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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离婚案件中按揭房分割问题的探究
发布日期:2011-05-24    作者:110网律师
房价的飞涨使得房屋已经成为中国老百姓一笔重要的家庭财产,其权属状况的明晰不仅在离婚分割时有其重要意义,对家庭的稳定也有其积极作用。在相应的法律法规出台前,为了更好地解决按揭房分割问题,本律师经过认真研究与分析,对下述两个问题,得出了一些意见,希望能够解决夫妻当事人对按揭房问题的困惑与担忧。
    问题一,婚前以双方名义购房并办理按揭,婚后共同还贷的问题。
  本律师意见:此时无论产权是否登记,无论登记在哪方名下,都应认定为是夫妻共同财产。婚前以双方名义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按揭手续的,夫妻双方应共同履行该合同约定的义务和权利。婚内双方的还贷行为,在没有其他证据证明为一方个人债务时,应视作双方共同债务,该房屋为双方的共同财产。在离婚分割时,对房屋归属的重新分配,可由双方协商约定,或者依据《婚姻法解释()》第20条来操作。一方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应对另一方进行房屋的折价补偿。具体数额原则上为房屋现价的一半,此外还应依据家庭实际情况贯彻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予以划分。
  问题二,婚前一方办理按揭,婚后夫妻共同还贷,婚后取得产权证且将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问题。
  首先我们要对此类按揭房权属问题进行分析。这种情形该按揭房权属的认定存在很大争议,参考现实生活中已发生的此类争议的判决书,我国当前司法实践对此有两种不同做法,分别以上海和江苏两地的法院为代表。
  上海高级人民法院2005325对婚前按揭贷款购买房屋的所有权归属的意见认为,“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产权登记(按购房合同和预购房款)在自己名下的,该房屋仍为其个人财产。同样,按揭贷款为其个人债务。婚后配偶一方参与清偿贷款,并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因此,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为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个人债务。对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即在该情形下,按揭房为一方的个人财产。
  江苏法院则认为,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名义办理房贷并支付首付,婚后夫妻共同清偿贷款,若在婚后取得产权证,无论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还是双方名下,均应当认定为是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一方婚前支付的首期房款,由另一方返还一半;至离婚时仍未还清的贷款作为夫妻共同债务仍需由双方返还。即在该情形下,即便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但按揭房仍为夫妻共同财产。
  对上述两种做法,本律师更倾向于上海法院。首先,房屋在婚后登记,于登记时发生物权变动。但购房按揭一方在婚前以自己单方名义签订购房合同,办理按揭并支付部分房贷,其在事实上取得了买房的债权以及对房屋物权的期待权。如果过于注重物权外在的公示表象,认为只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房屋产权证书房屋都应归夫妻共有,则会破坏个人在按揭买房当时对该物权的期待权利,不利于其自身利益的保护。其次,实践中购房一方从签订购房合同到按揭到实际取得房屋产权证,一般需要经历很长的期限。假设按揭房在婚前已经长期还贷,在结婚当天或者婚后短期内去办理了房产登记,若此时仍简单地据此将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则对于之前已花费大量精力、财力的按揭购房一方来说非常不公平。故该情形下,将按揭房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更合理。婚后配偶一方参与清偿贷款,虽不能改变房屋权属,但其可在离婚财产分割时就其在婚内帮助共同还贷的部分以及房屋的增值收益要求偿还与补偿。
  (2) 对此情形下的分割意见本律师认为,按揭房在婚内完成登记,但产权仍应认定为购房按揭方的个人财产。离婚分割时,另一方不能对房屋的所有权提出请求。但在婚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还贷,另一方对房屋价款的清偿、保值与增值都作出了贡献,其有权要求给与适当补偿。即产权登记一方取得房屋所有权,若离婚时仍未完成按揭,则剩余债务在离婚后由其继续还贷。同时,房屋所有权人应向另一方偿还此前属于配偶方清偿的部分,并就房屋增值部分给予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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