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上的同命同价赔偿原则
发布日期:2011-06-17 文章来源:法律界
《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该规定就是被称为“同命同价赔偿原则”的死亡赔偿条款。这一规定体现了对生命权利的最大尊重。但实际上该规定只是针对“群死”事故的一揽子解决方案,此种情形下的“同命同价赔偿原则”只是死亡赔偿的一种特殊规则,并非整个死亡赔偿领域均适用所谓“同命同价赔偿原则”。该规定适用有以下限制:
其一,只适用于“同一侵权行为”造成的“多人死亡”情形,通常是指交通事故,矿难事故、群体性事故等生产事故、意外事故造成“群死”的情形,其他情形的死亡赔偿不适用该规则。
其二,此时只考量损害的同一性因素和人数因素,其他的诸如城乡身份、收入高低、地区差异等均不考虑,确实实现了“同命同价赔偿”。
其三,该条规定的“多人” 概念侵权责任法并未明确规定,有待司法解释予以明确。“多人”一般指大于等于三人,那么在死亡两人的事故中,则不适用该规定。
其四,该条只是规定此情形“可以”而非“应当”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因此“可以”是有选择性的,并非法律上的强制性规定,具体是否适用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其五,该条只适用于多人死亡情形,不适用于多人残疾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