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是根据承租人的要求,从承租人选定的制造商或批发商购人承租人选择的租赁物。
而在传统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出租的财产一般是根据自已的意愿拥有或购买的。
其次,融资租赁合同不具有继续性。融资租赁合同中,租赁物是出租人特别为承租人的使用目的而购买的;出租人的意图仅仅是从承租人那里收回购买租租赁物的成本和预计的利润。出租人一旦根据承租人的指定购买租赁物,即已履行自己所负义务,因而有权从承租人那里收回全部成本和利润,而不问承租人是否继续使用、租赁物是否有瑕疵及发生毁损灭失危险,也不允许承租人中途解约及拒付解约后的租金。
融资租赁合同是非继续性契约,然而传统租赁合同具有继续性的特征,在传统租赁合同中,出租人按期继续收取租金与承租人的继续使用租赁物之间是一种对价关系,当承租人不能继续使用租赁物时,可以拒绝给付租金。
最后,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不得中途解约。租赁物因意外事故毁损灭失的危险及维修义务由承租人承担,并且出租人享有瑕疵担保兔责的权利。
而在传统租赁合同中的情况则截然相反:出租人负有租赁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和维修义务,并负担租赁物因意外事故毁损失的危险,而承租人则在不继续使用租赁物时可以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