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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司法考试行政诉讼法重点法条记忆笔记(4)
发布日期:2011-05-20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不要混淆」?

  联系《行政复议法》第6条、第7条,比较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的相同与不同。

  第三章 管辖

  「重点法条」?

  第十四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

  (二)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相关法条」 《行诉解释》第6、8条。

  「意思分解」?

  有关行政诉讼案件的级别管辖,司法考试的切入点一般都是考查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且每年必考。应注意:?

  1?准确掌握第14条所列3类案件。?

  2?特别掌握《行诉解释》第8条对第14条第(三)项的具体解释,尤其是第8条第(一)项之规定,注意其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时,方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这两个条件是:?

  (1)被告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2)基层人民法院不宜审理。?

  3?按照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第一审国际贸易行政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此为最新规定。

  「不要混淆」?

  1?注意《行诉解释》第6条,专门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庭不具有对行政诉讼案件的管辖权。?

  2?特别注意第14条第(一)项,并非所有有关专利的行政诉讼案件都归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而是限于“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

  「重点法条」?

  第十七条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相关法条」 《行诉解释》第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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