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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完善我国的环境信息披露制度----
发布日期:2011-05-21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出处】中国环境法网
【摘要】环境问题成为中国经济发展中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越来越被关注,近年来也频繁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本文以日前发生的无锡蓝藻事件为引,为更好地解决环境问题,论证了环境信息披露制度的重要地位。文章介绍了该制度的内容,我国的现状以及所存在的问题,并就该制度的完善提出了一些建议。
【英文摘要】  environmental problems has become an problem which cannot be ignored in China, and has got more and more attention. Recently, serious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incidents occur frequently. Arising from the Wuxi cyan bacteria incident, this article aims to prove that in order to solve the environmental problems, the important status of environmental information disclosure system. the article introduces the content,,situation and problems of this system in our country, and give some corresponding advices for the improvement of it.
【关键词】无锡蓝藻事件;环境信息披露制度;环境信息公开;环境污染
【英文关键词】Wuxi cyan bacteria incident; Environmental information disclosure system; Public access to environmental information;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写作年份】2007年

【正文】

  一、序言

  无锡水祸,从5月底或者更前开始,引发了无锡市的供水危机。本来应该流出透明干净的自来水的自来水管,却流出了发臭发黄的臭水,市民只好买纯净水喝。后来,在有关专家和政府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太湖取水处的蓝藻问题得以暂时解决,无锡市民的自来水开始变清无味了。然而在这不久,据新华网南京6月6日的消息,无锡市居民丁某采用发手机短信形式,散布“太湖水致癌物超标”的谣言,涉嫌扰乱公共秩序,6日被无锡警方查获,现已被依法行政拘留。

  虽然政府相关部门宣称自来水已经合格,但人们为什么难以相信呢?所以这里面有个满足公众的知情权的问题。这次事件就是一个典型,市民对直接影响自己生命健康的饮水问题不知情,这就是谣言得以传播的根本原因。信息透明,尤其是关乎百姓自身安危的信息的透明是非常重要的。

  除这次太湖蓝藻事件外,自2005年11月13日松花江水污染事件发生到2006年2月1日的两个半月时间,国家环保总局已接到各类突发环境事件报告45起。其中较为重大的典型事件:广东北江镉污染事件、辽宁浑河抚顺段酚浓度超标事件、广西红水河天峨段水质污染事件、湖南湘江株洲和长沙段镉污染事件、河南巩义二电厂柴油泄漏污染黄河事件和江西赣江水域油轮起火事故污染事件。以上多起环境事件进一步说明,由于布局性的环境隐患和结构性的环境风险,我国在今后一段时期内,突发性环境事件的高发态势仍将继续存在,加强环境监管,建设环境信息披露制度势在必行。国家环保总局要求各地环保部门充分认识环境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加强环境监管,建立公共环境信息披露制度,特别是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披露制度,坚决维护人民群众的环境知情权。建立环境信息披露制度,维护公众环境知情权[1]。

  二、环境信息披露制度

  环境信息披露又称环境信息公开,是一种全新的环境管理手段。它承认公众的环境知情权和批评权,通过公布相关信息,借助公众舆论和公众监督,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制造者施加压力。我国政府为推进环境信息公开已作了诸多努力如每年公布环境公报,每月公布大江大河水质状况,每天公布城市空气质量,传媒也在广泛报道环境事件。但现在的问题是,公众个人要求政府和企业提供环境方面的相关资料相当困难。公众应该怎样才能获得知情权?谁会提供这些信息?是政府还是企业?这些信息的提供是否应为法律义务?因此,我们应开始研究保障环境信息透明化的相关法规[2]。应把信息披露作为一项制度来贯彻实施,才能真正解决这个问题。信息公开才能让公民能够参与进去,从而从更多方面来解决环境问题。

  环境信息公开的手段是多种多样的。根据其公开的主体可以分为政府环境信息公开、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和其它形式环境信息公开。

  (一)政府环境信息公开

  (1)环境政策法规信息公开。环境政策的制定出台与实施需公众参与。这两个环节都需要公众的知情。这样才能保证制定出来的环境政策法规能够更好的体现民众利益,从而也更好的发挥其保护环境的作用。

  (2)建设项目公开。在建设重大工程项目或环境工程时,将项目的基本情况、主要环境影响及审批意见向社会公开。公众可以提出建议,更全面地来评价该建设项目对环境所造成的影响。

  (3)环境质量状况的信息公开。当前的环境质量状况、演化过程及发展趋势向公众公开。让公民能够全面地了解自己的生活环境。

  (4)其它。环保模范城市的评选、绿色友好工程评比等向社会公开。

  (二)企业信息披露制度

  (1)自愿性环境信息公开。企业处于消费者对绿色产品的偏好的增强而自愿选择的信息公开。①绿色会计制度。大型公司自愿将自然资源、人力资源和生态资源纳入企业的会计核算对象,从而使自然资本和社会效益在企业的活动中通过会计工作清楚明了地反映出来,便于评估企业的资源利用率和社会环境代价,从而有效引导和管理企业走环保之路,以显示自己是环境友好的公司。②绿色生产制度。企业通过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论证,将清洁生产显示给公众。

  (2)强制性环境信息公开。政府强制性地公开制造污染的企业的行为,让公众了解污染责任者,并对这些企业形成压力,以保护环境。

  (3)绿色产品制度。如企业采取“有机食品”、“绿色食品”、“无公害食品”等产品论证标志,将产品的环保程度显示给消费者。

  另外还有其它形式环境信息公开,如非政府组织通过自己的活动公开环境信息和通过新闻媒体可进行环境信息的公开[3]。
  三、我国环境信息披露制度的现状

  在我国,很多环境法律、法规及相关法律文件中都对环境信息披露做出了一定的规定,如《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Ⅸ清洁生产法》、《国家环保总局关于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公告》等。目前,我国政府主要通过发布公报等方式对环境信息进行披露,包括每年公布环境公报,每月公布大江大河水质状况,每天公布城市空气质量等。同时,地方政府在环境信息披露方面也采取了一些措施和行动,比如公布严重污染环境的企业名单、建立评级机制等激励机制以鼓励企业进行环境信息披露等[4]。

  我国企业环境信息的披露,包括企业依法律规定披露的环境信息和自愿选择公布的环境信息。后者主要是企业考虑到消费者对绿色产品的偏好而自愿选择披露的绿色信息,这在一定程度上表明,以赢利为目标的企业己经将社会责任和自我约束作为公司行为规则的组成部分,但从实际情况看,企业对于这方面信息的披露仍然少之又少。

  我国企业环境信息存在以下特点:首先,企业和外部信息使用者对于可持续发展和科学的环境管理方法缺乏必要的认识;其次,大部分企业对环境问题敏感;第三,企业已发生某些环境支出和环境收入,但由于缺乏统一的规范要求,单独立帐的比例偏低,而且,企业存在低估环境负债的现象;第四,环境法规与国家环境政策对企业的财务影响显著且呈长期性;第五,企业环境报告存在强制型和自愿型并存的局面;第六,企业环境信息披露严重不足且缺乏可比性和可靠性,存在规范环境信息报告的需求;第七,企业环境报告在目标方面过于狭隘,在内容和方式方面缺乏可理解性、相关性、可靠性、可比性和透明度。另外,我国现行会计制度还未建立与环保费用配套的会计核算体系,仅在企业“管理费用”科目中设置的“排污费”和“绿化费”项目中予以披露。

  由此看出,我国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现状显然不利于对企业履行环境受托责任进行有效的社会监督,促进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和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改进我国企业环境信息披露模式势在必行[5]。

  同时,相对于其他国家比较完备的环境信息披露制度来说,我国对于环境信息的披露仍然不能满足公众需要。如德国的《环境信息法》中关于其对象机构明确规定,《环境信息法》不仅适用于联邦政府,也适用于州及市镇村等行政机关,几在环境保护领域内负有责任的政府部门均是对象机构。同样也包含依照公共法律在环境保护领域内承担任务,并服从政府部门监督的个人及企业等公开对象。例如,接受镇政府委托的垃圾处理业者等[6]。而我国长期以来实行的是国家环境管理这一单轨运行机制,表现在环境信息的披露方面,依然是政府主管部门的单项行为。环境信息的公开与否、公开内容和范围在很大程度上仍主要由政府自主决定。政府是环境信息披露的唯一受众,披露对象的单一限制了利益相关者参与环境监督的积极性和环境信息披露在企业环境管理中的作用,也有碍于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有效实施[7]。

  总的来说,虽然我国的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都对环境信息披露做出了一些相应规定,环境信息披露法律制度也有一定的发展,但却缺乏统一而全面的法律规范,环境信息披露的途径和方式也相对较少,在运行过程中仍然存在很多缺陷。这就使公众在环境信息的获知方面处于被动,不利于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因此说,我国的环境信息披露法律制度但还未真正完全的建立起来。

  当然,在当前信息公开的浪潮冲击下,我国在环境信息披露方面也进行了一些有益的探索。国务院今年发布了《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前者要求突发公共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并对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报送、处理、通报与信息发布等做出了明确规定;后者规定:“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定期公布各省(区、市)有关环境保护指标,发布城市空气质量、城市噪声、饮用水水源水质、流域水质、近岸海域水质和生态状况评价等环境信息,及时发布污染事故信息,为公众参与创造条件。”同时,国家环保总局通报了近期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要求各地环保部门充分认识环境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建立公共环境信息披露制度,特别是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披露制度。并于2006年3月起正是实行的《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这是中国环保领域第一部公众参与的规范性文件,它明确规定了建设单位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环境影响评价的不同阶段应当公布的信息及信息公布方式。另外,在今年四月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第492号国务院令,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这些无疑对环境信息披露制度的最终建立和完善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也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我国环境信息公开化的法律发展趋势。

  四、完善我国环境信息披露制度的几点建议

  (一)健全环境信息披露的法规体系

  首先,在现有的法规体系中,应对环境信息公开加以规定。其主要内容应包括环境信息公开主体(政府及企业两大类)、环境信息公开内容、公开时限、公开程序、公开对象、公众参与具体方式的规定等。其次,保障公众主动申请获得环境信息的权利,实现信息的双向沟通。规定政府有责任接受公众对于环境信息的申请,并制定相应的操作方法,使公众申请的范围、回复时间、收费等程序有法可依,从而实现政府主动公开与申请公开相结合的双向公开体制。

  (二)加大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力度

  企业必须报告其生产部门向环境排放有害物质的总量以及输送到处理、储存和处置装置中的有害物质的总量,并向社会公开。同时,借用标签的方法将环境信息传送到消费者手中,从而使消费者在购买时了解更多的信息。环境信息公开作为一项新的环境管理制度,在国内外正处于试点和探索阶段。它对于提高政府部门环境决策质量,控制污染水平,改善政府和企业环境行为起着一定的作用,将有着广阔的发展前景[8]。

  五、小结

  环境问题是社会公共问题,环境保护活动的开展涉及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需要各方的共同努力尤其是社会公众的积极参与,而实现这种合作与参与的一个基本前提,便是公众对相关环境信息的获知。环境信息披露制度是公众环境知情权的一个重要体现。政府,企业和公众三方面相互协调监督,才能更好更有效的解决环境问题。在我国经济高速发展的现在,环境污染要求全体民众都需要参与进来,不仅要对于像无锡太湖事件,松花江事件等的水体污染情况,其他的各类环境问题中也必须引入环境信息披露制度,公众要同政府企业所占有的信息均衡才能真正的有利于解决环境问题。
 
【作者简介】

焦黎辉(1984-),女,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2006级研究生。
 
【参考文献】
[1].《国家环保总局要求建立环境信息披露制度》,《化工环保通讯》,2006年第2期
[2].潘岳,《环保需强化公众参与》,《瞭望新闻周刊》,2004年8月,第34期
[3].李富贵,熊兵,《环境信息公开及在中国的实践》,《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05年第15卷,第4期
[4].张力,《环境信息披露必须制度化》,《环境法制建设》
[5].戴金省,杨鲁宁,《我国企业环境信息披露存在的障碍及对策》,《中国环境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年3月
[6].宋香云,《国外信息公开制度建设综述》,《海外瞭望》2004年第10期
[7].曲冬梅,《环境信息披露的相关法律问题》,《山东师范大学学报》2005年第50卷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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