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自主改制引发的争议法院应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2条:“因企业自主改制引发的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对于由政府行为主导的企业改制,如出现下岗、整体拖欠工资等,属于企业制度改革和劳动用工制度改革中出现的特殊现象,不是履行劳动合同中的问题。由此引发的纠纷,应由政府有关部门按照企业改制的政策规定统筹解决,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不应以民事案件立案审理。《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43集,杜万华:依法维护劳动者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P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