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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亿元大奖:隐私权与知情权如何妥协?
发布日期:2011-06-14    文章来源:法律界
允许中奖者的隐私权向彩民的知情权“适当妥协”

我国《彩票管理条例》第三章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彩票代销者以及其他因职务或者业务便利知悉彩票中奖者个人信息的人员,应当对彩票中奖者个人信息予以保密。”此法律条款是否与彩民乃至大众的知情权相抵触?

王薛红(北大公益彩票事业研究所执行所长)解释,这个条款主要是针对高额彩票的中奖者,主要目的是替这些中奖者保密,因为在中国的传统观念中,习惯“不露财、不露富”,此条款是从中国的现实情况考虑的。中奖者的信息是否公布,主要是看彩民自己的意愿,属于隐私权,予以保护。

至于保护中奖彩迷的隐私权与公众的知情权是否相抵触,王薛红认为,这是一种误读,个人的隐私权与公众的知情权,这是两个方面的信息。“个人隐私权是跟个人相关的一些信息,比如你的婚姻、家庭状况等,你不愿意告诉别人,别人还想通过你得到的话,就有侵犯隐私权的嫌疑。公众的知情权不是要知道你个人的这些信息。”

刘俊海(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认为,彩民的知情权和中奖者的隐私权没有高低贵贱之别,同样都应受到保护。如果两者冲突,应当尽量协调两者的关系,有关部门应该在不伤害中奖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前提下,尝试选择性地公开中奖者的个人信息;对于那些可能会伤害中奖者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个人信息,可以进行分层次配置,比如身份证号之类的可以让公安机关多了解一些,从而避免信息公开产生的信息滥用。

王薛红和刘俊海均认同《彩票管理条例》第27条应该予以细化,刘俊海补充,“中奖者的个人信息全部赤裸裸地公开对于中奖者也是不公平的,一个公平合理的选择就是,允许中奖者的隐私权向彩民的知情权“适当妥协”。

中奖者的个人信息公布什么、公布多少需要探讨

有评论认为,保护彩民隐私权不宜过度,尤其是在公共利益面前,特定人群的隐私权是有限的。彩金收入并非个人劳动或经营所得,而是直接来自于广大购买彩票的社会公众,公众自然拥有知情权,您怎么看?这个说法从法律的角度讲有依据吗?

王薛红认为,中奖彩票是虽然是运气所得,而不是劳动所得,但中奖者的隐私还是应当得到保护的。“购买彩票是自愿行为,是两厢情愿的事情,购买者既有是否购买彩票的权利,也有是否向社会公布个人信息的权利,这些都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彩票发行机构应当向公众公布中奖的注数和中奖奖金等市场消费信息,而对于中奖彩民的个人信息只有在获得中奖者本人同意后才能向社会公布。

“中奖者有人格尊严,将他的个人信息赤裸裸地全部公之于众,我并不赞同,但是,因为他获得的奖金来自全体彩民,标的巨大,一定意义上讲为这些中奖者涂上了一层公众人物的色彩,这个时候他的隐私权在无形中受到限制,所以也难免向公众彩民的知情权进行妥协。如果中奖者愿意公布自己的个人信息,他就没有隐私可言;如果中奖者不愿意公布自己的个人信息,那么公布什么、公布多少是需要探讨的。”刘俊海教授建议举办一个听证会,由彩票发行、销售、监管、等机关、中奖者、彩民代表等参加,进而确定有哪些信息是应当向公众通报的,哪些是属于中奖者个人隐私的信息,不同利益关系的群体之间也会有观念上的重叠,而那些无法达成一致的地方可以再次进行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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