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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2011年司法考试报名条件
发布日期:2011-06-24    文章来源:互联网
  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定于9月17日至18日举行。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吉林省2011司法考试报名时间: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4、高等学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学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5、品行良好;6、户籍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自治县(旗),各自治区所辖县(旗),各自治州所辖县;国务院审批确定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县级市、区);山西、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等中部六省比照实施西部大开发有关政策的县(县级市、区)(不属于国家或者省扶贫开发重点的县级市、区除外);内蒙古、广西、四川、贵州、云南、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西部九省(自治区)所辖县(市、区);重庆市、陕西省所辖县(包括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级市、区和享受民族自治地方政策的县级市、区);西藏自治区所辖市、地区、县、县级市、市辖区的,可以将报名的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学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7、普通高等学校2012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8、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的人员,其学历(学位)证书须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后,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2)曾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或者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公证员执业证的;(3)被处以二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期限未满或者被处以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4)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形式骗取报名的;(5)已经取得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人员,以及已经取得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但尚未取得高等院校本科以上毕业学历人员,不得再次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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