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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民法典:关注并规范环境法律问题
发布日期:2011-05-18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摘要】关注环境法律问题对于制定一部适合我国国情的民法典至关重要。本文首先论述与环境法律问题相关的环境理念,然后分析我国民法典的制定应如何体现其对环境法律问题的关注,最后提出怎样解决或规范我国民法典制定的环境法律问题的一些建议,以参与民法与环境法的互动研究。
【英文摘要】It is importance that we concern environmental law problems for establish an in keeping with our country the civil code of the state of the nation. This paper discusses first with the related environmental law problems in environment principle, then analyzes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our country civil code what if now its to the concern of the environment law problem, put forward finally to resolve how or the some suggestion of the environment law problem of the norm our country civil code establishment, to participate interaction research of the civil law and environmental law.
【关键词】环境法律问题;民法典;环境权
【英文关键词】environmental law problems;civil code;environmental rights
【写作年份】2006年


【正文】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的快速发展,特别是我国加入WTO面临的各种挑战,制定一部适合我国国情的绿色民法典刻不容缓。但是,绿色民法典的制定不是单单民法学科自己的事情,其中环境法律问题是必须要考虑的。环境问题已经成为全世界重视的主题,解决好环境问题将有利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有利于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笔者在这里主要是通过论述与环境法律问题相关的环境理念,提出一些把环境法律理念融入到我国民法典中的做法,其中笔者认为“绿色”、“生态”的民法典对解决我国民法典制定的环境法律问题会起到很好的作用。同时,我们要从多个领域作研究才能制定出一部适合我国国情,且比较先进、完善的民法典。但对我国制定民法典的环境法律问题作研究是至关重要的一环。

一、与环境法律问题相关的环境理念面临二十一世纪经济发展中环境问题带来的重大挑战,环境问题已成为了世界重视的主题。在制定民法典上,环境法律问题是不容忽视的。要对我国民法典制定的环境法律问题作研究,首先要对与环境法律问题相关的一些环境理念进行探讨。环境理念有很多,在这里只对以下两种进行探讨。

(一)环境保护理念环境保护是指利用各种手段和办法(包括行政、经济、法律、科学技术、宣传教育等),协调人与自然的关系,解决人与环境的矛盾,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从而保护和改善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自然环境,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它公害,维持自然生态平衡,实现可持续发展。

环境保护理念就是通过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保护自然环境、维持自然生态平衡,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一种理念。环境保护理念是一种基于环境保护的定义而延伸出来的理念。环境保护的主要内容包括防治由生产和生活活动引起的环境污染、防止由建设和开发活动引起的环境破坏和保护有特殊价值的自然环境三个方面。环境保护理念是在环境问题越来越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情况下形成的,环境保护理念可以运用到各个国家的立法上,也只有这样才能协调人与自然的关系,解决人与环境的矛盾,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最终实现可持续发展。我国各个法律、法规的立法规定都离不开环境保护理念,只有把环境保护理念作为各个立法的指导理念,才能制定出对人类生存发展有重要意义的法律。尽管我国绿色民法典的制定需要考虑很多环境法律问题,但是运用环境保护理念进行指导是必不可少的。

(二)可持续发展观可持续发展在词义上有多重解释,但其本义是从环境保护中演化出来的,总的来说关系到可持续发展的任何一个领域都与自然界的生态平衡有关联。可持续发展观的定义可能有多种见解,但笔者认为,可持续发展观是指运用一种或多种方法使经济、社会、资源和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一种观念或理念。可持续发展观在人类社会的发展上是至关重要的,人类社会的哪个方面要取得发展都离不开可持续发展观。民法典的制定是以人为本的,而人的发展要落实可持续发展观。因此,我国民法典的制定首先也要考虑可持续发展观。我国将要制定的民法典是关乎经济发展、科学进步、文化繁荣、社会安定和人民安居乐业的基本法典。可持续发展战略是全人类的发展战略,其主要内容是要遵循自然规律、协调人与自然关系、进行环境保护等等。假如人类违背了自然规律、破坏了生态平衡,其将遭到自然界的惩罚。可持续发展观的提出,意味着人类社会也发展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我国要制定一部适合国情,且比较先进、完善的民法典,必须要重视可持续发展观的实施。

二、我国民法典的制定应当关注环境法律问题我国要制定一部面向未来的,面向二十一世纪的民法典,首先要考虑民法典是要为人民服务的,同时也是为了实现国家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但是要使民法典实现这个目的,就要考虑到与其相关的环境法律问题,把解决这些环境法律问题的环境理念融入我国民法典中,使其也能起到规范环境法律问题的作用。这是一个巨大的工程,需要我们经过长时间的研究才能取得成功。在这里,笔者从以下几个方面作探讨。

(一)借鉴外国“绿化”民法典的经验我国从来都没有成功地制定出一部完善的民法典,而外国民法典产生的时间都较早,且外国的立法技术相对来说是比较先进的,他们通过不断的修改、不断的探讨,积累了很多成功的经验。以大陆法系国家为例,大陆法系各国民法对于环境法律问题的反应是积极的,特别是近年来的民法典修订以及制定中,纷纷将与环境问题相关的环境理念融入民法典中,重视使用民法的手段来进行环境保护。如近年来《德国民法典》、《瑞士民法典》、《荷兰民法典》的修订上都对其进行了“绿化”.甚至在德国民法典第90条的修改上还明确规定“动物不是物”, 显然是受到生态伦理的重大影响才得以产生。但是,要真正将环境保护的理念与制度纳入民法典,并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要经过大量的研究和借鉴成功的经验才能得以完成。当今,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相互渗透与融合已慢慢被人们所接受。制度的借鉴对于开放的民法体系是非常有益的。在我国民法典制定过程中,借鉴英美法上的先进经验和制度,也是十分必要的。具体而言,英美法上以公共信托为基础建立的公民环境权制度及其民法保护体系,就值得我们深入研究并加以借鉴。总之,在借鉴外国“绿化”民法典的经验之基础上,我国要吸取其成功的环境问题的民事立法,把一些好的生态民法保护理念应用到制定我国民法典上,但不能是简单的“移植”或照抄照搬。


 (二)民法典应体现环境权的保护

1、何谓环境权?环境权是一个从国际法到国内法都广泛使用的概念,但很多情况下,其依然是一个十分模糊的理论术语。一般认为,1972年6月《人类环境宣言》原则一的宣告:“人类有权在一种能够过尊严的和福利的生活环境中,享有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条件的基本权利,并且负有保证和改善这一代和世世代代的环境的庄严责任”是一个比较概括性的环境权概念。从各国与环境问题相关的立法所规定的环境权,本质上都是“公民环境权”或者作为一种私权性质的环境权。我国制定的民法典所引用的环境权也应该是“公民的环境权”.笔者赞成把“公民的环境权”定义为:公民享有的在不被污染和破坏的环境中生存及利用环境资源的权利。 同时,在我国民法典的制定上使用这一概念也是有积极的意义。

2、环境权的民法保护环境权的民法保护理论是人类在面对着严重的环境问题时所提出的新型权利理论。环境权的民法保护是指将环境保护的观念贯穿到私法的立法原则与具体制度中去,从狭义上说,就是把环境权的保护纳入民法典中。环境权的保护是否能纳入我国的民法典中呢?对于这个问题,学者们提出了不同的观点。

有的认为,环境权是一种公权力,是与民法上的私权相冲突的,不能把环境权的保护规定在我国民法典中。有的认为,环境权是一种新型的权利,在民法典上规定环境权的民法保护有利于保护自然环境。甚至还有人认为,不仅要在民法体系上建立环境权的概念,还要赋之以与人身权、财产权等以同等法律地位的观点,并使之成为环境侵害民事救济的理论依照。 笔者认为我国制定的民法典应规定环境权的保护制度,也就是要把环境权的保护纳入到民法典中。因为在“公法私法化”和“私法公法化”的趋势和世界“绿化”民法典潮流到来后,把环境权的保护纳入到民法典中是非常有价值和意义的。环境权的民法保护是在传统民法上财产权、人身权之外形成的新的权利体系。对传统的民法体系进行“绿化”或“生态化”,建立环境保护利益与个人经济利益相平衡的机制,这些都是我国民法典制定要注意的问题。环境权的民法保护过程应包括法的制定和实施两大基本环节。其中法的制定是起始阶段,其最终目的是制定之法是否能实施?是否起到保护环境的作用?这些都是要我们做进一步研究的。

3、在民法典中规定保护环境权的意义把环境权的保护纳入民法典中是我国立法上的一大创新,它在立法史上是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必将在我国环境保护、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等方面中发挥重要的作用。具体表现在这几个方面:第一,有利于打破旧的阻碍人类发展的法律理念,在民法理论中注入新的理念,适应生态时代的发展;第二,有利于使用私法手段来调整公法在保护环境方面无法涉及的方面,更好的处理人与人之间,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实现可持续发展;第三,有利于推动我国对相关领域立法理念的创新,顺应绿色立法的潮流。

(三)可持续发展观和环境保护理念应始终贯穿于整部民法典上面笔者已经论述了可持续发展的环境观和环境保护理念,且对其重要性进行了分析。我国民法典的制定要解决与环境法律问题的关系,也就是要把可持续发展的环境观和环境保护理念贯穿于整部民法典。把可持续发展观和环境保护理念贯穿于整部民法典的具体做法有很多,在这里,笔者提出了一些做法。

第一,在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一章中增加公民的环境保护义务。

第二,把环境保护、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引入“诚实信用”与“公序良俗”范畴中去,使其建立起适应的生态化标准。

第三,在民法典的最后一章规定与民法相关的环境保护制度。这些做法也许不够全面,也不够完善。但是,我们要从各个方面进行研究或者实践才能提出更完美的做法。

三、我国民法典的制定应当解决或规范环境法律问题我国民法典制定怎样解决或规范好环境法律问题?这关系到民法典制定的成败,关系到公民自身的环境权益和国家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因此,笔者提出以下两种做法,作为一些立法研究的思路。

(一)突显“生态”民法典或“绿色”民法典当今,环境问题已成为全人类共同重视的主题,它关系到人类的生存与发展。

环境法律问题首次对传统法律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并且为法律的创新与发展注入了生机与活力。“生态”民法典或“绿色”民法典就是在这种背景下提出的。 “生态”或“绿色”民法典是指引入或体现了与环境法律问题相关的环境理念(如环境保护理念、可持续发展理念等)的民法典。如何将环境保护的理念贯穿其中,就成为了民法典制定中的一个重要的理论与实践问题。许多学者都认为“生态”民法典或“绿色”民法典可以把环境保护的意识、义务贯穿到民法中去,从而解决民法与环境法律问题的关系,起到协调人与自然的关系,实现可持续发展。这些理论在我们制定民法典时是值得参考的。在全世界生态化理念的立法潮流下,我国制定的民法典就需要加上一点“绿色”,使之成为具有中国特色的、适合国情的以及比较先进、完善的民法典。

(二)“沟通与协调”是一条成功之路

1、传统民法与环境法理念的冲突许多学者都认为,传统民法是私法,其理念是具有私益性质的自治性理念,而与环境相关的立法多数是由公权力来规范的,其理念是具有强烈公益性质的。因此,两者存在着公法与私法的冲突,也就是公权与私权之冲突。传统民法与环境法理念的冲突不是与生俱来的,是在环境问题产生后,公权力一直起着规范环境立法的作用,私权却被忽略了。人们渐渐的就把环境相关立法归为公法,而作为私法性质的民法就很少关注环境问题了。同时,环境是一个无组合、无价的东西,而民法所要解决的是有组织、有价的问题。在这点上就发生了剧烈的价值冲突。总的来说,传统民法与环境法理念是存在冲突的,但也不是不可沟通和协调的。

2、“沟通与协调”是解决问题的关键在整个历史进程中,民法与环境的保护是分不开的,或者说民法对环境的保护在环境法产生之前起到了相当大的作用。虽然民法与环境法理念存在着冲突,但是在环境问题已成为全世界关注的主题以及“公法私法化”和“私法公法化”的立法趋势下,民法与环境法的“沟通与协调”是非常有必要的。我们要更好地进行环境保护、协调人与自然的关系,利用私法手段或方法来解决环境问题是一条新的出路。同时,只要我们找出民法与环境法理念能沟通和协调的地方,就等于找到解决我国民法典制定的环境法律问题的关键。最终,才能制定出一部适合我国国情的“生态”民法典。

为什么“沟通与协调”是解决问题的关键?这个问题是很有研究价值的,吕忠梅教授对民法与环境法的沟通与协调上做了深入的研究,并写了《沟通与协调之途--论公民环境权的民法保护》一书。可见,“沟通与协调”在解决我国民法典制定的环境法律问题时是至关重要的。民法与环境相关立法,关系到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平衡问题。要保持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就要制定相应的标准与规范来维持这种平衡。“沟通与协调”在这方面就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通过对民法与环境相关立法的沟通与协调,在我国制定的民法典中引入环境保护、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并且规定一些相关的环境保护义务,同时在保护环境为先的民法规定中,制定出一套环境保护的民法救济制度。总之,除了以上两种做法外,还有很多方法,如进行民法理论的创新、针对特殊的环境问题进行特别立法等等。我国民法典的制定不能全部规范所有的环境问题,只能是对一些与民法有关的环境法律问题进行立法规范。
 
【作者简介】
作者简介:梁达西,澳门科技大学法学院民商法专业硕士生。

【参考文献】
[1]黄明健 著:《环境法制度论》,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
[2]吕忠梅 著:《沟通与协调之途——论公民环境权的民法保护》,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3]陈泉生等 著:《环境法学基本理论》,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
[4]蔡守秋 主编:《环境资源法教程》,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出版。
[5]金瑞林:“环境侵权与民事救济——兼论环境立法中存在的问题”,载《中国环境科学》1997年第3期。
[6]吕忠梅 著:《环境法学新视野》,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7]《环境问题对民法的冲击与21世纪民法的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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