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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交回承包地后是否有权再要回来
发布日期:2011-05-25    作者:张煜律师
      5年前,宣某夫妻二人外出打工时,口头提出将自家承包的2亩耕地交回村民小组,村民小组随后将这2亩地划分交由张某耕种。最近,宣某夫妻打工回家,要求张某返还其承包地。张某认为,宣某夫妻交回承包地是他们的真实意思表示,因而拒绝返还。请问,宣某夫妻有权反悔吗?
     张某应当返还宣某夫妻二人的承包地。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同于一般的承包关系。  农户一旦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享有的是具有身份性质的物权,这种物权是承包人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因此,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不可以通过包括一般性自愿在内的方式随意放弃和剥夺的,而且农村土地承包法对承包方自愿交回土地的规定比较严格。该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承包方交回承包地不符合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程序的,不得认定为自愿交回。本案中,虽然宣某夫妻二人在承包期内有自愿交回承包地的意思表示,且已经实际交回,但他们并没有以书面形式明确表示放弃承包经营权,因此不得认定为自愿交回。宣某夫妻仍然享有对该2亩地的承包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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