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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不离家不宜写入调解书(判决书)
发布日期:2011-05-16    文章来源:互联网
近年来,出现了一种离婚不离家(虽然离了婚但仍然在一起同住或同居)的社会现象。他们中有的是离婚后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自愿以同住生活的方式进行帮助的。有的是离婚不愿为人所知的(多见于年龄较大者)。有的是不愿给小孩带来影响的(多见于小孩未成年者)。有的是婚姻关系未破裂但又由于某种原因而不得不选择离婚的方式来逃避或者解决的(如逃避债务的,或者为了套取低保的,或者一方身患重病生活难以自理强烈要求与对方离婚,对方同意离婚并在离婚后予以重病一方生活上的照顾的等)。也有一些是离异夫妻,受经济(住房)所限离婚难离家的。由此不少离婚当事人到法院离婚时要求在调解书(判决书)上写上离婚不离家的条款。有些当事人甚至举例说,某某就是在法院判决(调解)离婚不离家的。在实践中也出现了因为离婚的夫妻双方都无力单独解决住房问题,法院只得判其暂住一处的案例。
笔者认为,离婚不离家不宜写入调解书(判决书)。

首先,离婚不离家这种提法含义不清。不离家的意思究竟是离婚后继续同居生活呢?还是离婚后继续同住(用以区别于同居)生活呢?从字面上是看不出的。而在调解书中写入含义不清的条款容易产生歧义。笔者就此询问了一些当事人,大多数提出离婚不离家请求的当事人指的是希望在离婚后能继续同住生活以得到对方在经济上或者生活上的帮助与关心。也有为数不少的当事人希望的是与对方继续同居生活。

其次,调解书(判决书)中写入离婚不离家的条款将导致产生新的矛盾和纠纷。离婚不离家的提法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存在内在矛盾和冲突。婚姻是家庭的基础,离婚的必然结果就是家庭破裂。而要去维系一个婚姻破裂的家庭几乎是不可能的。离婚对当事人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离婚后双方不应还在一起同居。否则,一旦发生矛盾,权益得不到有效维护。笔者在与一些当事人交谈中得知:承诺离婚不离家后,离婚一方在离婚后不久又与他人结了婚,这样一来前任丈夫(妻子)与现任丈夫(妻子)不可避免地发生矛盾与冲突。因此,离婚不离家写入调解书(判决书)将导致产生新的纠纷,从而影响法院判决(调解)的严肃性。

再次,离婚不离家写入调解书(判决书)容易导致对一夫一妻制的破坏。一夫一妻制是我国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则。而离婚不离家的提法易为某些人利用作为掩护过着事实上的一夫多妻的生活,因为具有欺骗性,所以这比一般的包二奶的危害更大。离婚不离家写入调解书(判决书)将使某些人包二奶的行为披上合法的外衣,势必有损法院的公正形象。

因为没有法律的保障,要长久地维持离婚不离家的状态是很难的。当离婚的一方又与他人结婚之后就难以再与前妻(夫)同住或同居生活了。许多当事人正是看到上述诸种现象而又未注意到离婚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才提出离婚不离家的要求。对此,法院应当告之当事人:对于离婚后要求同住或者同居生活的,只能是当事人相互自愿的事,只要不破坏一夫一妻制,法律就不会予以干涉,但不能将离婚不离家写入调解书(判决书)。如果离婚后双方觉得应当破镜重圆,那么应当办理复婚登记,这样才是合理合法的。

作者:黄朝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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