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足现实抓监督----从唐山市检察机关强化法律监督活动拓展开来
发布日期:2011-06-09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摘要】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不断强化法律监督职能,是检察工作的立身之本,也是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尊严、权威的根本途径。受立法博弈的制约,尽管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已日渐完善,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工作也面临着立法落后、手段不足等困难和问题,但只要依靠党委、顺应形势、增加能动,检察机关就能够消除障碍,不断将法律监督工作推向深入。
【关键词】强化法律监督;实践
【写作年份】2011年
【正文】
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是检察工作的永恒主题,如何进一步充分有效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切实维护宪法和法律的统一有效实施,是各级、各地检察机关都在认真研究、积极探索、努力解决的一个问题。但是一个不争的事实是,有的地方法律监督硕果累累、成绩斐然,有的却是收效甚微、甚至裹步不前。导致这一现状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深究之下不难发现,归根结底最根本的还是人—法律监督者在其中发挥着最根本的作用。诚如马克思所言,人是生产力中最活跃、最积极的因素。在推进法律监督过程中,既需要高层立法者不断修改、完善现有法律监督体系、架构,不断赋予法律监督者更加强有力、利于操作的监督措施,更需要各级检察机关积极适应形势发展,充分发挥主观能动作用,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框架内,积极探究、大胆尝试,在鲜活的监督实践中丰富、完善和推进法律监督工作。
一、依靠党委促监督
我国的检察制度是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检察制度,这种检察制度的重要特征之一就是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是检察机关完成它的政治任务和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政治前提和根本保证,也是检察制度不断发展和完善的政治前提和根本保证”。[①]实践证明,各项检察工作的开展必须紧密依靠党的领导,充分发挥党委的领导、支持作用,强化法律监督工作亦是如此。2009年以来,唐山市检察机关充分依靠党委的领导,积极推进强化法律监督工作,得到了现任河北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时任河北省委常委、唐山市委书记赵勇的高度重视,从2009年7月至2010年7月,赵勇先后12次针对法律监督工作作出批示,形成了唐山各级党委高度重视法律监督工作的浓厚氛围,走出了一条党委统一正确领导,人大有力监督支持,其他政法部门和行政机关密切配合,检察机关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对执法司法活动全方位法律监督的新路。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河北省委书记张云川、省长陈全国,河北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张越专门作出批示,对唐山市加强法律监督工作的经验和做法给予充分肯定。[②]这一鲜活的事例充分证明,党委的领导、重视和支持是强化法律监督工作得以顺利推进最强有力的保障。值得提出的是,党委的工作千头万绪,这就需要检察机关,特别是检察机关的主要领导自觉增强党委领导意识,积极主动地向党委请示汇报强化法律监督工作中的重要事项、重大问题,依靠党委的领导和支持,克服和解决强化法律监督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二、顺势借力抓监督
历史在发展,时代在进步,这就需要检察机关顺应形势发展需要,乘势而上,立足形势抓监督。纵观唐山强化法律监督的成功经验,不得不重点一提的就是顺势而为。根据形势的发展变化,唐山提出了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科技、教育等多种手段,及时有效且低成本化解各类矛盾纠纷的社会矛盾综合调控机制,唐山检察机关正是顺应了这一形势发展需要,确立了由党委统一领导,人大强力支持和监督,检察机关专门负责,公安、法院、行政执法部门积极配合,人民群众广泛参与,形成齐抓共管、相互制约、综合治理、整体推进的“综合调控机制下的具有唐山特色的法律监督新途径”。[③]
首先是要借全国的大势。2010年,中央政法委提出要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2011年2月19日,胡锦涛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社会管理及其创新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发表重要讲话强调:要扎扎实实提高社会管理科学化水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管理体系,并提出了8点工作意见。[④]这是全国的大势,强化法律监督工作必须顺应这一大势,也只有顺应这一大势谋划强化法律监督工作才会得到党委的认可,才会提高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满意度。
二是要顺应社会发展的势。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逐步形成,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理念也在日渐成熟。2009年,高检院曹建明检察长提出要树立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理念。[⑤]在理性、平和的语境下,法律的实施已不再意味着冰冷、无情,法律监督也理应顺应这一脉络,做到刚柔并济、弹性十足。这就要求检察机关在强化法律监督工作中,既要敢于监督、善于监督,更要依法监督、规范监督。
三是要借好上级检察机关的势。目前各级检察机关,尤其是基层检察机关直接启动对同级政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的法律监督专项活动有着诸多制约,这就需要充分借助和依重上级检察机关部署开展的各类活动,以此提升和推进本地区的法律监督工作。
四是要借好地方党委的势。因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差异,各个地区的工作着力点各不相同,对法律监督工作的要求也不尽相同,检察机关必须紧紧围绕地方党委的工作部署研究和谋划强化法律监督工作,寓监督与服务,以此带动和推进法律监督工作。
三、积极能动强监督
我国法律在明确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地位的同时,也明确指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⑥] 这种架构和格局注定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必然是有限的监督。“国内不少论者尤其是检察机关的同志们认为,关于检察机关诉讼监督权的规定笼统,缺乏刚性手段,不能纠正被监督者的违法行为”,[⑦]这是法律监督工作面临的现实。应该肯定的是,我国的依法治国进程取得了长足进步,但无法回避的是以权压法、权大于法的人治现象还客观存在,并且这种存在绝非一朝一夕所能改变,这同样是法律监督工作必须面对的现实。作为法律监督实施者的检察机关必须直面这一现实,充分发挥主观能动作用,在法律允许的框架和范围内大胆探索、积极实践,不断创造鲜活的监督经验,并以之推动立法,改善法律监督环境。
首先要灵活监督措施。尽管有着诸多的掣肘和制约,但检察机关仍有着多样的监督措施,其中既有强有力的查办职务犯罪、抗诉、纠正违法通知等“硬措施”,也有检察建议、建议更换办案人等“软手段”。只要将这些手段有机结合、灵活运用,强化法律监督活动必能得到有力推进。
其次要处理好监督与配合的关系。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这是我国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检察机关的监督地位毋庸置疑,但这绝不是检察机关以监督者自居的理由。要清醒地认识到,尽管分工不同,但检察机关与其他政法机关同为治国理政的工具,同样担负着服务科学发展、服务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任务,根本目标一致。这一定位要求检察机关必须处理好监督与配合的关系,共同推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顺利进行。唐山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实践也充分证明,妥善处理监督与配合的关系也更利于推进法律监督工作。[⑧]
三要注重实效。检察工作重在监督,监督工作重在实效。在强化法律监督工作中必须贯彻“一要坚决,二要慎重,务必搞准”的原则,坚决摒弃为监督而监督的想法,自觉把党委高度关注、社会反映强烈的案件作为监督工作的重点和中心,并以此为突破口,以点带面,整体推进,以法律监督的实效赢取被监督者的信服、获得人民群众的认可。
四要注意方式。法律监督需要加强,但这种加强决非摧枯拉朽、势如破竹、毕其功于一役,因此就需要法律监督工作者戒骄戒躁,以理性、平和的监督理念,以春风化雨、无声浸润、潜移默化的监督方式,从点滴处加强法律监督工作,一以贯之,长期坚持,以渐进的方式推进法律监督工作不断深入。
五要注重创新。创新是发展的源泉。立法滞后于实践是普遍存在且不可能改变的必须现实。这就要求检察机关在强化法律监督工作中,坚持实践先行原则,对于顺应形势发展、有利于社会进步的法律监督的方法和措施要先试先行,对于取得的监督成果要及时固定、及时上报,以此丰富和完善法律监督理论,推动法律监督立法工作。
【作者简介】
陈密波,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检察院政治处副主任。
【注释】
[①]侯敏:《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五大特征》,载200年7月4日《检察日报》第3版
[②]参见马竞、曹天健《河北唐山:构建党委领导下的法律监督大格局》,载//www.legaldaily.com.cn/dfjzz/content/2010-11/17/content_2355243.htm?node=6840
[③]参见蔡志和、刘佳、杨学娟《唐山检方:尽显法律监督锋芒》//hbfzb.com/html/article/201009/201091583531942.html。
[④]参见:《胡锦涛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社会管理及其创新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的讲话摘要》,载2011年2月20日《人民日报》第1版。
[⑤]参见:《曹建明检察长在常州市检察机关就如何贯彻落实好年初召开的全国基层检察院建设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加强基层检察院建设进行专题调研时的讲话摘要》,载2009年5月4日《检察日报》第1版。
[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7条
[⑦]侯晓焱《对刑事诉讼检察监督几个问题的理论反思》//www.bjjc.gov.cn/bjoweb/minfo/view.jsp?DMKID=240&XXBH=18437。
[⑧]参见戴佳、龙平川、肖俊林《观念更新:监督是支持更是保护》,载2010年11月8日《检察日报》第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