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行政法重点法条集锦(二)
发布日期:2011-05-21 文章来源:互联网
10、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
11、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呢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材料,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行政复议机关有权拒绝。
12、在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或其他有关组织和个人收集证据。
13、一并提出对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的,复议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在 30 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在 7日内依法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在 60 日内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14、复议机关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有权处理的,应在 30 日内依法处理;否则应在 7 日内转送有权机关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15、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16、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应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可起诉。
17、根据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自然资源梭鱼权或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
18、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则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完成上述行为。
19、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可要求赔偿。
20、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21、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
22、赔偿义务机关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2 个月内给予赔偿;逾期不赔或请求人对数额有异议的,请求人可自期间届满之日起 3 个月内提起诉讼。(行政赔偿)
23、对没有犯罪事实或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24、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25、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审改判无罪的,作出一审判决的法院和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