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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监察法重点法条精读(二)
发布日期:2011-05-17    文章来源:互联网
  第二十一条 监察机关在调查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时,经县级以上监察机关领导人员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必要时,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依法冻结涉嫌人员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

  「意思分解」

  了解以上3个条款的行政监察措施。重点是第21条:

  1?经县以上监察机关领导人员批准,查询存款。

  2?提请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冻结存款。

  「不要混淆」

  第21条中的查询存款与冻结存款的程序、条件是不一样的。

  「重点法条」

  第十八条 监察机关为行使监察职能,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

  (二)行为的控告、检举;

  (三)调查处理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四)受理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不服主管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决定的申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监察机关受理申诉;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监察机关履行的其他职责。

  「意思分解」

  了解本条的行政监察机关的各项职责范围,尤其是第(四)项关于对行政处分决定的申诉受理,是行政诉讼法及行政复议法所不包括的。

  「重点法条」

  第三十二条 监察机关立案调查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结案;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办案期限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并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备案。

  第三十四条 监察机关作出的重要监察决定和提出的重要监察建议,应当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同意。国务院监察机关作出的重要监察决定和提出的重要监察建议,应当报经国务院同意。

  「意思分解」

  1?留意第32条规定的期间。

  2?第34条规定,应注意不同情形下应报经哪些机关同意。

  「重点法条」

  第三十七条 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对主管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行政处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诉,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查决定;对复查决定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查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复查、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监察机关对受理的不服主管行政机关行政处分决定的申诉,经复查认为原决定不适当的,可以建议原决定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监察机关在职权范围内,也可以直接作出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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