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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用他人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吗?
发布日期:2011-06-15    作者:110网律师
我国《商标法》第14条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5)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国家工商局发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三条规定:以下材料要以作为证明驰名商标的证据材料
1)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有关材料;
2)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有关材料;
3)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有关材料,包括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有关材料;
4)证明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有关材料;
5)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包括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域等有关材料。
根据《商标法》第13条第2款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3条规定:“商标所有人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应当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处理。”根据此种规定,用他人的驰名商标作企业名称是不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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