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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材料有哪些?
发布日期:2011-06-28    文章来源:法律界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应提交下列材料:

l《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内含《企业变更登记申请表》、《变更后单位投资者(单位股东、发起人)名录》、《变更后自然人股东(发起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名录》、《变更后投资者注册资本(注册资金、出资额)缴付情况》、《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董事会成员、经理、 监事任职证明》、《企业住所证明》等表格。请根据不同变更事项填妥相应内容。

2《指定(委托)书》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4变更下列事项的,需要提交相关文件、证件:

(l)变更名称,应提交:①《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及《预核准名称投资人名录表》;②股东会决议或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作出的决定。

(2)变更住所,应提交:股东会决议或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作出的决定。

(3)变更法定代表人,应提交:股东会关于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决定或者董事会关于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决议,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时,应提交股东作出的决定。

(4)增加注册资本,应提交:①股东会关于增加注册资本的决议,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应提交股东作出的决定;②以货币方式增资的,应提交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③以非货币方式增资的,还应提交评估报告(涉及国有资产评估的,应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确认文件)及法定验资机构对评估结果和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进行验证的报告。

值得注意的是,在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中,货币部分不得低于总额的30%,注册资本全额缴足后,公司申请增加注册资本的,增加的注册资本可按设立时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分期缴付,且变更登记时应缴纳不低于增资部分20%的出资,其余部分可在变更登记核准之日起两年内缴足,(投资类企业不超过变更登记核准之日起5年)。

注册资本尚未缴足但按期缴付的,变更登记时应缴纳不低于增资部分20% 的出资,并可按修改后的章程规定缴纳原有出资,其余部分的出资时间不得超过企业设立之日起2年(投资类企业不超过设立之日起5年)

以股本溢价计入的资本公积金、未分配利润(税后)转增注册资本的,须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公司法定公积金转增为注册资本的,验资证明应当载明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股东以技术成果出资评估价值在100万元以上的,评估机构应在评估报告中附上有关专家签署的参考意见,或者政府科技主管部门或相关科研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

(5)减少注册资本,应提交:①股东会关于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应提交股东作出的决定;②公开发行的报纸减资公告报样,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方受理减资申请;③公司债务清偿或者担保情况的说明;④验资报告。

(6)变更实收资本,应提交验资报告,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还应提交评估报告,涉及国有资产评估的,应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确认文件,并应在验资报告中明确对评估结果和办理财产转移手续的验证。股东以技术成果出资评估价值的,评估机构应在评估报告中附上有关专家签署的参考意见,或者政府科技主管部门或相关科研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

(7)变更出资方式,应提交:①股东会关于变更出资方式的决议;②非货币出资,变更为货币出资方式的,提交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货币出资变更为非货币出资方式或非货币出资变更为其他非货币出资方式的,提交全部非货币出资的评估报告,涉及国有资产评估的,应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确认文件,以及法定验资机构对评估结果和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进行验证的报告,

(8)变更出资时间:应提交股东会决议。

(9)股东转让股权,应提交:①股东会关于转让股权的决议,股东之间转让全部或部分股权的可不提交决议;②股权转让协议;③涉及国有产权转让的,应提交产权交易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涉及中央国有产权转让的,应提交中央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试点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涉及外埠国有产权转让的,可依据国有产权届地政府有关规定,提交规定的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转让交割文件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产权转让批准文件;④股东发生变化的应提交新股东的资格证明。

(10)变更经营范围,应提交:①股东会关于变更经营范围的决议,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经营范围的,应提交股东作出的决定;②新增经营项目涉及前置行政审批的,应提交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

(11)变更股东名称或姓名,应提交:①股东会决议,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的,应提交股东作出的决定;②股东名称或姓名变更的证明(法人股东名称变更,由该股东的登记机关出具名称变更证明;自然人股东姓名变更,由其户口所在地的公安部门出具证明文件);③变更后的股东资格证明。

(12)变更营业期限,应提交股东会决议,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经营期限的,应提交股东作出的决定。

(13)因增资或因跨登记管辖地迁移住所而变更登记管辖机关的,按以下步骤办理并提供材料:

步骤1申请人向迁入地的登记机关提交变更材料,迁入地的登记机关受理后出具《受理通知书》及《企业迁移通知书》;

步骤2企业将《企业迁移通知书》交到迁出地登记机关,迁出地登记机关向迁出企业出具《企业迁出核准通知书》;迁出地档案管理部门将登记档案采用挂号邮递方式邮至迁入地档案管理部门:

步骤3迁入地登记机关以电话方式通知企业持《受理通知书》及《企业迁出核准通知书》,领取新的《营业执照》(或办理核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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