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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处理及赔偿百问百答(三)
发布日期:2011-06-11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摘要】本文主要采用一问一答的形式,针对交通事故处理和交通事故赔偿、诉讼中的一些常见法律问题,作为了解答。
【关键词】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律师,北京交通事故律师,交强险,交通事故处理,交通事故赔偿,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写作年份】2011年

【正文】

153、什么是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

麻增伟律师:所谓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154、机动车车主不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应受何处罚?

麻增伟律师: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依照规定投保后,并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二倍罚款。所缴纳的罚款全部纳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155、未参加交强险的车辆,能否登记或通过年检?

麻增伟律师:不能,对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机动车管理部门不得予以登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予以检验。

156、交强险的费率是否与交通事故、违法行为记录有关系?

麻增伟律师:有,交强险费率实行与被保险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记录相联系的浮动机制。被保险机动车没有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下一年度降低其保险费率。在此后的年度内,被保险机动车仍然没有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继续降低其保险费率,直至最低标准。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下一年度提高其保险费率。多次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道路交通事故,或者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加大提高其保险费率的幅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被保险人没有过错的,不提高其保险费率。降低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标准,由保监会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157、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在调查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时,是否需要检查交强险标志?

麻增伟律师:应当依法检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标志。

158、外资保险公司能否承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

麻增伟律师:不能,中资保险公司(以下称保险公司)经保监会批准,可以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

159、交强险的费率是否统一,交强险是否以盈利为目的?

麻增伟律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实行统一的保险条款和基础保险费率。保监会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总体上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审批保险费率。

160、保险公司能否拒绝承保交强险?

麻增伟律师:不能,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当选择具备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被选择的保险公司不得拒绝或者拖延承保。

161、投保交强险时,保险公司能否要求投保其他商业保险?

麻增伟律师:不能,保险公司不得强制投保人订立商业保险合同以及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

162、保险公司能否解除交强险保险合同?

麻增伟律师:不能,保险公司不得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但是,投保人对重要事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除外。投保人对重要事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解除合同前,应当书面通知投保人,投保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5日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投保人在上述期限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

163、投保人能否解除交强险保险合同?

麻增伟律师:投保人不得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二)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的;(三)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

164、交强险保险合同解除前,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麻增伟律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解除前,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承担保险责任。合同解除时,保险公司可以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的保险费,剩余部分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165、交强险的期限是多长?期满应如何续保?

麻增伟律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期间为1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期满,投保人应当及时续保,并提供上一年度的保险单。

166、哪些情形可以投保短期交强险?

麻增伟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保人可以投保短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一)境外机动车临时入境的;(二)机动车临时上道路行驶的;(三)机动车距规定的报废期限不足1年的;(四)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167、交强险的被保险人和投保人是指哪些人?

麻增伟律师:交强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交强险合同,并按照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

168、交强险的赔偿对象是哪些人?是否包括被保险人及车上人员?

麻增伟律师:交强险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169、哪些情形下,交强险是绝对不赔的?

麻增伟律师: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170、交强险的责任限额是如何划分的?各责任限额是多少?

麻增伟律师:交强险合同中的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其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分为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以及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四)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171、哪些情形下,交强险负有垫付抢救费用的义务,并有权追偿?

麻增伟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172、哪些情形下由社会道路救助基金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追偿?

麻增伟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时,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一)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173、交强险中的抢救费用是指什么费用?

麻增伟律师:交强险合同中的抢救费用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受伤时,医疗机构对生命体征不平稳和虽然生命体征平稳但如果不采取处理措施会产生生命危险,或者导致残疾、器官功能障碍,或者导致病程明显延长的受害人,参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174、交强险的死亡伤残赔偿限额赔偿哪些费用?

麻增伟律师: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175、交强险的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赔偿哪些费用?

麻增伟律师: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和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

176、交强险不赔偿哪些费用?

麻增伟律师:下列损失和费用,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一)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二)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三)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四)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177、被保险人要求赔偿保险金时,应提供哪些材料?

麻增伟律师: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以下材料:(一)交强险的保险单;(二)被保险人出具的索赔申请书;(三)被保险人和受害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和驾驶人的驾驶证;(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或者人民法院等机构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及其他证明;(五)被保险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的,应当提供依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定的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协议书;(六)受害人财产损失程度证明、人身伤残程度证明、相关医疗证明以及有关损失清单和费用单据;(七)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178、保险公司、救助基金应如何垫付抢救费用?

麻增伟律师: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的,保险公司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经核对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抢救费用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经核对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垫付抢救费用。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或者垫付抢救费用,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抢救费用,需要向有关部门、医疗机构核实有关情况的,有关部门、医疗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179、交强险的医疗费用是否必须限定在医保范围内?

麻增伟律师:根据交强险条款的约定是以医保范围为限的,“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并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核定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但司法实践中,法院大多不支持保险公司的抗辩。

180、被保险人擅自赔偿的项目,保险公司是否有权重新核实?

麻增伟律师:有权,因保险事故造成受害人人身伤亡的,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有权重新核定。因保险事故损坏的受害人财产需要修理的,被保险人应当在修理前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修理或者更换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有权重新核定。

181、上路车辆未放置交强险标志的,如何处理?

麻增伟律师: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保险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可以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当事人提供保险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182、交强险是否按责任比例赔偿?发生交通事故后如何赔偿?

麻增伟律师:交强险不按责任比例进行赔偿,发生交通事故后,损失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的,由交强险全额赔偿,超过交强险限额的部分,再按照双方当事人的责任比例,进行赔偿。

183、主车、挂车均投保交强险的,发生交通事故,应如何赔偿?

麻增伟律师:主车和挂车在连接使用时发生交通事故,主车与挂车的交强险保险人分别在各自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若交通管理部门未确定主车、挂车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主车、挂车的保险人对各受害人的各分项损失平均分摊,并在对应的分项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

184、被保险人未向三者赔偿损失的,保险公司能否先向被保险人赔偿?

麻增伟律师:不能,根据新修改的保险法,在责任保险中,被保险人未向第三者赔偿损失的,保险公司不能像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185、受害人起诉肇事司机时,能否将保险公司作为被告?

麻增伟律师:可以,将保险公司一起作为被告,可以更充分保障自己的赔偿权利得到实现。

186、交强险是否赔偿精神损失费用?

麻增伟律师:应当赔偿。

187、对出租车司机的承包金损失,交强险是否赔偿?

麻增伟律师:对承包金损失,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都会判决交强险赔偿。

188、交强险的理赔流程是怎样的?

麻增伟律师:基本流程:1.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2.被保险人提供必要单证。3.保险公司在收到索赔申请和相关单证后进行审核,对于根据现有材料能够确定赔款金额明显超过医疗费用限额或死亡伤残限额的案件,应由医疗审核人员签署意见,在5日内先予支付赔款。不再涉及交强险赔付的,对交强险进行结案处理。

189、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应由哪个法院管辖?

麻增伟律师: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管辖法院为交通事故发生地、被告住所地以及车辆最先到达地法院管辖。

190、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立案时应提供哪些材料?

麻增伟律师:应当提交民事起诉状(对方当事人和法院各一份),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交通事故认定书及其他证据材料复印件(对方当事人和法院各一份)。

191、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如何选择被告?

麻增伟律师:作为侵权案件,应尽可能多地把侵权人作为被告,保障自己赔偿权利的实现,包括登记车主、司机、实际车主等当事人,并应把肇事车辆投保的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作为被告提起诉讼。

192、因租赁、借用发生交通事故的,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麻增伟律师: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93、已经买卖,但未过户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麻增伟律师: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193、转让的拼装或报废车辆发生事故,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麻增伟律师: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194、车辆被盗抢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麻增伟律师: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195、肇事车辆逃逸的,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麻增伟律师: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 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或者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196、运营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但实际营运人与名义营运人不一致的,应如何赔偿?

麻增伟律师: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实际经营人与名义经营人不一致的,由实际经营人和名义经营人对超出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损害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197、车辆承包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麻增伟律师:机动车在承包期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包人承担赔偿责任;发包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98、擅自驾驶他人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麻增伟律师:未经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许可,擅自使用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在管理上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99、提供泊车、代驾等服务过程中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麻增伟律师:为机动车使用人提供泊车、代驾等服务过程中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提供服务方承担赔偿责任;接受服务方确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00、驾校学员在学习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的, 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麻增伟律师:机动车陪练过程中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陪练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驾驶人未取得驾驶执照的,由驾驶人与陪练人对超出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损害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201、车辆维修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麻增伟律师:机动车在维修业者管理期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维修业者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02、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诉讼时效是多长?

麻增伟律师: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203、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哪些?

麻增伟律师:1、致人受伤的,可能赔偿:①医疗费、②误工费、③护理费、④交通费、⑤住宿费、⑥住院伙食补助费、⑦必要的营养费;

2、因伤致残的,可能赔偿:①医疗费、②误工费、③护理费、④交通费、⑤住宿费、⑥住院伙食补助费、⑦必要的营养费、⑧残疾赔偿金、⑨残疾辅助器具费、⑩被扶养人生活费、⑾因康复护理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⑿护理费(适当的整容费)、⒀因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后续治疗费;

3、致人死亡的,可能赔偿:①医疗费、②误工费、③护理费、④交通费、⑤住宿费、⑥住院伙食补助费、⑦必要的营养费、⑧残疾赔偿金、⑨残疾辅助器具费、⑩被扶养人生活费、⑾因康复护理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⑿护理费、⒀因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后续治疗费⒁丧葬费、⒂死亡补偿费、⒃受害人亲属办理事宜支出的交通费⒄住宿费⒅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⒆精神损害抚慰金。

204、赔偿医疗费用的,应提供哪些证据材料?应赔偿哪些费用?

麻增伟律师:医疗费用的赔偿数额,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并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确定,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实际支出多少,赔偿多少。器官功能恢复所必须的康复费、整容费、及其他后续治疗费,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具体的医疗费用包括:挂号费、治疗费、医药费,医药治疗费的赔偿,一般应以所在地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住院费的单据为凭。应经医务部门的批准而未获批准擅自另找医生治疗的费用,一般不予赔偿。

205、后续治疗费如何进行赔偿?

麻增伟律师:后续治疗费是指对损伤经治疗后体征固定而遗留功能障碍确需再次治疗的或伤情尚未恢复需二次治疗所需要的费用。对于后续治疗费用,一般应等实际发生后,赔偿权利人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赔偿。

206、误工费的赔偿数额,如何确定?

麻增伟律师: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实践中,有固定收入的受害人应当由其供职单位出具合法证明,如劳动合同、工资明细以及因误工减少收入的证明;超过个人所得税纳税标准的受害人,还应提供完税证明。下列受害人一般没有误工费:

1、受害人男60周岁以上、女55周岁以上符合法定退休年龄的,但能提供证据证明有误工损失的除外;2、受害人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全日制在校学生,但能提供证据证明有误工损失的除外;3、受害人虽误工但实际收入未减少的。

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误工损失一般按照3人3天计算。

207、护理费的赔偿数额如何确定?

答: 1、护理费确定方式: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2、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的确定:(1)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规定计算。有固定收入的,护理费赔偿数额按照实际减少收入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3年平均收入计算,不能举证其最近3年平均收入的,参照相同或相近行业职工平均工资计算。(2)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3、护理人数的确定: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特殊情况,可参照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意见。4、护理期限的确定:

一般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5、定残后护理费的确定:根据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208、交通费用的赔偿数额如何确定?

麻增伟律师:交通费是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强调受害人就医支出的费用,强调实际发生的费用。1、交通费的赔偿原则:赔偿义务人赔偿交通费以受害人提供的正式票据为支付凭证,没有正式票据的一律不赔;2、交通费的审核:正式票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吻合。3、交通费的标准:乘坐交通工具以普通交通工具为主,特殊情况下,乘坐特殊交通工具的,但应当由受害人说明使用的合理性。4、交通费的用途:限于就医或转院所发生费用。5、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也应当赔偿。

209、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赔偿数额如何确定?

麻增伟律师:1、赔偿标准: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2、住院伙食补助的用途:是对受害人住院治疗期间,伙食费用的补助,其前提是受害人住院,如果受害人没有住院就没有住院伙食补助费。3、如果受害人需要陪护人员,因陪护人员有护理费,护理费中包括了陪护人员的生活费,且陪护人员不是“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补助对象,所以陪护人员没有住院伙食补助费。

210、住宿费和伙食费的赔偿数额如何确定?

麻增伟律师:1、赔偿原则: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到外地治疗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以及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且需陪护人员的,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得到赔偿。2、如果住院治疗的,其住宿费包括在医疗费之内;只有不在医院住宿的、与治疗损害有关的实际发生的合理的住宿费用,才单独计算。3、住宿费用的计算可以参照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费用计算。

211、营养费的赔偿数额如何确定?

麻增伟律师:1、根据受害人的伤残情况和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2、实务中,一般营养费的有无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及是否住院综合确定。3、营养费的赔偿仅限于住院期间,未住院的一般不计应营养费。4、营养费的赔偿标准参照住院伙食补助费的标准计算。

212、残疾赔偿金的数额如何确定?

麻增伟律师:1、赔偿数额依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确定。2、赔偿标准: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3、特殊情况下残疾赔偿金的调整: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213、残疾辅助器具的赔偿如何确定?

麻增伟律师:1、赔偿标准: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2、残疾辅助器具费赔偿一般仅限于国产普通型器具费用标准,排除奢侈型、豪华型。3、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应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4、在残疾辅助器具的配制机构没有出具辅助器具的赔偿期限意见的情况下,司法实践中可参照本市人口平均寿命予以确定赔偿年限。

214、丧葬费的赔偿数额如何确定?

麻增伟律师:1、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6个月总额计算。2、丧葬费的范围包括:为死亡人整理遗容费;火化费;运尸费;尸体冷藏停放费;预定灵车、骨灰寄存、购买墓碑等支出的费用。

215、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数额如何确定?

麻增伟律师:1、被扶养人生活费现已并入死亡或伤残赔偿金项下,累加计算。2、应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确定。3、赔偿标准: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18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20年,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4、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5、赔偿数额的限制: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6、实践中,一般将男性满六十周岁,女性满五十周岁,视为“无劳动能力”。

216、死亡赔偿金数额如何确定?

麻增伟律师:赔偿标准为,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217、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如何确定?

麻增伟律师:1、根据下列因素确定赔偿数额:①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除外;②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③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④侵权人的获利情况;⑤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⑥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⑦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减轻或者免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2、具体数额一般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酌情确定。

218、对于超过确定赔偿期限的残疾赔偿金或护理费,如何赔偿?

麻增伟律师: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

219、道路交通事故中,当事人构成伤残的,各级伤残对应的赔偿指数是多少?

麻增伟律师:一级伤残:100%,二级伤残:90%,三级伤残:80%,四级伤残:70%,五级伤残:60%,六级伤残:50%,七级伤残:40%,八级伤残:30%,九级伤残:20%,十级伤残:10%。

220、道路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的时间及鉴定机构如何选择?

麻增伟律师: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因伤致残,在治疗终结后,可向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申请伤残评定,也可以在起诉后向人民法院申请伤残评定,当时也可以委托律师事务所代理进行伤残评定。1、伤残鉴定时机的确定

鉴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的治疗终结之时,或确因损伤所致并发症的治疗终结之时为准。当事人自己无法判断是否治疗终结或者不知道是否适合伤残评定的,可以向主治医师或者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人员咨询。2、治疗终结的的判断标准。治疗终结指临床医学一般所认可的损伤后病理变化经临床治疗后得到完全或部分恢复并维持稳定的时期。由于受害人遭受的伤残程度不一,导致住院时间有长有短。受害人做伤残鉴定的,一般以三个月为限,病情严重的需要更长时间。

221、当事人申请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应注意哪些事项?

麻增伟律师:应注意,1.进行伤残鉴定的受伤人员,在治疗终结后,有向司法机关申请伤残鉴定的权利,也可通过律师事务所委托进行伤残程度鉴定。2.鉴定时机(即治疗终结后)一般可在受伤后3个月进行,损伤严重者可根据伤情延长时间。3.评残时应携带经治医院的医疗诊断证明(可复印件),和辅助医学检查材料(如X光片、CT片、核磁片、化验单等)及身份证明。脑外伤后果严重者应有住院客观病历(复印件)。4.鉴定时,应将《委托书》、病情材料等交给法医。5.法医根据工作需要需对伤者进行医学检查,伤者要配合各项检查。无理由不配合者,将影响鉴定进行。

222、发生交通事故后,行人与机动车之间如何承担赔偿责任?

麻增伟律师: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223、交通事故中的责任是怎么划分的?

麻增伟律师:交通事故中的责任主要区分为:全部责任、无责任、同等责任、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双方当事人的责任组合为:全部责任与无责任、主要责任与次要责任、同等责任与同等责任。

224、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责任比例如何划分?

麻增伟律师: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责任比例一般按照下列方式划分:

主次责任的分配比例为:主要责任70%,次要责任30%;负同等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各50%;负全部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100%。

225、机动车与行人之间的事故责任比例如何划分?

麻增伟律师:《交通安全法修正案草案》中曾作出如下规定: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次要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80%的赔偿责任;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同等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60%的赔偿责任;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主要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40%的赔偿责任;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全部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虽然该草案最终未通过,但实践中,法院一般倾向于按照此比例划分责任。

226、哪些交通事故损害可能构成十级伤残?

麻增伟律师:以下情况可能构成十级伤残:

4.10.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 神经功能障碍,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

b. 外伤性癫痫,药物能够控制,但遗留脑电图中度以上改变;

c. 轻度失语或构音障碍;

d. 单侧轻度面瘫,难以恢复;

e. 轻度不自主运动或共济失调;

f. 斜视、复视、视错觉、眼球震颤等视觉障碍;

g. 半身或偏身型浅感觉分离性缺失;

h. 一肢体完全性感觉缺失

i. 节段性完全性感觉缺失;

j. 影响阴茎勃起功能。

4.10.2 头面部损伤致:

a. 一眼低视力1级;

b. 一侧眼睑下垂或畸形;

c. 一眼视野中度缺损(直径小于60°);

d. 泪小管损伤,遗留溢泪症状;

e. 眼内异物存留;

f. 外伤性白内障;

g. 外伤性脑脊液鼻漏或耳漏;

h.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4枚以上;

i. 口腔损伤,牙齿脱落8枚以上;

j. 口腔或颞下颌关节损伤,轻度张口受限;

k. 舌尖部分缺失(或畸形);

l. 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或双耳中度听觉障碍;

m. 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10%以上;

n. 鼻尖缺失(或畸形);

o. 面部瘢痕形成,面积6cm2以上;或面部线条状瘢痕10cm以上;

p. 面部细小疲痕(或色素明显改变)面积15cm2以上;

q. 头皮无毛发40cm2以上;

r. 颅骨缺损4cm2以上,遗留神经系统轻度症状和体征;或颅骨缺损6cm2以上,无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s. 颌面部骨及软组织缺损8立方厘米以上。

4.10.3 脊柱损伤致:

a. 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台,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

b. 胸椎畸形愈合,轻度影响呼吸功能;

c. 胸椎或腰椎一椎体三分之一以上压缩性骨折。

4.10.4 颈部损伤致:

a. 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

b. 轻度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c. 颈前三角区瘢痕面积20cm2以上。

4.10.5 胸部损伤致:

a. 女性一侧乳房部分缺失(或畸形);

b. 4肋以上骨折;或2肋以上缺失;

c. 肺破裂修补;

d. 胸膜粘连或胸廓畸形。

4.10.6 腹部损伤致:

a. 胃、肠、消化腺等破裂修补;

b. 胆囊破裂修补;

c. 肠系膜损伤修补;

d. 脾破裂修补;

e. 肾破裂修补或肾功能轻度障碍;

f. 膈肌破裂修补。

4.10.7 盆部损伤致:

a. 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2cm以上;

b. 骨盆畸形愈合;

c. 一侧卵巢缺失或完全萎缩;

d. 一侧输卵管缺失或闭锁;

e. 子宫破裂修补;

f. 一侧输尿管严重狭窄;

g. 膀胱破裂修补;

h. 尿道轻度狭窄;

i. 直肠、肛门损伤,瘢痕形成,排便功能障碍。

4.10.8 会阴部损伤致:

a. 阴茎缺失(或畸形)25%以上;

b. 阴茎包皮损伤,瘢痕形成,影响功能;

c. 一侧输精管缺失(或闭锁);

d. 一侧睾丸缺失或完全萎缩;

e. 阴囊损伤,瘢痕形成50%以上。

4.10.9 外阴、阴道损伤致阴道狭窄,影响功能。

4.10.10 肢体损伤致:

a. 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5%以上;

b. 双手感觉缺失25%以上;

c. 双上肢前臂旋转功能丧失50以上;

d. 一足足弓结构破坏1/3以上;

e. 双足十趾缺失(或丧失功能)20%以上;

f. 双上肢长度相差4cm以上;

g. 双下肢长度相差2cm以上;

h. 四肢长骨一骺板以上线性骨折;

i. 一肢丧失功能10%以上。

4.10.11 皮肤损伤致瘫痕形成达体表面积4%以上。

227、哪些情形下,当事人对事故应承担主要责任?

麻增伟律师:一方当事人有下列行为的,为全部责任。双方当事人同时具有下列行为的,为同等责任。1.1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1.2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1.3当事人驾驶车辆在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遇红灯继续通行的。1.4当事人驾驶机动车越过施划有禁止穿越的道路中心线或者隔离设施与道路上的其他车辆或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1.5当事人驾驶机动车进入非机动车道或非机动车通行范围内,刮撞同向行驶非机动车的。1.6当事人驾驶车辆在人行道或行人通行范围内刮撞行人的。1.7当事人驾驶车辆刮撞依法在人行横道内通行的行人的。1.8当事人驾驶车辆未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1.9当事人所驾驶车辆的装载物在遗洒、飘散过程中,导致发生交通事故的。1.10当事人驾驶机动车倒车时,与车后其它车辆、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1.11当事人驾驶非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逆行,与顺向行驶的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1.12 当事人驾驶非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超越同向行驶的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228、哪些行为是交通事故严重过错行为?

麻增伟律师:严重过错行为(A类行为)包括:1、车辆在路口未按规定让行事故。2、车辆在路口未按交通信号通行事故。3、车辆违反右侧通行规定、未各行其道事故。4、车辆在路段未按规定让行事故。5、车辆未按规定变更车道、借道通行事故。6、机动车未按规定会车、后车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事故。7、机动车未按规定掉头事故。8、机动车未按规定超车事故。9、机动车未按规定停放事故。10、机动车违反规定装载事故。11、机动车未按规定行车、停车发生的乘车人事故。12、行人未按规定通行事故。13、未按规定施工、作业事故。14、未按规定设置广告牌、管线事故。

229、哪些行为是交通事故一般过错行为?

麻增伟律师:机动车一般过错行为(B类行为)包括:

1、机动车违反行驶速度规定的。

2、白天机动车在车行道上发生故障可以移动时,驾驶人未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且未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的。

3、白天机动车未按规定停放的。

4、白天机动车在车行道发生故障或者发生交通事故,妨碍交通又难以移动的,未按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在车后50米至100米处设置警告标志、同时开启示廓灯和后位灯的。

5、白天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临时停车的。

6、白天在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临时停车的。

7、白天机动车在道路上未按顺行方向临时停车,车身右侧靠道路边缘超过30厘米,未同时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的。

8、白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或者故障确需在应急车道内临时停车时,未按照规定使用灯光、设置故障车警告标志;车身超出应急车道占用车行道,未将故障车警告标志设在被占用的车行道内的。

9、道路养护施工作业车辆、机械作业时未开启示警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的。

10、摩托车在道路同方向划有二条以上机动车道的,未在最右侧车道行驶的。

11、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向左转弯时,未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的。

12、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时,遇停止信号时,未停在停止线以外的。

13、机动车在遇有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时,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的。

14、白天在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临时停车的。使用上述设施的车辆除外。

15、城市公共汽车在站点以外的路段临时停车的。

16、在道路上进行维修、养护等作业的机动车未开启黄色标志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的。

17、作业车辆占用车道作业时,未按规定开启箭头指示标志灯的。

18、在同方向划有二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大客车、货运汽车、摩托车、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轮式自行机械,在快速车道行驶的;但大客车超越前方车辆时除外。

19、实习期内的驾驶人驾驶机动车,在快速车道行驶的。

20、夜间在有路灯的路段未开启前照灯、示廓灯和后位灯的。

21、白天机动车在行驶中发生故障、事故,除抢救伤员、灭火等紧急情况外,驾驶人、乘车人未按规定离开车辆和车行道的。

22、公共汽车、电车驶入停靠站未在停靠站一侧单排靠边停车;在停靠站以外的地点停车上下乘客导致发生事故的。

230、2011年北京市的最新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是多少?

答:麻增伟律师:2011年北京市最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根据北京市统计局最新统计数据整理:2010年北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29703;2010年北京市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为19934元;2010年北京市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3262;2010年北京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达到10109元。

231、未经验收但已通车的公路上发生的车辆碰撞事故,是否属于交通事故?

答:麻增伟律师:根据交通部《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交公路发[1995]1081号)第四条“公路工程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第五条“分段完成的路段或单项工程,具有独立使用价值,可分段交工,经交工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全部完成后统一进行竣工验收”和第七条“未经交工验收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的规定,新建或改建公路经公路部门交工验收合格,即可交付使用。因此,在未经统一竣工验收,但已经交工验收合格、剪彩通车的公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应当属于道路交通事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办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法发[1992]39号)第二条规定:“其中公路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规定的,经公路主管部门验收认定的城间、城乡间、乡间能行使汽车的公共道路。”对于未经交工验收的新建或改建公路上发生的车辆事故,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确定的道路交通事故。如发生此类事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立即派员赶赴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勘查现场,收集证据;如果认为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根据案件性质,依照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移交公安机关有关部门处理。

232、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中,保险公司的诉讼地位是什么?

答:麻增伟律师:赔偿权利人同时起诉赔偿义务人以及承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将赔偿义务人和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赔偿权利人仅起诉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向其释明申请追加赔偿义务人作为共同被告;经释明后赔偿权利人仍不申请追加的,人民法院可依职权追加赔偿义务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赔偿权利人仅起诉赔偿义务人的,人民法院应向其释明可申请追加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作为共同被告,并通知保险公司可申请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经释明后赔偿权利人仍不申请追加,保险公司也不申请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不应将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

233、对于受害人为无名氏的交通事故赔偿案件,如何处理?

答:麻增伟律师: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在合理时间内确实无法确认受害人的身份及其近亲属或法定代理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保险公司支付受害人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可予以受理。前款所称“受害人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金”,一般可参照城镇人口赔偿标准计算;并先支付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先行垫付的丧葬费或抢救费用,超出部分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存保管。

234、在无偿搭乘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的,如何确定赔偿责任?

答:麻增伟律师:无偿搭乘他人机动车,因该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受到损害的,应酌情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但基于经营目的实施的无偿搭乘以及依法享受免票的除外。
 【作者简介】
麻增伟,北京市力珉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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