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二手房”依法不能随便买?
发布日期:2011-06-14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新建商品房价格逐步走高,让人们逐渐将目光投向了“二手房”市场。价格低、交通便利、已装修等等让人满意的优点,“二手房”的优点吸引了很多中低收入群体的目光。 但也有不少人却因购买了“二手房”而惹上麻烦,甚至造成无法挽回的经济损失。那么,根据法律规定和交易惯例,哪些“二手房”不能随便买呢?
一是产权不明确的。物权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依照法律规定登记,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买房前,要核对出卖人是否具有产权。物权法第十七条和《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物权的证明,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的唯一合法凭证,是国家对房屋所有权的确认。因此,查明卖方提交证书的真实性要放在首位。好些人拿着拆迁合同或者商品房买卖合同来出售房屋,合同只能作为一种债权凭证,房屋作为不动产要有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发的物权凭证才行。
二是土地权属不清的。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土地分为国家、集体所有两种性质。第五十五条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其他土地有偿使用费后,方可使用土地。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报批。准予转让的,应办理出让手续,受让方应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管理法第八条和第六十二条告诉人们,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如果不是本村组人员,购买农村集体土地或宅基地上的房屋是不能取得所有权的。购买城市房屋时一定要查看土地的性质,对于划拨土地上的房屋虽然价格低廉,可是买方要考虑到土地使用出让金的缴纳。
三是未放弃优先权的。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出售房屋时应通知承租人,同等条件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在购买“二手房”时,买方应事先查看房屋状况,考察所购房屋是否存在租赁关系。如出售人在出售房屋时没有通知承租人,没有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承诺,这样的房屋买卖是存在后患的。
四是被保全、查封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规定:被执行人无金钱给付能力的,法院有权裁定对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第四十四条规定: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擅自处分已被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法院有权责令责任人限期追回财产或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司法机关已保全、查封的房屋是不能买的。对此可以持产权证书到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实要购买的房屋是否存在被保全、查封等权利受限制的情况。
五是设定了抵押权的。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的房地产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物权法、担保法都规定,抵押人处理抵押房屋,应获抵押权人同意,否则不得转让。因此,应审查权属证书原件是否有抵押记载,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不能购买。尤其是按揭房屋,在出卖方没有还清按揭贷款,注销抵押登记之间,银行一般不会同意其出售抵押房屋。买卖双方不能以私下签订的买卖合同等形式进行买卖,这样买方的权利可能受到损害。
六是不符合转让条件的。按照《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和《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规定,经济适用房属政策性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确需转让的,由政府进行回购。满5年转让应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才可以取得完全产权。因此,对这些不符合转让条件的“二手房”也要当心,在购买前最好到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询问此类住房的上市交易条件。
七是不宜出售的。有些房屋是不宜出售的,如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新建、扩建、改建房屋;不得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不得租赁房屋。待拆迁的房屋是静止出售的,其权属状况已被冻结,根本不能办理交易过户手续。购买“二手房”时,不妨到房地产交易中心查询,也可向房产局咨询相关情况,要避免购买已被冻结的房屋而办理不了过户手续。
八是权属存在争议的。房屋权属存在争议,包括多种情况,如夫妻离婚时对共有房屋未做约定进行分割或者约定不清的;产权人去世,未进行遗产分割及变更登记的。此时如果从部分权利人处购买房屋的,不但不能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很有可能还会陷入对方的家庭纠纷之中。
【作者简介】
吴振坤,安徽省蚌埠市众信公证处任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