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的设立程序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程序
------- 翟建新律师编撰
有限责任公司是一种非公众性、封闭性的法人,其设立只能以发起设立为限,不能采募集设立方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4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是由最多不超过50人,最少不少于1人的股东共同投资经营,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营利性经济组织。有限责任公司设立主要经过以下程序:
一、发起人发起并签定设立协议
发起人协议,也称为设立协议、投资协议或股东协议书,目的是明确发起人在公司设立中的权利义务。其主要内容包括:公司经营的宗旨、项目、范围和生产规模、注册资金、投资总额以及各方出资额、出资方式、公司的组织机构和经营管理、赢余的分配和风险分担的原则等。
二、订立公司章程
章程内容应当包括:(1)公司名称和住所;(2)公司经营范围;(3)公司注册资本;(4)股东的姓名和住所;(5)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6)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7)公司的法定代表人;(8)股东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公司章程是公司设立的基本文件,只有严格按照法律要求订立公司章程,并报经主管机关批准后,章程才能生效,也才能继续进行公司设立的其他程序。(章程必须是书面的须经全体股东同意签名)
三、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有限责任公司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且需在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有限公司字样。公司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1)有损国家或社会利益;(2)可能给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3)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4)政党名称、党政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以及部队番号;(5)汉语拼音字母(外文名称中使用的除外)、数字;(6)其他法律法规禁止使用的内容。此外,只有全国性公司大型进出口公司大型企业集团才可以使用“中国”、 “中华”、“全国”、“国际”等文字;只有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才可以使用投资者姓名作为商号;只有具有三个分支机构的公司才可以使用“总”字;分支机构的名称应冠以所属总公司的名称,并缀以分公司字样,同时标明分公司的行业名称和行政区划地名。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应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文件:(1)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2)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3)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公司登记机关决定核准的,会发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四、办理公司设立前置审批
一般公司只直接注册登记就可,仅对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办理批准手续。须审批的有两类;一、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审批的,如证券公司;二、公司营业项目必须报经审批的公司,如烟草买卖方面的公司。另外国企改造过程中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的也必须经过审批。
五、出资验资
有限责任公司除具有人合因素外,还具有一定的资合性,股东必须按照章程的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出资可以是现金,也可以是现金以外的其他财产;发起人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帐户;为了保证交易的安全,有限责任公司出资总额应由各股东在设立前全部缴足,不得分期缴纳出资,否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而且,只有在股东全部缴纳出资后,才能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1)根据《公司法》26条2款的规定有限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万元。(2)根据<公司法>27条规定,出资方式为为多样化的,但是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不能低于注册资本的30%。(3)出资期限;可以一次认缴,也可在公司成立后分次缴清。如果是公司成立后分次缴清的,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并不得低于最低的法定注册资本3万元。其余2年内认缴足。由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对股东出资的价值和真实性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证明。验资机构通常包括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等。
六、申请设立登记
为了获得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法律人格的认可,公司设立程序中一个必不可少的步骤,即是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申请人为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国有独资公司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代表国家作为申请人。成立公司需要批准的,应在批准后90日内申请登记。申请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文件:(1)公司懂事长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2)全体股东指定代表人或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3)公司章程;(4)具有验资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5)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6)载明公司懂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聘用的文件。(7)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8)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9)公司住所证明;(10)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
七、登记发照
登记机关对申请登记时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后,认为符合条件的,将予以登记并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有限责任公司即告成立。只有获得了公司登记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公司设立的程序才宣告结束。公司可凭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刻制印章、开立银行帐户、申请纳税登记、并以公司名义对外从事经营活动。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发放出资证明书,并制备股东名册。出资证明书应载明:公司名称;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注册资本;股东姓名或名称交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并加盖公章。股东名册应记载:股东姓名或名称及住所;股东的出资额;出资证明书编号。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主动权利。
八、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
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是多元化的,即,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人数较少的规模较小的公司为股东会、执行董事和监事。一人有限公司不设股东会。
(1)股东会的权利:公司法第三十八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2)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任期
董事会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机构,它是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董事或者其他方式产生的董事组成的领导集体,并向股东大会负责。董事会是对内执行公司业务,对外代表公司的常设性机构。
有限责任公司有大有小,各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和实际需要确定是否设置董事会和董事会组人员的人数。除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置董事会,只设置一名执行董事不设置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外,一般情况下,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的组成人员数,少则可以3人,多可以13人 董事人数通常应为单数,防止董事会在作出决定时出现赞成、反对各半的僵局出现。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中必须有职工董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中也可以有职工董事,以有利于职工参与公司的民主管理。为了保证职工董事真正从公司职工中产生,代表职工利益,职工董事应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不能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作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必备且常设的集体行使公司经营决策权的机构,采取会议体制,有必要设置董事长,在董事会内部负责董事会会议的召集、主持等程序事务,协调董事会成员之间的关系。公司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法律中未作规定,应由公司章程规定。公司章程可以规定由股东会直接选举董事长和副董事长;也可以规定由股东会选举董事会后,由董事会成员选举产生董事长和副董事长;还可以规定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大小决定由谁担任董事长、副董事长等。中确定董事可以连续任职的届数。董事任期届满或者辞职,其职责自动终止。
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每届法定任期最高年限为三年,公司章程可以规定短于三年的任期。董事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的情况,在章程中规定董事可以连任的届数。
(3)有限公司的监事的组成,职权和任期
公司法第五十三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不少于3人,公司小的可以不设监事会,可以设1-2人监事行使权利),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五十四条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有限公司设立登记应注意的问题
公司设立登记是公司成立的必经程序,是公司设立无法避免的,所以了解公司设立登记是十分重要和迫切的。下面作一些简单的介绍:
一、登记管辖
(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下列公司的登记:
1、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
2、外商投资的公司;
3、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应当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的公司;
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应当由其登记的其他公司。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下列公司的登记:
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
2、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由其登记的自然人投资设立的公司;
3、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公司;
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登记的其他公司。
(三)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直辖市的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区分局,负责本辖区内下列公司的登记:
1、依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登记的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
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登记的公司。
二、名称预先核准
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或者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报送批准前办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并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公司名称报送批准。
(一)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全体发起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二)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全体发起人签署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三)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转让。
(四)有限责任公司的名称应注明有限责任公司字样、股份有限公司的名称中应注明股份有限公司字样;企业名称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行政区划、字号(或者商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如:天津(行政区划)+宏达(字号或商号)+商贸(行业或者经营特点)+ 有限责任公司(组织形式)。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
1.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①殖民色彩:有损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②有消极影响;③封建迷信色彩;④低级庸俗格调低下;⑤伤害民族感情;⑥引起广大公众不良心理反映或不良联想,容易造成误解的。
2.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
3.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4.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
5.汉语拼音字母(外文名称中使用的除外)、数字;
6.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
三、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公司章程;
(四)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应当在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已办理其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六)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七)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八)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九)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十)公司住所证明;
(十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首次出资额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余部分应当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四、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限制,是由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的结合来实现的。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内部转让采取自由主义原则,法律没有设定强制性的规定。而外部转让则受到限制,这种限制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强制性规范:一是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二是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如果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三是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一人公司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简称,它是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种。新的《公司法》规定,允许只有一个股东的有限公司成立,只有一个股东的有限公司称为“一人有限公司”,但企业营业执照上不会有“一人”字样,会根据投资人的性质在公司形式中加注“自然人独资”或“法人独资”或“国有独资”。
《公司法》对一人有限公司要求的最低注册资金为10万元,一人有限公司与普通的有限公司除股东数量不同、最低注册资金的要求不同外,其它均没有任何区别。包括注册登记的手续,都是完全一样的。但需注意的是: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物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核名。也就是对你的公司名称查名,检查是否有重名。核名通过后,工商局核发《企业名称(字号)预先核准通知书》。
2.租房,签订租房合同。
3.刻法人私章,拟定《公司章程》。可到工商局网站下载样本修改。
4.开立验资帐户。到任何一家开办有对公业务的银行设立公司验资帐户,将你的公司的注册资金存入验资帐户。
5.验资。到会计师事务所办理验资。除了上一步以货币形式存入验资帐户的投资款,还可以实物、知识产权等非货币作为注册资本,这些手续一并在会计师事务所办理。
6.持以上1-5项资料,到工商局登记科办理公司登记手续。一般3天左右即可领取营业执照。
7.到公安局指定的刻章点,刻公章、财务章。
8.到技术监督局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
9.到银行设立正式的公司基本帐户,核准后领取《公司开户许可证》,并将验资帐户中的钱转入到基本帐户中。
10.到国税、地税局办理税务登记证。3天左右领取2种《税务登记证》。
11.到公司所在地的税务所找专管员报到,报送公司《财务会计管理办法》供税务备案,填写发票领购申请书,领取发票。
到此,公司就完全注册完成了,全部大概需要1个月时间,费用约需1000元左右(以10万元注册资金的一人有限公司为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