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关于港澳台居民司法考试报名考试有关事项说明
发布日期:2011-06-23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上海关于港澳台居民2011年司法考试报名考试有关事项的说明:
香港、澳门居民和台湾居民在本市报名参加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必须符合《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若干规定》和《台湾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若干规定》。
凡符合报名条件,在上海市报名参加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的香港、澳门居民和台湾居民,必须进行网上报名。网上报名时,应先选择“内地”,报名省市必须选“上海市”。网上报名结束后,不予补报名。具体报名方式、报名时间、报名流程,考点考场安排、准考证及考试成绩通知书获取方式、考试结束后,考试成绩合格应试人员法律职业资格申请授予方式等有关事宜,以上海市司法局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公告为准。
已经完成学业但由于学制原因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香港、澳门居民和台湾居民,可以凭所在学校出具的毕业证明向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申请学历(学位)认证,符合报考学历(学位)条件的,可以在本市报名参加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