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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司法考试行政诉讼法重点法条记忆笔记(2)
发布日期:2011-05-20    文章来源:互联网
  具体行政行为的特征可以归纳为五点:?

  (1)具体行政行为是拥有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所实施的行为。?

  (2)具体行政行为是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或者组织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作出的行为。?

  (3)具体行政行为是针对特定对象即特定的事和特定人作出的行为。?

  (4)具体行政行为是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为。?

  (5)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作出的行为,不仅指单方行为,还包括双方行为和多方行为。

  「不要混淆」?

  依《行诉解释》第97条,注意《行政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适用的参照关系。

  「重点法条」?

  第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相关法条」 本法第54条第(四)项。

  「意思分解」?

  与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相比,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是行政诉讼法最有特色的基本原则。从内容上看,人民法院以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为原则,以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为例外,这一例外即体现在第54条第1款第(四)项变更判决的规定上。?

  人民法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具体内容包括:?

  (1)行政机关是否超越职权;?

  (2)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3)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依据是否合法;?

  (4)具体行政行为程序是否合法;?

  (5)具体行政行为的目的是否合法。?

  「不要混淆」?

  行政复议不仅实行合法性审查原则,也实行合理性审查原则,这是与行政诉讼的不同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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