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笑开得“过火”,算是侵犯名誉权吗?
发布日期:2011-06-17 文章来源:法律界
秦某(男)和小周(女)互有好感,并确立了恋爱关系。秦某在一次同学聚会中将自己和小周的关系告诉了高某,高某当时也很高兴,说自己也认识小周,并称小周人不错。几天后,当秦某再去找小周的时候,小周的态度来了个180度的大转弯,说两人的关系到此为止,要求分手。后几经打听得知,高某在小周那里说秦某人品不好,是个花心大萝卜。秦某找高某理论,高某说自己当时只是和小周开玩笑,没承想小周当真了。高某是否应当为自己的玩笑承担由此给秦某造成的损失呢?
律师点评
玩笑是不能随意开的,本案中高某应该为自己的玩笑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高某在小周面前捏造事实,对秦某进行了恶意中伤。虽然高某认为自己是在开玩笑,但却使小周对秦某的好感丧失,使二人关系破裂。高某侵犯了秦某的名誉权,所以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 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