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约定的赔偿金额低于法定金额能否再起诉?
发布日期:2011-05-24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2010年8 月,陈某在老家建造房屋,便雇请刘某到其家里做事,负责房屋的木工工作。刘某在工作过程中,由于陈某无意将梯子移位,导致其踩踏摔伤,住院数日,为了及时获得赔偿款,刘某便与陈某达成了协议,约定陈某一次性赔偿刘某两万元,陈某日后无需再进行赔偿。刘某获得赔偿款后,经人提醒,到司法鉴定中心申请伤残鉴定,鉴定为伤残九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可以获得四万多元的赔偿款,刘某便向法院起诉陈某,要求其按照法定赔偿标准重新赔偿。
【分歧】
协议约定的赔偿金额低于法定金额能否再起诉?
第一种意见认为可以再起诉,法定赔偿要大于约定赔偿,低于法定赔偿的约定是显失公平的,被侵权人可重新起诉要求赔偿。
第二种意见认为不可以再起诉,因为当事人约定的赔偿是双方自愿协商的结果,应当遵重当事人意思自治。
第三种意见认为可以再起诉,但是在确定赔偿金额时应当核减已支付的约定赔偿金额。
【管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第一,当事人对民事权利在不违反强制法规定的情形下可以自由处分,当人身权利受到侵害时,当事人同样可以与侵权者就人身损害赔偿达成协议,约定赔偿项目和赔偿金额。这种协议具有合同的性质,即当事人应当自愿协商,意思表示一致,通过书面的方式签订协议。
第二,当事人通过协商解决赔偿问题,有多方面的原因,可能因为侵权者想尽快解决纠纷、摆脱矛盾,也可能因为被侵权者不懂相关法律规定,盲目与侵权者签订低于法定赔偿标准的协议等。协议虽然是双方自愿签订并且合法,但是基于协议之外,被侵权人对侵权人的诉讼权利并不能因此被剥夺。诉权是法律赋予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在其权利受到侵犯,或者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争执时,具有进行诉讼的权能。因侵权行为达成的赔偿协议不能对抗当事人的诉权,这既是一种程序意义上的权利,也是一种实体意义上的权利,当事人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请求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三,由于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以上这一系列费用,侵权人都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的标准来赔偿给被侵权人,以弥补被侵权人因侵权行为遭受的损失。
第四,在法定赔偿数额高于约定赔偿数额时,如果法定赔偿数额已经确定,并且约定赔偿数额已经支付完毕,则依据公平原则,应当在法定赔偿数额标准之内核减约定赔偿数额中已经支付完毕的部分,避免因一个侵权行为而产生的双重赔偿现象。
归于本案,陈某应当依据法定赔偿标准承担对刘某的侵权责任,但是对于约定赔偿的已经支付的两万元,应当在四万多元法定赔偿范围内予以核减。
作者: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张健 黄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