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行政处罚领域与行政许可领域的听证程序既有相似之处又各有特点,极易造成混乱,特将其异同点总结如下:
行政处罚领域的听证程序
行政许可领域的听证程序
申请听证的情形(注意区分“可以”与“应当”)
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的罚款(应依当事人申请举行听证)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应当举行听证
申请期间
告知后三日内
告知后五日内
听证期间
未规定
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
举行方式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外,公开举行
公开举行
主持人范围
非本案调查人员
非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审查人员
当事人权利
委托代理人、申请主持人回避、举证、申辩和质证
委托代理人、申请主持人回避、举证、申辩和质证
笔录签字人范围
当事人
听证参加人
笔录效力
参照笔录做出行政处罚
应当作为行政许可的依据
费用承担
行政机关
行政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