带责任的制度制度。灭九族: 较之夷三族进一步扩大了诛连的范围。还有不曾入律的非法之刑, 如凿颠(又称“凿顶”) : “抽胁、镬烹、刳胎、锯颈。宋朝的死刑除绞、斩外, 增加了“凌迟”。清末, 沈家本修法,删除清律中原有的凌迟、枭首、戮尸、缘坐等酷刑。
关键词 中国 历代 死刑制度
中华民族的形成与发展, 迄今已有四五千年的历史, 其中, 有文字可考的历史不到三千年。中国最早的准确纪年, 一般认为应从公元前841 年开始, 是年为西周共和行政元年。
众所周知, 人类在原始社会只有氏族和部落的区分而没有国家建制。氏族或部落之间发生冲突以及氏族内部发生纠纷时, 都是由族长或部落首领依据世代相传的习惯加以处断, 当时不可能存在现代意义上的法律。
中国很早以前就形成了奴隶制度, 西周时期已进入奴隶制社会的鼎盛时期。但是, 究竟从什么时候开始出现了法律, 迄今尚无可靠的证据能够确证。综观以往的古籍, 直至夏朝以前的尧、舜、禹之时, 还没有出现过“法”、“律”之类的概念,当时人们不知“法律”为何物。
一、刑法的出现和演变
中国最早出现与法律相关的概念是“刑”, 其含义同近代的理解相似, 即惩罚犯罪的手段。相传在尧舜之时就开始出现了“象刑”。所谓“象刑”,就是对有罪的人施以某种象征性的惩罚。其办法有三种: “上刑墨檬赭衣杂履(檬音蒙, meng [二声]; 赭音者, zhe [三声] ) , 中罪赭衣杂履, 下罪杂履而已。”①译为白话就是: 对犯重罪者, 令其头蒙黑巾, 身着褐衣, 脚穿草鞋; 犯中罪者穿褐衣、草鞋而头不蒙巾; 犯轻罪者只穿草鞋而衣冠不变。意思是采用这种“画衣冠、异章服”的方法标明其罪犯的身份, 使之知耻, 以示惩戒。这是我国史籍中最早记载的刑罚制度。
中国的奴隶社会, 历经夏、商、周三个朝代。许多史书都记载: “夏有乱政而作《禹刑》, 商有乱政而作《汤刑》, 周有乱政而作《九刑》”。②西周时, 周穆王又命吕侯制定《吕刑》。上述《禹刑》、《汤刑》、《九刑》、《吕刑》, 一脉相承, 都是奴隶主阶级维护其统治的重要工具。《吕刑》记载于《尚书》, 保留了完整的内容。其它如《禹刑》、《汤刑》、《九刑》等, 早已佚失, 其内容均已无法考据, 但它们在奴隶制时期是确实存在过的, 并足以确证中国古代最先出现的法律无疑是刑法。
二、死刑的由来
汉语中的“刑”字, 原为“井刂”, 是一个“会意”字, 与“刭”同义。③古人对于“刑”的理解, 包括两重涵义。其一, “刑, 刭也”, 就是用刀割脖子, 特指杀头; 其二, “刑, 罚罪也”,泛指对各种犯罪的处罚。
当中华民族进入奴隶制社会以后, 奴隶主阶级不能容忍奴隶的反叛和暴动, 一旦发生此类情况时, 便调集军队进行讨伐与镇压。因此, “刑”又总是与“兵”紧密相联。古人一向有“刑起于兵”的说法。所谓“大刑用甲兵, 其次用斧钺, 中刑用刀锯, 其次用钻凿, 薄刑用鞭扑。”④这里所说的“甲兵”和“斧钺”, 当指军事力量的代称, 它表示: 对于严重的反叛行为, 要调集规模不等的军队予以剿灭。“刀锯”和“钻凿”则是杀、伤人的器械, 这里表示它们用以对付小规模的或单个人的反抗; 至于对付比较轻微的犯罪, 则使用皮鞭抽打。总而言之, “刑”以各种暴力手段为后盾, 这是确定无疑的。
中国古代的刑法, 一开始就以成文法典的形式出现。传说早在西周时期, 乃至在西周以前的夏朝, 刑法的规定就有三千条———“夏刑, 大辟二百, 膑辟三百, 宫辟五百, 劓(劓音义, yi [四声] ) 、墨各千。”⑤[ 1 ] (又一说为: “昔周之法,墨罪五百, 劓罪五百, 宫罪五百, 刖罪五百, 杀罪五百”, ⑥[ 2 ]共计两千五百条。至周穆王时, 命皇甫侯作刑, “墨罚之属千, 劓罚之属千, 膑罚之属五百, 宫罚之属三百, 大辟之罚其属二百。”[ 3 ]“五刑”总计三千条) 。不过, 那时的成文法典,只是秘藏于宫室和官府, 不向老百姓公布。统治者的用意是: “轻重不为刑辟, 遇事临时处断”, “刑不可知, 则威不可测也”。这样更便于他们任意定罪、滥施刑罚。这种刑法秘密主义, 到了春秋战国时期开始有了突破。公元前536年, 在郑国执政的具有改革精神的政治家子产, 第一次把以往秘藏于官府的刑书, 浇铸于铁鼎之上, 向国人公布。其后又过了23年, 即在公元前513年, 晋国的赵鞅和荀寅, 也以同样的方法颁布了《刑鼎》。紧接着,郑国在公元前401年又公布了一部《竹刑》, 即将刑书刻在竹简上予以公布。由于竹简数量很多, 所记载的刑法条文也就更为完整。《竹刑》的作者邓析, 尽管被当时的执政者驷颛(驷音四, si [四声]; 颛音专, zhuan [一声] ) 以“私造刑书”的罪名杀了头、但《竹刑》却被正式宣布为国法。从此, 成文刑法的公布益发势不可挡, 各国都纷纷仿效。当时各国所颁行的成文法典一概称之为“刑书”。
关于在夏朝与西周就有刑法三千条的传说, 不过是后人的猜测。由于当时还没有笔、墨、纸、砚, 法律也处于初创阶段, 更何况书写法律条文都要用刀刻在竹片上, 因而不可能有那么多的条文。由此观之, 中国古代究竟从什么时候开始创制了死刑, 已不可考。《汉书•刑法志》的一种说法倒是比较符合情理: “杀人者死, 伤人者刑, 是百王之所同也, 未有知其所由来者也。”[ 4 ]由此更可以印证, 死刑是从原始社会的复仇习惯延袭而来, 这一结论当不会有什么疑义。
三、古代法律规定了多少死罪
在上古奴隶制时期的夏、商、周三朝, ⑦法律上究竟规定了多少死罪? 由于没有文字的记载, 已经不能确证。所谓“夏刑大辟二百”与“昔周之法杀罪五百”之说, 不过只是一种传说, 难以确信实有其事。
大约从公元前770年以后, 中国进入了诸侯割据的纷乱时期, 史称“春秋”、“战国”。在数百年的兼并战争中秦国异军突起。战国后期, 卫国的公孙鞅(又名卫鞅) , 听说泰孝公下令广求天下贤士, 便携带李悝(悝音亏, kui [一声] ) 所著《法经》西入秦国, 得到孝公的重用, 被委以相位, 封为商君, 后人皆称为“商鞅”。商鞅当政后, 实行大刀阔斧的变法, 使秦国迅速强大起来,到秦王赢政继位后, 于公元前221年一举灭六国而定一尊, 加尊号为“皇帝”, 同时宣布: “命为制、令为诏” (皇帝的命、令就是制度和法律) , 在全国范围内一体遵行。从此, 在中华大地上建立起大一统的封建帝国。
秦始皇好大喜功, 穷奢极欲, 横征暴敛, 征集数百万劳力连续多年建阿房宫、修陵墓和筑长城,使民众不堪重负, 民怨沸腾。面对民众的反抗, 秦始皇厉行严刑峻法, 施凿颠、抽胁、镬亨之刑, 行三夷连坐之诛, 致使天下愁怨, 溃而叛之, 陈胜、吴广等义军揭竿而起, 遂使秦王朝二世而亡, 只维持了短暂的37年, 就被汉朝所取代。从史书的描述来看, 秦朝的刑法极为酷虐, 动辄将有罪者以最残暴的方式处死, 但当时究竟规定有多少条死罪,史书并无确切的记载。
汉兴之初, 高祖刘邦率领农民起义军入关, 攻入咸阳后, 又退居坝上, 与父老约法三章: “杀人者死, 伤人及盗抵罪。”废除了秦朝所有苛法, 使兆民大悦。但在政权巩固以后, 又觉三章法不足以御奸, 于是命肖何参照秦法, 取其宜于时者, 作律九章。至汉武帝时, 又下诏命张汤、赵禹修订法律, 使禁网寖密。致使律令总数达到358章, 大辟(死罪) 多达409 条, 涉及1882 事, 仅“死罪决事比”就有13472 件。”⑧[ 3 ]18这大约是中国最早关于死刑条款的确切记载。
四、中国古代如何执行死刑
人类在进入阶级社会后, 继承了原始社会的复仇习惯, 又进一步把它推向了极端。其突出的表现, 就是统治者对于罪犯的报复远远超过了必要的限度, 往往是毫无节制地加倍报复。为此, 古代统治者发明了种种惨无人道的死刑执行方法。
中国最早的一部权威性的正史, 是汉朝的太史令⑨史马迁所著《史记》, 从此有了中国历史的确切纪年, 并使后人知道古代曾经发生过的各种大事。《史记》主要记载了秦、汉两朝的史实, 同时转述了其他史书的记载以及史马迁本人走访各地了解到的有关远古时代“五帝”⑩以及夏、商、周三朝的民间传说。《史记》是一部严谨的史学巨著,它所记述的史实比较可靠, 成为后人研究中国古代史的基本依据。此外, 早年还有各诸侯国记载本国历史与古代传说的许多史书, 可惜均被秦始皇在“焚书”中全部烧毁, 得以留存下来的仅有《尚书》、《礼记》、《周礼》等古籍, 这些古书中保留了一些中国上古奴隶制时期适用死刑与执行死刑的记载, 它们都是后人研究中国古代史的珍贵史料。
清朝末年的法学泰斗沈家本为了供修订法律参考, 专门对中国历代刑法进行了详细的考证, 留下了一部极有价值的法学巨著《历代刑法考》。据沈家本的考证, 古代法律不仅规定了很多死罪, 更创制了五花八门的行刑方式, 正式入律者至少有数十种之多。此外, 还有众多不曾入律的非法之刑。下面, 根据古籍的记载以及沈家本的考证, 将这些酷刑逐一列举:
(一) 法律规定的行刑方式
炮烙———炮烙又称“炮格”, 是殷纣王发明的一种极其残酷的处死罪人的方式。纣王是殷代最后一位昏君, 以残忍著称。他看到蚂蚁在烧红的铜柱上争斗, 蚁足被烧废而死, 受此启发, 遂发明了用“炮烙”杀人的方法。其法是: 在铜柱上灌油, 下面架起炭火, 让罪人在烧红的铜柱上行走, 最后掉进炭火中烧死。据《史记•殷本纪》的记载: “百姓怨望而诸侯有叛者, 于是纣乃重刑辟, 有炮烙之法。”《烈女传》注疏: “膏铜柱, 下加之炭, 令有罪者行焉, 辄堕炭中, 妲己笑, 名曰炮烙之刑。”[11
醢(醢音海, hai [三声] ) ———把罪人刴成肉浆。《史记•殷本纪》记载, 在殷纣王当政时,有一位名叫“九侯”的贵族为了扒结纣王, 把自己最喜爱的一位美女奉献给了纣王, 但这个美女不喜欢淫滥, 纣王大怒, 竟把她刴成肉浆送给了九侯。
脯———把人肉煮熟, 是一种极为残暴的行刑方式。《史记•殷本纪》记载: 有一位名叫“鄂侯”的贵族, 得知纣王把九侯女刴成肉浆的消息后, 向纣王谏诤, 又惹脑了纣王, 他居然连鄂侯也杀掉,将他的肉煮熟令群臣共食。其凶残暴戾无与伧比,真是惨绝人寰。
焚———把罪人用火烧死。《周礼•秋官•掌戮》: “凡杀其亲者, 焚之。”意思是说, 对于杀其亲属者, 应把他火烧死。
烹———烹字的本意为烧煮食物。古代的暴君用鼎镬( huo, 获[四声] ) 煮杀人叫做“烹”。《史记•殷本纪》记载: 纣王将文王(被尊称“西伯”) 囚于羑(羑音有, you [三声] ) 里。文王的长子名叫伯邑考, 被作为人质送至殷。纣王竟将伯邑考烹为羮, 赐文王食, 由此更可见纣王之无道残忍。史书记载烹人的事例很多。例如, 《史记•齐太公世家》: “哀公时, 纪侯谮之周, 周烹哀公。”
碟, 又作磔(磔音折, zhe [二声] ) ———原意为分裂牲体以祭神。《礼记•月令》: “季春之月, 九门磔攘。”意思是磔裂牲体以祭国门之神,希望用此办法攘除凶灾, 禁止疫鬼。其后, 残暴的统治者竟将这种方法用作惩罚罪人的酷刑。磔字有“张”、“开”之意, 用做死刑执行方法, 就是将罪人杀死后, 又将其首级悬于城门或木杆之上, 令其干枯。后代将“磔”改为“弃市”。又一种解释认为碟(磔) 类似于“车裂”。《苟子。宥坐》: “吴子胥不磔姑苏东门外乎?”
磬(磐音庆, qing [四声] ) ———缢杀。磐原本是指一种石制的乐器(将石块从中间挖空, 敲击能发出高低不等的音律, 但须将其悬挂起来才能演奏) 。将“磐”作为一种死刑执行方式, 就是将罪人悬空吊死。按照郑玄的解释: “悬缢杀之曰磐”, 盖因执行“磐”刑时必使罪人悬空, 犹如悬磐一般。因此, 磐与绞刑类似。《礼记•文王世子》: “公族其有死罪, 则磐于甸人。“意思是说用“磐”法执行死刑主要适用于贵族。
斩———杀头。汉语中的“斩”、“杀”二字,含义相近, 往往互相转注。“斩”的本意为断头。《公羊•文十六年传》注: “杀人者刎头。”即要使受刑者身首分离, 故斩又曰“殊死”。从隋朝《开皇律》开始, 法定的死刑执行方法分“斩”、“绞”两种, 使“斩”成为法制中的正刑, 其后历代相沿未改。
杀———用刀割头。《周礼•司刑》: “杀罪五百”, 这里所谓“杀”, 是指死刑的统称, 传说当时规定的死罪有500条之多。《说文解字》: “杀,戮也(戮音路, lu [四声] ) 。”《释名》: “杀, 窜也, 埋窜之使不复见也。”《周礼•秋官•掌戮》注: “杀以刀刃, 若今弃市也。”这些说法都表明:“杀“是指用刀割头之刑。《礼记•檀弓》: “臣弑君, 凡在官者杀无赦; 子弑父, 凡在官者杀无赦。”按照沈家本的解释, 最早在上古时期, 只有用刀割头的一种执行方式, “故皋陶之刑曰杀(皋音高gao [一声] ) ; 陶音摇, yao [二声] ) , 周制亦但言杀。”[ 5 ]
绞———用绳带之类将罪人缢死。《仪礼•丧服》传: “绞带者, 绳带也。“贾公彦疏: “以绞麻为绳作带, 故云绞带也。”春秋时, 鲁杀公子庆父、郑杀公孙黑, 皆令自缢而死。绞刑之名始见于周、齐二代。南朝宋、齐、梁、陈与北朝魏国皆有“弃市”之名, 都是指绞刑。《晋书•刑法志》:“斩刑者罪之大, 弃市者罪之下。”可见“绞”是较之“斩”较为宽大的行刑方式。从隋朝《开皇律》开始, 法定的死刑执行方法分“斩”、“绞”两种, 使“绞”成为法制中的正刑, 其后历代相沿未改。
轘(轘音换, huan [四声] ) , ———将罪人的肢体分解, 又称“车裂”, 俗称“五马分尸”。《释名•释丧制》: “车裂曰轘。轘, 散也, 肢体分散也。”轘被用作把人处死的方式, 最早见于《周礼•秋官•条狼氏》: “凡誓, 执鞭以趋于前, 且命之誓仆由‘杀’, 誓驭曰‘车轘’。”意思是在军旅出师之前, 要将罪人车裂以祭祀。后来被用作死刑执行方法。商鞅治理秦国, 厉行严刑峻法, 但他自己最后也被用轘刑处死。《史记•商君传》: “秦发兵攻商君, 杀之于郑黾池。秦惠王裂商君以徇(徇音训, xun [四声] ) 。曰‘莫如商鞅反者! ’遂灭商君之家。”秦始皇的宰相李斯, 后被赵高诬陷为“谋反”, 也被车裂。
枭首———悬头示众: 将罪人斩首后, 将其首级悬于城门上或木杆上示众。传说“枭”是一种不孝鸟, 因而古代法律借用“枭”字作为对不孝者的惩罚。《公羊•文十六年传》何休注: “无尊上、非圣人、不孝者, 斩首枭之。”后来“枭首”被普遍适用于各类犯罪。例如《汉书•高帝纪》记载:“枭故塞王欣(司马欣) 头栎阳市。”
戮尸, 又称剉尸———陈尸为戮。“戮犹辱也,既斩杀又辱之。”戮尸, 就是将有罪者的尸体从棺材中挖拙出来, 割其头, 再陈尸示众, 以示耻辱。例: 《元记•世祖传》: “至元十九年五月, 追治阿合马罪, 剖棺, 戮其尸于通玄门外。”
腰斩———以斧钺斩其腰。通常应是用铡刀行刑, 使罪人手足异处。汉律规定: “大逆无道腰斩。”
凌迟(陵迟) ———陵迟二字的本义是指丘陵之势由低渐高, 表示慢慢之义。后被引伸为处决罪人时, 不让其速死, 而要让他受尽各种折磨之后才毙命, 是所有死刑执行方法中最残酷的一种。陵迟之刑, 大约起于五季之时。有关陵迟的文字记载,最早见于《辽史•刑法志》: “死刑有绞、斩、陵迟之属。”陵迟的实际执行, 先断其肢体, 乃抉其吭, “其法乃寸而碟之, 必至体无余脔(脔音峦,luan [二声] ) , 然后为之割其势, 女则幽其闭, 出其脏腑, 以毕其命, 肢分节解, 菹其骨而后已(菹音租, zu [一声] ) 。”相传有“八刀”之说:先头面, 次手足, 次胸腹, 次枭首, 皆刽子手师徒口授, 他人不知也。宋朝的陆游在《渭南文集•条对状》中, 曾对陵迟作过深刻的批判, 指出:“肌肉已尽, 而气息未绝, 肝心联络, 而视昕犹存。感伤至和, 亏损仁政, 实非圣世所宜遵也。议者习熟见闻, 以为当然, 乃谓如支解人者, 非陵迟无以报之。臣谓不然。若支解人者必报以陵迟, 则盗贼盖有灭人之族者矣, 盖有发人之丘墓者矣, 则亦将灭其族、发其丘墓以报之乎? 国家之法, 奈何必欲称盗贼之残忍哉?”[5 ]116
支解———将罪人杀死后又将尸体分解。关于支解的事例史书多有记载。例如《史记•秦始皇纪》: “燕太子丹患秦兵至国, 恐, 使荆轲刺秦王。秦王觉之, 不中, 体解轲以徇。” 《辽史•刑法志》: “帝怒, 斩寿哥等, 支解之。”由此可见, 支解与凌迟相近, 但支解是在罪人死后将其肢体分解, 而凌迟则是在生前将其肢体分散。
投崖———将罪人从山崖上扔下去摔死, 或令其自己跳下去摔死。例如《辽史•刑法志》记载:“亲王从逆, 不磐诸甸人, 或投高崖杀之。”《太祖纪》: “七年六月, 以夷离堇涅里衮附诸弟为叛,不忍显戮, 命自投崖而死。”
沉河———将有罪者投入河中淹死。《魏书•刑法罚志》: “巫蛊者(蛊音古, gu [三声] ) , 负羖拖犬沈诸渊(羖音古gu [三声] ) 。”《史记•伍子胥传》: “乃自刭死。吴王乃取子胥尸, 盛以鸱夷革(鸱音吃, chi [一声]; 夷音遗, yi [二声] ) ,浮之江中。”
弃市———杀之于闹市, 表示“与众共弃”。《汉书•景帝纪》注: “师古曰: 弃市, 杀之于市也。谓之‘弃市’者, 取‘刑人于市, 与众弃之’也。”清末沈家本进一步解释曰: “《周礼•秋官•掌戮》郑注: ‘杀以刀刃, 若今弃市也。’是汉之‘弃市’乃‘斩首’之刑。”[ 5 ]147
笞杀———又称“掠杀”、“杖杀”, 俗称“乱棍打死”。通常是在皇帝盛怒之下, 命将大臣用棍棒打死。此类事例史书多有记载。例: 《御览•楚汉春秋》记载: 当年楚汉相争时, 刘邦在彭城失利,败走中被项羽的大将丁固追上, 刘邦披头散发回头问道: “丁公为何要如此相逼?”丁固动了恻隐之心, 便没有再紧追, 乃回马而去。待刘邦最后战胜了项羽即皇帝位后, 降将丁固向刘邦陈述当年战场上放其一马之功。刘邦却说: “使项氏失天下者,是子也, 为人臣, 用两心, 非忠也。”遂下令让官吏将丁固笞杀。《隋志》: “楚州行参军李君才上言, 帝宠高颎(颎音炯, jiong [三声] ) 过甚, 上大怒, 以马鞭笞杀之。”
剖心———将人杀死后又剖其心, 是一种极其野蛮的酷刑。《史记•殷本纪》记载: 纣王无道, 以滥杀无辜呈威。大臣比干实在看不下去, 遂尽忠心诤谏。比干曰: “为人臣者, 不得不以死争。”纣王怒曰: “吾闻圣人心有七窍。”遂下令将比干杀死, 剖其心以观之, 酷虐之甚。沈家本曾就此评论道: “纣酷虐, 至剖大臣之心⋯⋯后世用刑者, 每以剖心祭仇为快, 得不谓之为酷虐乎?”[ 5 ]153
射杀———将罪人缚在树上, 用弓箭射杀。《汉书•王尊传》记载: 美阳有一妇女状告其养子不孝, 说“这个坏小子竟把我当成了他的老婆, 还经常抽打我。”王尊听了妇人的告发, 派官吏将其养子收捕归案, 经讯问, 养子承认确有其事。王尊曰: “对于将母亲当妻子的行为如何处置, 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这是因为圣人不忍把此类丑行写进法律, 这种丑行岂能容忍? 必须严厉惩处。”王尊于是出坐廷上, 命令将不孝子悬磔著树, 使骑吏五人张弓射杀之。
赐死———君主命王公、大臣自缢, 谓之“赐死”。《旧唐书•刑法志》: “犯赃官五品以上, 合制死刑, 请准《狱官令》赐死于家。”对赐死者,皇帝会派人送给他三种工具: 一条索带(供其自缢) 、一杯毒酒(供其自饮) 、一把七首(供其自刎) , 他可以选择一种方式较为体面地自尽, 并可保留完尸。这是对高级官员的一种特殊优遇。较之对平民的在闹市中行刑, 要宽大得多了。
考竟———在监狱中将罪人杀死。《释名》: “狱死曰考竟。考竟者, 考得其情, 竟其命于狱中也。”例如, 唐朝著名酷吏来俊臣等人以整人为能事, 凡被其投入监狱者, 没有一人能活着出去。《唐书•来俊臣传》: “诏于丽景门别置狱, 放俊臣等颛按事。百不一贷。王弘义戏谓丽景门为‘例竟’, 谓入者例皆尽也。”
射鬼箭———乱箭射杀, 原本属于军队出征前的一种礼仪。《礼志•军仪》: “出师以死囚, 还师以一谍者, 植柱缚其上, 于所向之方乱射之矢集如猬, 谓之‘射鬼箭’。”射鬼箭原先不是普通的刑法, 但有时也用这种方法对罪人实施惩罚。
连坐———要邻居对相邻人的犯罪承担连带责任的制度制度, 最早在西周时称为“保任”。《周礼•地官•大司徒》: “令五家为比, 使之相保。”注: “保犹任也。”疏: “使五家相保, 不为罪过。”后来商鞅变法时将“保任”改为“连坐”。《史记•商君传》的记载, 商鞅被秦孝公委任为宰相后,厉行变法, 恐法令不行, 特发布命令: 让民众以五家一小组、十家为一大组的方式编为什伍, 互相监督, 彼此相拘管。其中一家有罪, 相连的九家必须举发, 否则要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而不问他们是否有亲属关系。“不告奸者腰斩, 告奸者与斩敌首同赏, 匿奸者与降敌同罚。”这种“什伍连坐”的制度, 成为秦朝苛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族诛———将罪人的同族一概诛杀, 有时甚至波及同党。例如, 《左传》记载: “晋人克栾盈于曲沃, 尽杀栾氏之族党。”《史记•秦始皇本纪》记载了秦始皇在统一全国后, 发布《焚书令》, 规定: “有敢偶语《诗》、《书》者, 弃市。以古非今者, 族。”
夷三族———“夷, 灭也。”夷三族意为彻底剷除、斩草除根, 将犯罪者的“三族”不分长幼全部处死。对夷三族有两种解释: 一曰“父母、兄弟、妻子”; 二曰“父族、母族、妻族”。总之,一人有罪, 刑及三族, 要将其亲属一概诛杀, 表明了对死刑的扩大适用与用刑之淫滥。
灭九族———较之夷三族进一步扩大了诛连的范围。“九族”是指上自高祖、下至玄孙的九代人。灭九族就是要将九代亲属尽皆剷除。在中国古代史上, 因一人犯罪而使九族蒙难, 一案诛杀数百人者, 史书不绝其事。这是最为恐怖的一种酷刑。
(二) 不曾入律的非法之刑
在中国古代, 除了上述正式入律的数十种死刑执行方式外, 历朝历代还曾有一些平时不常用的死刑执行方法。此类方法都极其残忍, 沈家本将它们归之于“非法之刑”。摘其要者, 介绍如下:
断脊———从“断脊”二字的词义上理解, 应是将罪人的脊梁骨砍断而致其死亡。《商君书•赏刑篇》记载: 晋文公某日召集大臣议事, 有一位名叫颠颉的大臣迟迟未到。执法官吏请示晋文公该对其如何处置? 公曰: “按既定轨矩办! ”于是,执法官吏便将颠颉的脊梁骨砍断以警示后人。此事使国人十分震惊, 感到非常恐惧, 议论纷纷说:“颠颉平时很受文公宠爱, 竟然被断脊, 假如我等犯了事该会是什么下场?”
凿颠(又称“凿顶”) ———“凿”字的原意指钻孔的工具。古代的统治者把钻、凿都用作杀、伤人的器械。《汉书•刑法志》: “秦用商鞅, 增加肉刑、大辟, 有凿颠、抽胁、镬亨之刑。”凿颠就是用“凿”类锐器从罪人的头顶上敲击进去, 至其脑裂而死。《晋书•符生载记》记载: 符生审理盗贼的案件, 将被告人杀死后又挖出其心。左光禄大夫张平不忍看到这样的残景, 便向符生提出谏诤。符生大怒, 下令将张平“凿其顶而杀之”。
抽胁———胁指腋下肋骨所在的部分。“抽胁”当指把罪人的肋骨抽掉。沈家本评论曰: “凿颠、抽胁, 非法之刑, 商鞍惨酷, 创为此法, 宜其身膺车裂之报也(膺音英。ying [一声] ) 。”[ 5 ]156意思是说: 商鞅惨酷, 竟创制了凿颠、抽胁之类的酷法, 他最后也被车裂, 是受到了应得之报应。
镬烹———镬是古代的一种盛汤的铁质容器, 类似后人常用的铁锅。“镬烹”就是将罪人放进滚烫的油锅(镬) 中煎熬致死。“文化大革命”期间街头大字报常见的“油炸ХХХ”, 即“镬烹”的直白用语。
鞭尸———将已经死去的人从坟墓中挖出来, 再用鞭子或荆条抽打其尸体, 这是古人复仇的一种方式。某些残暴的统治者往往要将罪人的祖坟挖开,将其父祖的尸体挖出加以鞭打, 作为一种特殊惩罚方式。《汉书•王莽传》: “敕令掘单于知墓, 棘鞭其尸。”《翟义传》记载: 王莽将翟义的宅第尽皆毁坏, 并用大水灌满, 使之成为一片沼池。又将翟义父、祖在汝南的坟墓发拙, 将其棺柩烧掉, 夷灭其三族, 诛及同宗所有子孙, 凡能抓到的全部坑杀, 再以荆棘鞭打, 使他们受够了五毒之刑。
截胫———将罪人的双腿砍断致其死亡。
刳胎(刳音哭, ku [一声] , 意为剖开、挖拙) ———指对已有身孕的妇女, 要将其肚子剖开,把内脏连同婴儿一起挖出。《书•泰誓上》: “焚灸忠良, 刳剔孕妇。”
锯颈———用锯子将罪人头锯下。《晋书•荷生载记》: “左右忤旨而死者不可胜记, 至于截颈、刳胎、拉胁、锯颈杀者, 动以千数。”
剥皮———将罪人的面皮或整个人皮剥脱, 这又是一种至为残忍的处死方式。《晋书•符生载记》:“剥死囚面皮, 令其歌舞, 观之以为嬉乐。”《五代史•刘守光传》: “为铁笼、铁刷, 人有过者坐之笼中, 外燎以火, 或刷剔其皮肤以死。”明太祖朱元璋颁布《大诰》, 规定了许多非常的酷刑。为了严惩贪官, 竟将贪官的人皮剥下, 内装稻草制为模型, 名曰“剥皮实草”, 置之大堂之上警示后人。《明史•刑法志》: “正德五年会审重囚⋯⋯剥为魁者六人皮。法司奏祖训有禁不昕。寻以皮制鞍镫,帝每骑乘之。”
瓜蔓抄———“瓜蔓”是一个形容词, 表示“顺蔓摸瓜”。“瓜蔓抄”是指把罪人的邻里与同乡全部诛杀。《明史•景清传》: “碟死, 族之。籍其乡, 转相攀染, 谓之‘瓜蔓抄’, 村里为墟。”
除此之外, 某些极其残忍的统治者, 还采用毁目、割唇、截舌、锯灼去皮截手足等惨无人道的方法杀人。明朝魏忠贤屠害忠良, 以各种野蛮的杀人方式取乐, 又设堕指、剌心之刑。《汉家人蔡王信传》: “信好行杀戮。军士有犯法者, 信召其妻子,对之刲剔支解(刲音亏, kui [一声]; 剔音梯, ti[一声] ) , 使自食其肉, 血流盈前, 信命乐饮酒自如也。”《南汉世家》: “龑性聪悟而苛酷(龑音眼,yan [三声] ) , 为刀锯、支解、刳剔之刑, 每视杀人, 则不胜其喜, 不觉朵颐, 垂涎呀呷, 人以为真蛟蜃也(蜃音甚, shen [四声] ) 。”
五、隋唐以后历代律典对行刑方式的限制与反弹
如前所述, 中国在上古奴隶制时期创制了死刑, 历代统治者迭有发展, 以对犯罪者实行加倍的报复。这种加倍报复, 集中表现为四点: 一是在立法上规定的死刑过多过滥, 如果说“昔周之法,杀罪五百”只是一种传说的话, 汉律确切记载的死罪就有409条。人有小过, 动辄就会被处死; 二是广泛实行诛连, 乃至有“夷三族”、“灭九族”和“瓜蔓抄”之刑, 一人犯罪, 要将满门、合族甚至包括邻里尽皆抄斩, 罪及大批无辜之人, 把刑罚变成了大规模屠杀; 三是死刑的执行方式至为酷虐, 创制了炮烙、醢、脯、剖心、枭首、车裂、凌迟等酷刑, 极尽对罪人摧残之能事; 四是某些帝王往往在盛怒之下姿意杀人, 往往采用“凿颠”、“抽胁”、“镬亨”、“刳胎”、“锯颈”乃至“剥皮”等非法之刑, 甚至使庄严的皇宫殿堂也变成了杀人的刑场。
这种滥用死刑的做法, 必然激化社会矛盾, 致使统治者自身也不得安宁, 如同坐在火山之上, 煌煌不可终日。于是统治者为了自保, 更厉行严刑峻法, 大量滥杀无辜, 结果进一步激起民众反抗, 最后导致淫刑滥杀者迅速垮台。纵观上古时代的中国历史, 事实上形成了如此周而复始的恶性循环。
进入封建社会, 从秦、汉、魏、晋、南北朝以至隋、唐, 社会在战乱与复兴的交替中逐渐进化。随着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的发展和法制文明的进步, 封建统治者逐渐认识到: 杀人过多和采用极其残忍的方法执行死刑, 对维护统治秩序非但无益,而且会因滥杀无辜和过度报复招至民众的反叛。于是, 隋唐以后的历朝律典均对死刑的数量和执行方式有所限制。但这种前进方向又不是直线的, 不时又有反弹, 表现为一种“之”字形的波浪式前进。
(一)隋朝的死刑立法与实践
《隋书•刑法志》记载: 开皇元年, 更定新律, 将刑名定制为笞、杖、徒、流、死。死刑分为绞、斩两种, 蠲除前代鞭刑及枭首、轘裂之法[ 4 ]238。标志着中国死刑制度的一大进步。
开皇律颁布后, 隋文帝又颁布诏书: “帝王作法, 沿革不同, 取适于时, 故有损益。夫绞以致毙, 斩则殊刑, 除恶之体, 於斯已极。枭首轘身,义无所取, 不益惩肃之理, 徒表安忍之怀。⋯⋯虽云远古之式, 事乖仁者之刑, 枭轘及鞭, 并令去也。⋯⋯其余以轻代重, 化死为生, 条目甚多, 备于简策。宜班(颁) 诸海内, 为时规范, 杂格严科, 并宜除削。先施法令, 欲人无犯之心, 国有常刑, 诛而不怒之意。措而不用, 庶或非远, 万方百辟, 知事此怀。”[ 4 ]239
这一份诏书, 言简意赅, 立意清新, 它特别指出: 绞(将罪人缢死) 作为通常的死刑执行方式,斩(使罪人身首异处) 则属于特殊的惩恶手段。采用这两种方法执行死刑, 已经达到了惩罪除恶的极限。以往所用之枭首、轘身(车裂) 等行刑方式毫无意义, 它无助于惩罚罪犯与肃正纲纪, 只是表露了当权者心怀残忍之心。尽管这些惩罚手段由来已久, 但都属于有背于人道的酷刑, 以后一概废止。这一份诏书, 可算是一篇刑法人道主义缴文,在中国法制史上占居重要地位。从此之后, “绞”、“斩”成为中国封建法制中的正刑。
《隋书•刑法志》还记载: 隋文帝在每个季度都要亲自去录囚(视察监狱, 了解囚徒是否有冤情) , 通常在秋分之前还要审阅诸州上报的申诉状。开皇三年, 隋文帝在阅览刑部的奏折时, 发现一年中被判刑的尚有万人以上, 感到刑律还是过于严密, 致使许多人陷罪。于是, 又命苏威、牛弘等更定新律, 废除了81条死罪、154条流罪以及徒、杖等罪千余条, 只保留了隋律五百条。“自是法网简要, 疏而不失。”[ 4 ]239 - 240开皇十五年, 又将死刑复奏程度确定为“三奏而后决” (即在死刑执行前须反复向皇帝奏报三次, 待第三次勾决后才能执行) [ 4 ]241。
由上观之, 隋文帝在开国之初对死刑制度大刀阔斧地进行改革, 废除了枭首、轘裂之惨刑, 以轻代重, 化死为生, 贯彻了轻刑原则。这在中国法制史上是一件了不起的大事, 沈家本就此评论曰:“隋之立法, 可谓善矣。”[ 5 ]47然而, 封建社会实行君主独裁的专制制度, 皇帝一言立法, 一言又可以废法。隋朝在开国之初, 文帝曾说过许多开明的话, 也干过不少省刑慎杀之事。但他喜怒无常, 在晚年又重蹈了重刑主义的复辄。《隋书•刑法志》记载: “高祖(文帝) 性猜忌, 恒令左右监视内外, 有小过失, 则加以重罪。”[ 4 ]240他担心官吏们贪污, 于是私下派人用钱帛去向一些官员行贿, 凡得赃者立即斩首。并经常于殿庭上打人, 动辄当庭杖杀。只要对臣下不满意, 盛怒之下即命斩之。开皇十六年, 有人奏报合川粮库短少了存粮七千石,以为是监守自盗, 便下令将仓官斩首, 将其家属收为奴婢。其后又下令: 凡盗边粮一升以上者皆处死, 将其家口没官。后因奸盗不止, 又下令: 凡盗一钱以上者皆弃市。甚至对四人共偷一只木桶, 三人共窃一瓜者, 事发即时行决[ 4 ]240 - 242。沈家本曾就此评论曰: “何其与修律之旨大相径庭也? 然则有法而不循法, 法虽善, 与无法等。”[ 5 ]49
《隋书•刑法志》还记载: 隋炀帝即位之初,认为高祖(文帝) 禁网深刻, 又敕修律令, 降从轻典者二百余条。“后帝乃外征四夷, 内穷嗜欲,兵革岁动, 赋敛滋繁。有司皆临时迫胁, 苟求济事, 宪章遐弃, 贿赂公行。穷人无告, 聚为盗贼。帝乃更立严刑, 敕天下窃盗以上, 罪无轻重, 不待闻奏, 皆斩。百姓转相群聚, 攻剽城邑, 诛罚不能禁。帝以盗贼不息, 乃益肆淫刑。九年, 又诏为盗者籍没其家。自是群盗大起, 郡县官人又各专威福, 生杀任情矣。及杨玄感反, 帝诛之, 罪及九族。其尤重者, 行轘裂枭首之刑。或磔而射之, 命公卿以下, 脔啖其肉。百姓怨磋, 天下大溃。”[ 4 ]240 - 242多年战乱后重新统一了全中国的隋朝, 只存留短短37年。沈家本就此评论曰: “观于炀帝之先轻刑而后淫刑, 与文帝如出一辙。文淫刑而身被拭, 炀淫刑而国遂亡。盖法善而不循法,法虚器而已。世无无法之国而能长久者。世多以隋与秦并称, 秦乎隋乎, 其淫刑者之龟鉴乎?”[ 5 ]49 – 50
(二) 唐律对死刑的限制
隋末义军蜂起, 唐高祖李渊于太原起兵之初,就针对暴君隋炀帝的严刑峻法, 颁布了宽大之令。“百姓苦隋苛政, 竞来归附。旬月之间, 遂成帝业, 既平京城, 约法十二章。惟制杀人、劫盗、背军、叛逆者死, 余并蠲除之。及受禅, 诏纳言刘文静与当朝通识之士, 因开皇律令而损益之, 尽削大业(隋炀帝年号) 所用烦峻之法。又制五十三条格, 务在宽筒, 取便於时。”[ 6 ]
唐律基本上沿用了隋律, 法定的死刑仅有绞、斩两种。
唐太宗李世民继位后, 又命长孙无忌、房玄龄等人改定新律, 将旧律中绞罪50条免其死而改为断右趾。而后, 唐太宗又对群臣曰: “前代不行肉刑久矣, 今或断人右趾, 意甚不忍。”遂又力排众议, 废除了断趾之法, 并将“连坐”皆死改为配役或流放。“自是比古死刑, 殆除其半。”[ 6 ]284唐太宗对死刑复奏制度进一步改革, 定制为“京外三复奏, 在京五复奏”, 以便给皇帝留下一段充裕的时间去思考对已判死刑者是否可以不杀。如此省刑宽法, 收到了明显效果: 贞观四年, 全国判处死刑者只有29人。沈家本就此评论道: “刑轻而犯者少, 何其盛也! ”[ 5 ]53
然而, 唐朝的宽大之法, 到武则天当政之时为之一变。《新唐书•刑法》记载: “武后已得志,而刑滥矣。⋯⋯惧天下不服, 欲制以威, 乃修后周告密之法, 诏官司受讯, 有言密事者, 驰驿奏之。”[ 7 ]自徐敬业等起兵讨乱后, 武则天更加恐惧, 任命酷吏周兴、来俊臣等掌典大狱, 将大批无辜者罗织成罪进行陷害, 从唐之宗室到朝廷大臣,每日因被密告逮捕者不可胜数。酷吏们更创造了五花八门的刑讯方式, 对被诬陷之人刻意摧残, 制造了无数冤案。沈家本就此评论曰: “大抵用法者得其人, 法即严厉亦能施其仁于法之中; 用法者失其人, 法即宽平亦能逞其暴于法之外。”[ 5 ]54
(三) 宋代以后死刑又增加了“凌迟”
唐朝自“安史之乱”后, 社会经济受到摧残,政治腐败, 阶级矛盾日益尖锐。唐末, 黄巢领导下的农民大起义从根本上动摇了李氏王朝。随后, 中国陷入了空前混乱、割据分裂的“五代十国”时期。在50余年的时间里, 十多个小朝廷各霸一方,军阀连年攻战, 使古都长安、洛阳皆化为一片废墟, 田园荒芜, 白骨如山, 所以史称五代为“五季” (“季”是末日之意) 。这个时期的统治者凶残暴戾者居多, 动辄杀人, 臣民的生命财产毫无保障。
宋太祖赵匡胤收拾了五代十国的分裂局面, 重新恢复了全国统一。在他登基后的第4年, 即建隆四年(公元963年) , 命众臣修律, 制颁了《宋刑统》。所谓“刑统”, 是“刑律统类”的简称, 就是将律文与敕令混合编纂, 以便于查找引用。《宋刑统》所规定的死刑仍然是绞、斩两种。《通考》记载: “仁宗天圣六年, 诏如闻荆湖杀人祭鬼, 自今道谋若加功者, 凌迟斩。”沈家本对此的解释是“杀人祭鬼, 非常之事, 故以非常之法施之。”[ 5 ]57
此后, 历朝律典规定的死刑, 通常有凌迟、斩、绞三种, 枭首、缘坐、戮尸除而复用。据沈家本的考证, “戮尸一事, 惟秦时成蟜军反, 其军吏皆斩戮尸, 见于《始皇本纪》, 此外无闻。历代刑志并无此法, 明律亦无戮尸之文。至万历十六年始定此例, 亦专指谋杀祖父母、父母者而言。国朝(指清朝) 因之, 后更推及于强盗案件, 凡斩、枭之犯, 监故者无不戮尸矣。”[ 8 ]明、清律正式规定的死刑为上述6种。
六、清末修法对死刑的改革和沈家本对酷刑的批判
清末, 沈家本受命修订法律, 他所采取的第一项重大改革措施, 就是删除清律中原有的凌迟、枭首、戮尸、缘坐等酷刑。他在上报清庭的奏折中指出: “第刑至于斩, 身首分离, 已为至惨, 若命在倾忽, 菹醢必令备尝, 气久消亡, 刀锯犹难幸免,揆诸仁人之心, 当必惨然不乐。谓将以惩本犯, 而被刑者魂魄何知? 谓将以警戒众人, 而习见习闻,转感召其残忍之性。”[ 8 ]2025沈家本认为缘坐(广泛诛连) 毫无道理, 指出: “夫以一人之故而波及全家, 以无罪之人而科以重罪, 汉文帝以为不正之法, 反害于民。北魏崔挺尝曰: 人有罪延及阖门,则司马牛受桓魁之罚, 柳下惠膺盗跖之诛, 不亦哀哉! 其言皆笃论也。”[ 8 ]2025 - 2026沈家本指出:“刑法乃国家惩戒之具, 非私人报复之端, 若欲就犯罪之手段以分刑法之轻重, 是不过私人报复之心, 而绝非国家惩戒之意。”[ 8 ]2100由于近世各先进国家早已废止了以往种种惨酷的死刑执行方式,再延用凌迟、枭首、戮尸、缘坐等酷刑已不合时宜, 清庭遂采纳了沈家本的建议, 下令将这几种酷刑予以废止。这是中国法制开始迈向近代化的第一步, 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
紧接着, 沈家本又建议减少死刑条款, 指出:“中国刑法, 周时大辟二百, 至汉武帝时多至四百九条, 当时颇有禁网渐密之议。元魏时大辟二百三十条。隋开皇中除死刑八十一条。唐贞观中又减大辟九十三条, 比古死刑殆除其半, 刑法号为得中。国朝(指清朝) 之律, 沿自前明。顺治时律例内真正死罪凡二百三十九条, 又杂犯斩绞三十六条。迨后杂犯渐改为真犯, 他项又随时增加, 计现行律例内, 死罪凡八百四十余条, 较之顺治年间增十之七、八, 不惟为外人所骇闻, 即中国数千年来, 亦未有若斯之繁且重者也。”[ 8 ]2028而“欧美、日本各国死刑, 从前极为惨虐, 近年则日从轻减, 大约少者止数项, 多亦不过二、三十项”[ 8 ]2028 , “盖西国从前刑法, 较中国尤为惨酷, 近百数十年来,经律学家几经讨论, 逐渐改而从轻, 政治日臻美善。”[ 8 ]2024面对严酷的现实, 沈家本认为欲求富强之路, 必须厉行变法, 而变法宗旨就是要将刑法改重为轻, 即“总期由重就轻, 与各国无大悬绝”[ 8 ]2029。
随后, 沈家本又提出改革杀人示众的行刑方式。他指出: 杀人示众的本意, 原是令围观者怵目惊心而不敢犯法, 其效果却适得其反。“且捻恶之徒, 愍不畏死, 刀锯斧钺, 视为故常, 甚至临市之时, 谩骂高歌, 意态自若, 转使莠民感于气类, 愈长其凶暴之风。常人习于见闻, 亦渐流为惨刻之行。此非独法久生玩, 威读不行, 实与斯民心性相关, 有妨于教育者也。”[ 8 ]2061沈家本是中国有史以来罕见的刑罚人道主义者的杰出代表, 他以悲戚的伤感和满腔的愤慨, 对死刑的滥用和行刑之残暴进行了猛烈抨击和义正辞严的批判。沈家本的立论基点, 在于他首先把被处死罪者同样当作一个人来看待, 出于人类的同情心和维系社会安定的考虑, 认为不能以野蛮残忍的方式执行死刑。他更响亮地提出: “化民之道, 固在政教, 不在刑威也。”[ 8 ]2025沈家本不仅从理论上批判了重刑主义之荒谬, 而且以实际的行动对之发起了猛烈的冲击。尽管清末的修律最终未能取得成功, 但沈家本无疑是中国近代法制改革的肇始者, 他的伟大功绩将永载史册。
七、历代死刑制度变革和清末改革受阻给后人的启示
上面, 我们考察了历代有关死刑制度的变革,这是一个沉重的话题。回顾死刑的历史, 会使人感到沉闷和压抑。闭目沉思, 仿佛看到数不清的冤魂死鬼在向人们倾诉他们的悲情。那么, 历史的回顾能使我们得到什么启示呢? 笔者以为可以总结出以下几点规律性的东西:
1.死刑, 是人类社会特有的一项刑罚制度,即通过诉讼的程序、以国家的名义剥夺受刑人的生命。动物世界尽管也互相残杀, 但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死刑”。与其他事物一样, 死刑也有一个从无到有, 由弱到强, 进而逐渐膨胀其后又逐步萎缩的过程, 但这一过程不是直线式发展, 而是螺旋式上升的, 它与社会生产力的提高和物质文化生活的改善同步前进。在远古时代, 生产力不发达, 人的生命也就不值钱, 因而某人稍有过错甚至毫无过错,动辄就会被处死。随着生产力的提高和社会的进步, 人的生命价值逐渐体现出来, 对死刑的适用便相对趋于慎重。
2.死刑的理论基础是报应刑法观。残暴的统治者往往对不遂其意者实施加倍的报复。中国古代长期实行君主独裁的的专制制度, 残暴的统治者往往随心所欲地滥用死刑, 以极端残忍的方式处死罪人, 而且广泛实行诛连。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物质、文化与观念的进步, 死刑的适用逐渐得到某些限制。开明的统治者懂得“水可以载舟, 亦可以覆舟”的道理, 坚持慎用死刑, 这是中华法制文明中的精华, 也是我们的祖先留给后代子孙的宝贵法律文化遗产。
3.死刑的过度适用无助于维持社会正常秩序。历史的经验反复证明: 所谓“以杀止杀”、“以辟去辟”不过是一厢情愿的假设,但却从来未能实现。事实是法愈重而国愈乱, 刑愈滥而国愈穷。滥刑枉杀足以祸国、殃民、害己, 诚如沈家本考证明太祖朱元璋厉行严刑峻罚却收效甚微的教训后指出的: “上之人不知本原之是务, 而徒欲下之人不为非也。于是重其刑诛谓可止奸而禁暴, 究之奸能止乎? 暴能禁乎? 朝治而暮犯, 暮治而晨亦如之, 尸未移而人为继踵, 治愈重而犯愈多”[ 9 ]180 - 181 ,“见重刑之无效, 治世之道当探其源也。”[ 9 ]64
4.中国封建社会晚期, 由于刑法人道主义和朦胧的人权观念的引入, 逐渐出现了对严刑峻法的批判和否定死刑滥用的趋势, 其中, 沈家本是刑法人道主义的杰出代表, 他对历代死刑制度作了详尽的考证, 参照西方改革死刑制度的经验, 果断地提出废止凌迟、枭首、戮尸、缘坐等酷刑, 大幅度减少死罪和废止“杀人示众”行刑方式等三大诉求,代表了人类法制文明的前进方向。由于他艰苦卓越的努力, 对重刑主义的根基有所晃动。然而, 当时的清王朝已是行将就木, 其败局已不可挽回。朝庭只求苟延残喘, 尽管勉强采纳了沈家本的若干建议, 但其独裁专制的本质决无任何改变。沈家本的变法遭到泥古守旧派的强烈反对, 他自己也终于遭到了被贬黜的厄运。
由此可见, 中国封建社会的重刑主义疾重难返, 要想实行彻底的变革, 决非一朝一夕所能成功。只有在彻底推翻了封建的经济制度和专制独裁的政治制度之后, 才有可能严肃讨论省刑慎杀的科学命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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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①出自《孝经纬》。又一说见《尚书•大传》: “唐虞之象刑, 上刑褚衣不纯, 中刑杂履, 下刑墨蒙。以居州里。而民耻之。”
②《左传•鲁昭公六年》。
③中国的方形汉字, 采取六种方式造成: 一曰象形, 如“日”、“月”之类, 以其形体而为之; 二曰假借, 如“令”、“长”之类, 一字两用; 三曰指事, 如“上”、“下”之类, 人在一上为上, 人在一下为下; 四曰会意, 如“武”、“信”之类。止戈为武, 人言为信, 会合人意; 五曰转注, 如“考”、“老”之类, 左右相转而注明其意; 六曰谐声。如“江”、“河”之类, 皆以水为形, 以工、可为声也。“刑”字原本为“井刂”, 意指用刀割脖子, 就是一个“会意”类造字。
④《左传》。
⑤“辟”是“刑”的另一种称谓。“大辟”即死刑, 是包括各种死刑的总称。膑刑, 是去掉膝头骨的一种肉刑; 宫刑, 又称“去势”, 腌割生殖器。劓刑, 割掉鼻子。墨刑, 面部剌字, 以墨涂之, 以示羞辱。
⑥中国上古时代, 将死刑统称“大辟”。《吕刑》正义: “辟, 罪也。死是罪之大者, 故谓死刑为大辟。”
⑦据后人的推算, 夏朝从禹王开始, 历经470年(公元前2070年—公元前1600年) , 共有17帝; 商朝经历500余年(公元前1600年—公元前1046年) , 共有32帝; 西周(公元前1046—公元前771年) , 共有13帝; 东周(进入“春秋”、“战国”时期) 经历514年(公元前770年—公元前256年) , 共有23帝。
⑧汉朝的法律有“律”、“令”、“科”、“比”四种形式, “比”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判例。“死罪决事比”就是可供法官在判处死刑时引用的先前判例, 当时竟多达13472件。致使法官在审判案件时, 可随意引用先前的判例, “所欲活则附生议, 所欲陷则与死比”, 制造了无数的冤假错案。
⑨太史令是古代朝庭专门设置的史官, 其职责是负责记录朝庭与社会发生的各种大事, 以传后世。
⑩五帝, 指古代传说中的中华民族的始祖———黄帝(又称轩辕氏) 、颛顼(颛音专, zhuan [一声] ) 顼音须, xu,[一声] ) 、帝喾(喾音库, ku [四声] ) 、帝尧、虞舜。传说中上古时期的帝王不止上述五人, 这五人是其中杰出的代表,统称“五帝”。
[11]传说妲己是殷纣王宠爱的一位妃子, 貌美而难得一笑。纣王为博取她的欢心, 便想出各种奇巧的方法让她开怀大笑。炮烙之刑为此而设, 反映了纣王的残忍与荒淫无道。
参考文献
[ 1 ] 南北朝刑法志[M ] / /历代刑法志.北京: 群众出版社, 1988: 246.
[ 2 ] 汉书•刑法志[M ] / /历代刑法志.北京: 群众出版社, 1988: 10.
[ 3 ] 汉书•刑法志[M ] / /历代刑法志.北京: 群众出版社, 1988: 11.
[ 4 ] 历代刑法志[M ].北京: 群众出版社, 1988: 251
[ 5 ] 沈家本.历代刑法考[M ].北京: 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 141.
[ 6 ] 旧唐书•刑法[M ] / /历代刑法志.北京: 群众出版社, 1988: 284.
[ 7 ] 新唐书•刑法[M ] / /历代刑法志.北京: 群众出版社, 1988: 313.
[ 8 ] 沈家本.寄簃文存[M ] / /历代刑法考(四).北京:中国书局, 1985: 2024 – 2025.
[ 9 ] 历代刑法考(一) [M ].北京: 中华书局, 1985:180 – 181.
崔 敏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文章来源:《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2期总第120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