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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新形势下基层人民法院如何实现工作新发展
发布日期:2011-05-20    文章来源:互联网
【摘要】:
人民法院工作与三项重点工作密切相关,内在统一,相辅相成的。人民法院要以深入开展三项重点工作为契机,全面加强审判工作和自身建设,努力使化解社会矛盾水平有新提高、法院管理有新改进、基础设施建设有新提升、公正司法廉洁能力有新进步。把落实三项重点工作变成推进人民法院工作科学发展的生动实践,能动司法,进而打造一个公正、廉洁、权威、高效的人民法院。

【关键词】:从严治院 调解优先 以人为本

当前,人民法院面临的挑战和困难前所未有,承受的任务和压力前所未有,所处的司法环境非常复杂,人民司法事业任重道远。法院工作的好坏,是否得到人民群众的认可,直接关系到党的执政形象、直接关系到国家的法治形象、直接关系到法院的司法形象、直接关系到和谐社会的构建,因此,对法院建设所面临的形势必须有一个清醒的认识和把握。

一、坚持从严治院,建设高素质的法院队伍

(一)、“从严治院”重点是按照高标准、严要求、通过严格和创新管理,着力解决好人民法院队伍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努力使广大干警进一步坚定政治方向,进一步提高司法能力,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进一步确保司法廉洁,树立人民法院人民法官的良好形象。一支优秀队伍的形成,必须具有过硬的纪律和作风。严谨细致,求真务实,精益求精,雷厉风行是我们做好各项审判工作,推进事业前进的重要保障;敷衍塞责,华而不实,粗枝大叶,效率低下,必定会对法院工作造成严重损害。

1、充分发挥纪检监察部门职责,以及审判监督庭对案件质量的检查,切实提高队伍遵守纪律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不断提高审判质量和审判效率,树立法院、法官的良好形象。首先,要认真执行宪法和法律以及国家的党政纪条规,严格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树立法官清正廉洁的形象,确保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在人民法院得以实现,确保法院队伍认真执行国家法律和政策,使司法审判取信于民,提高公信力;其次,要认真落实现有的各项规章制度。现有的规章制度实质上是国家党政纪条规的近一步细化,是贯彻国家党政纪条规的具体措施,更具可操作性,一经制定就应当坚决执行。第三,强化廉政意思和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不断强化党风廉政建设,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活动,树立法官清正廉洁,一心为民的思想意识,使法官经得住各种利益的考验和诱惑;建立建全各项规章制度,实行阳光审判,将审判执行工作置于人民群众监督之下,不断扩大司法的民主性,增强法官接受监督的自觉性、主动性,既接受法律和上级部门的监督,又自觉接受群众,当事人监督和媒体的监督。第四,要按照《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的要求,通过各种警示活动,加强队伍的警示教育,做到警钟长鸣,长抓不懈。要大力弘扬好人好事,激发广大法官和法院其他工作人员奋发向上的意识;要利用身边的典型违纪违法事例教育和警示广大法官和法院其他工作人员努力工作,认真遵守审判工作纪律和廉政工作纪律。不断加强自身修养,约束业外活动,遵守司法礼仪,保持清正廉洁,树立求实、严谨、刚直、廉洁、文明的职业形象。

2、要严格量化考核规定,用量化考核规定促进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量化考核规定执行好了,其他各项规章制度也就落实了,这是落实规章制度的有效方法,这种以制度管理制度的方法,通过近年来来的实践证明,这一方法是行之有效的,应当坚决执行,并不断完善和发展。

3、加强管理。人民法院除了继续加强和完善已有制度体系外,重点是加强管理,将制度落到实处。要使科学化、规范化的制度管理贯穿于法院工作的每一环节,将全体干警的行为置于制度和约束之下。

(二)、队伍建设是人民法院永恒的主题,胡锦涛同志指出:“政法战线的全体同志,既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捍卫者,责任重大,使命光荣。”切实加强人民法院队伍建设,是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必然要求,是解决法官队伍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新要求新期待的必然要求,是实现人民法院科学发展、开创人民法院工作新局面的必然要求。

1、领导班子建设。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加强领导班子建设的新路子,对于深化审判体制改革,推进司法制度创新,全面提升人民法院司法水平,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指导意义。当前,要突出以“凝聚力、创新力、执行力”为重点的领导能力建设。凝聚力就是要求团结和谐,补台不拆台,帮忙不添乱,协作不扯皮,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为着共同的目标协力奋斗;创新力就是要求把法院工作摆到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局中研究新思路,解决新问题,开创新局面,建树新业绩;执行力就是要求贯彻落实决策要扎实、要到位,不缩水、不走样,雷厉风行,快捷高效。同时,要突出以“公开选拔、公平竞争、公正择优”为重点的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严格执行《干部任用条例》,提高选人用人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度,确保把政治上靠得住,群众信得过,工作能力强的人选拔到领导岗位。

2、加快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基层法院要以“理想信念、根本宗旨、廉洁从政”为重点,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解决好为谁撑好、用好审判权这一根本问题;以职业能力为重点,加大法官培训力度,提高法官职业技能,提高法律适用能力和驾驭审判活动的水平;以职业形象为重点,加强纪律作风建设,切实转变工作作风。

3、推进法院文化建设。法院文化建设是塑造法官综合素质的有机载体,是展示法院公正司法形象的重要途径。要采取有效措施,丰富法院文化的内涵,提升法院文化的品位。要营造良好的物质文化氛围,审判法庭及内部设施要尽量体现法院文化特色,突出法院风格,使法官在这种文化氛围内,增强职业的尊荣感,激发崇尚法律、爱岗敬业的信心和激情;要营造良好的调研文化氛围,通过学术讲座、理论研讨、法官论坛、庭审观摩、案件质量评比、法律文书评比、法律知识考试、知识技能竞赛等活动,激发法官的学习热情,使之成为学习型法官;要营造良好的制度文化氛围,引导法官自觉遵纪守法,自觉规范言谈举止,更加严格自律;要营造良好的精神文化氛围,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娱体育活动,引领法官树立敢于为正义献身的精神,养成敢于负责的品格,培育乐善好施的人文情感,建立和谐的人际关系,聚合各方面的和谐因素,推动基层法院事业的全面发展。

同时还要紧紧围绕三项重点工作,切实做好法院文化宣传。要着眼于基层人民法院切实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维护良好社会管理秩序、努力提升司法公信力的生动实践,精心组织策划主题宣传,充分反映基层法院在积极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上带给人民群众的实惠。要以人民法院开展三项重点工作的力度、社会各界对开展三项重点工作的认可度为标准,善于进行议题设置,把法院的议题经过媒体的议题变为公众议题,把法院关心的事情和问题变成广大群众关注和思考的问题,积极争取社会公众的认同各支持。要建立健全树立先进典型宣传长效机制,形成一套善于发现典型、挖掘典型、锤练典型的机制,用先进典型的先进事迹和先进经验吸引人、感染人、教育人、鼓舞人。

二、坚定不移地贯彻“调结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

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充分认识在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过程中,做好调结工作的重要性。“调结优先,调判结合”既是推动矛盾化解的重要原则,也是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内容,又是对法官办案能力的考验。推进三项重点工作,必须坚定贯彻这一重要司法工作原则。

(一)、要搞好调解工作制度、环节和长效机制建设,形成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三位一体”的大调解格局,加大调解力度,充分发挥社会各界在矛盾纠纷化解中的积极作用,形成全社会解决矛盾纠纷的最大合力。唯有制度健全,才是治本之道,只有环节畅通,才能真正提高调解工作效率。只有加强长效机制建设,才能巩固调解工作成效。只有调解工作制度完善了,诉前调解、立案调解环节畅通了,调解类型化调解机制、调解激励机制、调解保障机制健全了,才能真正实现人民法院调解工作的科学发展。

(二)、要加强对调解工作的管理规范,确保调解工作质量。人民学院在调解的过程中不能偏面追求调解率,这往往会导致调解案件的自动履行率不高。要像管理审判那样去管理调解,要像规范审判那样去规范调解,必须加强对调解工伯的跟踪和评查,及时纠正调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必须坚持自愿原则、合法原则,充分尊重当事人的选择权和处分权。必须建立科学的调解工作考评机制,正确引导调解工作方向,调解工作水平。

(三)、要牢固法官调解意识。以开展“调解年”活动为主线,不断提高调解工作的效率各水平,注重调解的方法、技巧,不断增强法官的调解能力。要充分认识到调解是高质量审判,调解是高效益审判,调解能力是高水平司法能力。调解能够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不和谐因素,实现案结事了。只有充分认识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方面所具有的独特优势和价值,才能切实转变重裁判,轻调解的观念,把调解作为处理案件的首要选择,自觉主动运用调解方式化解矛盾纠纷;才能紧紧围绕案结事了的目标,正确处理好裁判与调解的关系,不至于顾彼失此。

三、坚持以人为本、服务为先,全面推进司法为民工作。

司法权的性质是由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所决定的。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决定了我国司法制度的人民性。我国宪法和法院组织法明确规定,我国的法院是人民的法院,必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我国的法院名称前被冠以“人民”二字,我国的法官被称为人民法官,这绝不是文字上的无谓增加机关的人民性。它清楚的表明,人民法院的一切权力都是人民给予的,只能用来保护和发展人民的的利益。这就要求人民法院必须牢记司法权的本质和来源,真正从思想上解决“权从何来,为谁掌权、为谁司法、为谁服务”的根本问题,把为民司法作为根本的价值追求和行动指南。

(一)、完善司法救助制度。人民法院作为公平正义的化身,必须充分关注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诉求,关注贫困群众的司法需要,采取缓、减、免交诉讼费的措施,加大司法救助力度,切实保证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打得起官司。积极协调有关部门,采取有力措施,落实刑事辩护制度,对符合指定辩护条件的被告人,要为其指定辩护人。推行司法执行救助制度,对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和执行案件中的当事人,按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以司法人文关怀促进社会和谐。

(二)、强化执行工作,提高执行水平,完善执行工作机制。解决执行难是对人民法院审判能力的严峻考验,是一场攻坚战。这就要求我们要严格按照法律和政策规定,大力规范执行行为,改进执行工作,进一步完善统一管理和协调的执行工作机制,实行指定执行、提级执行和联动执行,提高执行工作效率。进一步健全执行制度,完善执行措施,加大执行力度,解决老赖突出的问题,最大限度地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国家执行威慑机制建设,通过各种渠道,宣传执行威慑措施,扩大执行工作的威慑力,促进执行环境的改善,使执行工作真正走上良性循环的轨道。加强执行管理,切实做到依法执行、文明执行。

(三)、完善涉诉信访机制。要把涉诉信访作为建设和谐法院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切实予以重视和加强。要建立涉诉信访处理信息管理系统,减少人员往返,提高信访工作效率。按照属地管理和级别管辖的原则,明确上下级法院接待处理涉诉信访的职责分工,防止互相推诿和重复审查。加强诉讼指导,引导当事人审慎行使再审权利。对有重大影响、审理难度大的案件,要由各级法院领导牵头研究、协调,或者由领导担任主审法官;要健全完善大要案督办协调工作机制,把涉诉信访、督查督办和法官判后答疑结合起来,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

(四)、创新基层基础便民利民新举措。人民司法为人民,便民利民是人民司法的重要原则,是司法为民宗旨的必然要求。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办案理念,扎实开展“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最高人民法院也确立了“面向基层、服务基层、建设基层”的工作方针。以阳朔县人民法院为例,正在建设中的诉讼服务大厅、信访大厅将于11月底投入使用,进一步细化了服务标准,要求认真做好信访接待、诉讼风险提示、诉讼活动引导、案件信息查询、办案人员联系、诉讼材料转接,诉讼疑问解答、判后答疑等诉讼服务工作,引导当事人理性对待诉讼、合理选择纠纷解决方式,为当事人提供一站式服务,方便人民群众寻求司法救济,保障人民群众依法高效行使诉讼权利。弘扬人民司法优良传统,通过“流动法庭”、“假日法庭”等多种方式积极开展巡回审判,就地办案。对案情简单、争议不大的,就地审判,当即调解,当即结案,就地执行,最大限度地方便群众诉讼,减轻群众负担。尽力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社会效果。

具体到司法审判工作中,人民法院必须克服各种脱离人民群众的现象,坚决反对衙门主义和官僚主义作风,真正从感情上尊重群众、贴进群众,建立起人民司法与群众之间的感情桥梁。要为当事人诉讼营长造轻松氛围,以一张笑脸迎接当事人,贴心的话语走近当事人,使当事人感受到法官的亲和力。要耐心的倾听当事人的诉求,让当事人宣泄情感、平抑情绪,消除当事人的抵触心理,重新回归理性,通过耐心倾听,了解当事人诉讼的真实目地,找出其心结所在,把好化解矛盾的切入点。要学会换位思考,设身处地为当事人着想,感同身受体验老百姓的疾苦,有效化解矛盾纠纷。

四、结语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进程的加快,法院承担的任务越来越繁重,人民群众对公正廉洁高效司法的要求越来越迫切,社会各界对法院的关注程度越来越高,法院队伍面临的考验越来越多。基层人民法院必须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深刻认识新形式下加强社会建设、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以更高的认识、更大的决心、更实的举措、更多的投入,坚持不懈、与时俱进地抓紧抓好,以深入推进三个重点工作为契机,能动司法,打造一个公正、廉洁、权威、高效的人民法院。要始终把政治建设置于队伍建设的首位,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干警头脑,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增强干警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国情意识、群众意识、法律意识,使法院队伍永葆政治上的清醒与坚定;要强化能力训练,确保业务过硬,不断提高干警严格公正廉洁高效司法的能力、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把握社情民意做好群众工作的能力和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能力;要始终坚持人民法院为人民,把司法为民作为法院一切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深入开展群众观点、群众路线教育,增进干警同人民群众的感情,强化作风养成,切实解决诉讼难、执行难和涉法涉诉信访问题;要结合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创新、完善内外部监督管理等制度,大力推进“阳光司法”,加大对法院队伍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司法不公、不廉问题,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在落实三项重点工作中,紧紧围绕“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工作大局,要始终牢记“服务大局,司法为民”的指导方针,从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把大量矛盾和纠纷化解在基层和萌芽状态,防止因纠纷引起的矛盾激化案件,消除影响社会和谐的不安定因素,为当地经济社会的健康平稳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服务和司法保障。

作者:袁巍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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