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飞行员辞职是“零赔付”
今天是周六,在外面饱览奥运前夕我大好河山后回来上网,发现搜狐网有如下消息: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海航两名辞职飞行员被仲裁“零赔付”解约”
仔细分析,同是飞行员离职,这个新闻却是很有意思的一个结局。我们虽然没有看到具体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但是从文章介绍中可以发现,新的《劳动合同法》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在这个案件中可以说是巨大作用,因为从其他的案例中可以看到,飞行员辞职一般要付出天价的赔偿,而从这个案件中飞行员摆脱了这个天价赔偿的压迫,仅是承担了三分之一的仲裁申请费,这个费用按目前的标准是不到100元而已。(如果到了今年五一劳动节后再申请仲裁,则这些费用也能省下,因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在五一实施后,申请仲裁是免费的)
从文章中可以看出,这两名飞行员在申请解除与航空公司的劳动合同,当然公司会提出要求天价的违约金的索赔,“而遭新华公司反诉,分别被索赔500余万元的经济补偿。”这是自然会发生的,飞行员在上岗前接受了航空公司的付费培训后一般与航空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会约定一个服务期,如果要提前解除合同就是违反这一服务期的约定,当然按《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原则“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也就是说,飞行员要把公司提供的培训费赔偿给公司,从本案来看,由于我们没有看到这一裁决书具体内容,但是目前的劳动仲裁也是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基本举证原则来进行的,即“谁主张,谁举证”估计是公司在仲裁中未举证证明其付出的培训费用的数额,故在这一案件中其主张的赔偿费用未得到支持。而且,从目前的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来看,公司一方一般只能要求飞行员赔偿培训费用或是保密费,这是在《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实践中一般用人单位都会要求劳动者签订含有服务期的约定,且约定违约金,实际上如果公司未给劳动者进行付费培训,则这样的违约金的约定是无效的。从公平的角度来看,如果没有对劳动者进行付费的培训也限制他的自由流动,显然是侵犯了劳动者自由选择权用人单位的权利,这种严格禁锢劳动者的做法实际上在封建社会是经常出现的,显然不符合现代社会公民的基本权利:自由、平等)。
我们看到最近关于飞行员的事件很多,前一段时间有飞行员"中途返航"的事刚被披露,今天又看到这个飞行员“免赔付”的离职裁决,总体上这个裁决说明了我国的法制的进步,尤其是对劳动者的保护是“更上一层楼”了。
当然,我们看到这个案件也只是经过了劳动争议仲裁的裁决,这一裁决不是终局裁决,按法律规定,如一方不服此裁决书则是可以在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的,估计这一案件中的飞行员一方可能不会起诉,但是公司一方可能会提出起诉,并在民事诉讼中举证有关的培训费或其他赔偿,当然法院也会按《劳动合同法》、《劳动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来审理,希望这个案件不是昙花一现,我们继续关注它吧。
有兴趣的朋友,可以上网搜一下《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来看看,毕竟我们都是劳动者,而且也快到劳动节了,大家在自己的节日内学习一下,依法维权,在为国家创造财富时,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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