震惊全国的局长残杀副局长案死刑复核改判纪实
我所承办的被告人王栋局长(化名)死刑复核一案,经过成功辩护,此案最后在最高人民法院不被核准,撤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死刑立即执行判决,发回重新审理。
案情回放
被告人王栋,男,1950年10月15日出生于广东省某县人,大专文化,1998年7月起担任某县XX局局长,2007年1月3日9时许,王栋在本局副局长陈华的办公室内将其杀害,当日王栋在妻子及哥哥的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于2007年1月3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12日被逮捕,押于广东省某县第一看守所,关押期间着“78”号囚服。2007年12月13日被广东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XX中法刑一初中第2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王栋不服一审判决,依法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9年9月4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8)粤高法刑四终字第30号《刑事裁定书》驳回王栋的上诉、维持原判。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王栋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临危受命、接收委托
2009年10月25日早、星期日、北京王府井步行街、北京孙中伟律师事务所咨询接待室。
虽然是周日休息日,但因为事先有电话约定,早9点钟我准时来到律师事务所时,被告人王栋的哥哥王梁及另外一位近亲属已经带着一大推行李包赶到我事务所门口等我了。
我刚坐下来,王梁就从他的包里的一包材料里翻出一张报纸,那是《法制日报周末》对我的一篇叫《一个律师亲历的死刑复核程序》的专访文章,王梁将这张报纸的很多地方都划上了下划线并都很多内容都能背下来了,这篇文章他不知已经看过多少篇了。从2007年1月3日其弟王栋出事,到他看到这篇文章时,他就已经下定决心如果案件最后二审被判处死刑,他一定要想办法请我帮他代理死刑复核程序。
说句实在话,这篇当时写我的文章的报纸我自己都没有保存,而面前这位64岁的老人对我如此之信任,我实在感到有一种说不出的责任感谢和压力。已年过63高龄的王梁为了能省钱,舍不得坐飞机及火车卧铺,从XX坐了30多个小时的火车硬座来到北京,并且在火车上为了省钱,自己带了水和馒头。早上火车很早到北京后顾不上休息就直接来到我的事务所见我。
作为律师,最需要和最害怕的都是当事人的信任!
面对面前这位怀揣了近三年报道我的报纸、从几千里之外坐了30多个小时火车来到北京见我的这位60多岁的当事人,当他求我代理这起案件时,虽然深感案件难度之大,但真的找不出拒绝他的理由!当事人的无限信任永远是我最大的动力及智慧的源泉!
就这样,我们在关于律师费的问题上基本上没有讨价还价我们就达成委托协议了!
接受委托后,作为一名死刑复核律师,我要积极的为王栋寻找生路……
一审曾判处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
广东省XX市人民检察院在《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王栋在某县委组织部于2006年12月30日到其单位考察领导班子后,听说副局长陈华很快就要当正局长,又听说陈华声称当上局长后会比他做得更好等议论,王栋听到这些议论后,心里很不舒服,觉得他还在任上,陈华便宜来抢位置了,越想越气愤,产生了杀害陈华的念头,于是购买作案工具扳手钳一把,藏于其办公室抽屉内,伺机杀害陈华。
2007年1月3日上午9时许,王栋看见当天值班的陈华经过其办公室,又见当天办公室人很少,容易下手杀害陈华。于是,王栋取出一把裁纸刀及事先准备好的扳手钳藏于裤袋内,进入陈华的办公室。当时陈华正在看电脑,王栋一边说话一边走近陈华,乘其不备,从身上拿出扳手钳朝陈华的头部猛击,陈华受伤倒地后,王栋继续用扳手钳朝他的头部、面部猛砸,致其不能动弹,后又取出裁纸刀将其双手腕的血管割断。确定陈华死亡后,王栋将陈某会的办公室门关好,然后下到楼下驾驶其摩托车逃回家中。王栋回到家后,将沾有血迹的作案工具扳手钳及裁纸刀用水清洗后,藏在家中二楼杂物房的工具箱内。王栋当天在其家属陪同下到某县遂城派出所投案自首。途中,王栋将用来包作案工具的报纸丢弃在路在。经法医鉴定,陈华系生前被钝器多次作用于关面部及被锐器作用于双侧手腕部致颅脑损伤并出血性休克死亡。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栋无视国法,持扳手钳和裁纸刀将被害人陈华杀死,手段残忍,后果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即被害人陈华的亲属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王栋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043184.50元。在本案的一审审理期间,被告人王栋的亲属已向法院交来赔偿款55000元。
在一审过程中,被告人王栋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从本案的其他证据可以证明,被告人王栋自1992年以来就患有精神病,交多次就诊医治,病情一直反复,2006年至案发期间病情再次恶化。被告人王栋作案没有明确动机,行为异常,XX市第三人民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作出的(2007)精鉴字第045号《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书》结论不准确,要求对被告人王栋重新作出精神病司法鉴定。
本案于2007年5月11日第一次开庭审理,因王栋的辩护人申请对王栋进行司法精神疾病鉴定,法院决定延期审理。经侦查机关委托XX市第三人民医院精神病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栋曾患轻性抑郁症,其在本案作案时并非处于抑郁症发病期,作案动机是现实动机,作案时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无明显削弱,评定为具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法院于同年11月5日复庭审理。王栋的辩护人对以上司法精神病鉴定结论提出异议,并申请对王栋重新鉴定。,又听说陈华声称当上局长后会比他做得更好等议论,王栋听到这些议论后,心里很不舒服,觉得他还在任上。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12月30日,被告人王栋听别人议论本单位即广东省某县XX局副局长陈华要当正局长,王栋认为陈占自己的的职位而对陈华不满,越想越气愤,遂产生杀害陈华的念头,于是购买了一把扳手,藏于其办公室抽屉内,伺机作案。 2007年1月3日上午9时许,王栋在某县XX局三楼陈华的办公室内,趁陈不备,先用扳手猛击陈华的头部,致陈华倒地后,又用扳手打击陈华的头面部数下致其不能动弹,接着用裁纸刀将陈华双手腕的血管割断。在确定陈华死亡后,王栋携带作案工具逃离现场。案发当天,被告人王栋由亲属陪同到公安机关投案。经法医鉴定,陈华属生前被钝器多次作用头面部及被锐器作用双侧手腕致颅脑严重损伤并出血性休克死亡。在本案的一审审理期间,被告人王栋的亲属向法院交来赔偿款55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栋无视国法,持械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王栋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但王栋作为一名领导干部,其作案是为了阻止本单位的一名副职接替自己的职位,动机卑劣,且作案手段极其残忍,情节和后果均特别严重,其罪行显属极其严重,虽有自首情节,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栋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关于被告人王栋的辩护人提出王栋患有精神病,请求重新鉴定的意见。经查,被告人王栋的辩护人向法庭提交的病历资料,显示王栋曾患有神经官能症、心血管神经症、植物神经功能紊乱等疾病,并没有患精神病的记录。侦查机关已委托了法定的专门机构对王栋作案时的精神状况进行了鉴定,并有了明确的结论,该鉴定真实、客观、合法,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一审法院同时认为,被告人王栋的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陈华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赔偿诉讼费、精神抚慰金以及其亲属前来探望的误工费、住宿费等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最后依照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作出如下判决:1、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王栋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被告人王栋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35万多元。限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付清。
二审维持原判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王栋不服提起《刑事附带民事上诉》,王栋提出一审认定事实错误,王栋患难有精神病,并且有自首,愿意对被害人进行赔偿,一审量刑过重。其辩护人辩护提出从本案发生的经过及王栋的种种异常行为,可以得出其患有精神病有作案时处于发病状态;从作案的时间、地点、工具的选择、作案后的表现来看,本案的发生具有偶然性、突发性、和无犯罪动机性。王栋自首及精神病,其亲属如数筹集35万元人民币赔偿赔偿款,请求从轻处理。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人员当庭提出一审认定上诉人王栋故意杀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通过精神病鉴定可能认定王栋作案时有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其虽有自首情节,但考虑到其作案手段残忍,建议维持原判。
经二审法院审理查明,上诉人王栋和被害人陈华分别是广东省某县XX局的正副局长。2006年12月30日,被告人王栋听别人议论本单位即广东省某县XX局副局长陈华要当正局长,王栋认为陈占自己的局长的位子,遂萌发了杀害陈华的念头,于是购买了一把扳手,藏于其办公室抽屉内,伺机作案。 2007年1月3日上午9时许,王栋在某县XX局三楼陈华的办公室内,趁陈不备,先用扳手猛击陈华的头部,致陈华倒地后,又用扳手打击陈华的头面部数下致其不能动弹,接着用裁纸刀将陈华双手腕的血管割断。在确定陈华死亡后,王栋携带作案工具逃离现场。案发当天,被告人王栋由亲属陪同到公安机关投案。经法医鉴定,陈华属生前被钝器多次作用头面部及被锐器作用双侧手腕致颅脑严重损伤并出血性休克死亡。
对于上诉人王栋上诉及辩护人辩护所提(1)一审认定事实错误,王栋患有精神病的理由,经查,王栋虽然在案发前多次找医生看病,但根据法医精神病学鉴定,其作案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应对其杀人行为负责,其上诉所提患有精神病的理由,不予采纳;(2)对于辩护人所提本案的发生具有偶然性、突发性,无犯罪动机的理由,经查,王栋在得知有人议论被害人要当局长时,购买了作案工具扳手,并在被害人值班时将其杀死,显示出王栋有准备、有预谋的特点,辩护人所提此理由不予采纳;(3)关于其所提有自首的理由,经查,王栋在作案后,由其妻子陪同到公安机关投案的事实成立,并且在一审时已予以认定;(3)关于王栋亲属向被害人赔偿的问题,经查,其亲属在一、二审期间向XX市中级人民法院交了35万多元的赔偿款属实,但被害人家属一直表示不愿意接受调解并对王栋的行为不愿谅解,以此要求从轻,理据不足,不予采纳。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被告人王栋无视国法,持械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上诉人王栋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自首。但王栋故意杀人的动机卑劣;且作案手段极其残忍,情节和后果均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虽有自首情节,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公,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宣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王栋及其辩护人上诉所提理由经查不能成立,要求从轻,不予采纳。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王栋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从作案动机中取得突破
经过审阅案卷,我发现本案中被告人的杀人动机令人费解。
一审认为“王栋作为一名领导干部,其作案是为了阻止本单位的一名副职接替自己的职位,动机卑劣,且作案手段极其残忍,情节和后果均特别严重,其罪行显属极其严重,虽有自首情节,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
二审认为:王栋故意杀人的动机卑劣;且作案手段极其残忍,情节和后果均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虽有自首情节,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
作案动机成了判处王栋死刑的核心原因。
年已57岁,已连任局长二届共10年的王栋为何要为阻止作为副职的被害人接替自己而将其杀害呢?我认为这中说法明显不符合逻辑。
为了求证王栋杀害被害人的原因,2009年11月2日晚,我从北京乘飞机飞往广东XX市,在XX机场,王栋的家属开车来接我当晚到了羁押王栋的XX市某县城。
11月3日上午,在某县看守所,我顺利地见到了王栋。
看守所的管教干部将王栋带到了一间专门的办公室,我和王栋在同一间办公室里会见,警察为了防止出现意外,警察坐在办公室们的外面。由于王栋情绪一直不太稳定,看守管教还特意让王栋的哥哥坐在王栋的旁边安慰王栋,以让其情绪稳定。窗外的冬日暖暖的阳光通过窗棂斜射进来,很难有机会在这种轻松温馨的气氛中会见即“死囚”。
我所接触体会了解到的王栋
(一)王栋的仕途之路
通过会见王栋本人以及通过王栋的家属了解到,王栋的官场仕途之路如下:王栋出生在一个普通的农民家庭,家族中没有任何官场的背景,至案发前王栋就是他整个家族中最大的官了。王栋应征入伍,在部队的多年煅炼中,王栋积累了较好的文笔功底,王栋在部队里做文秘工作,后来退伍转业回家后首先被安置在县民政局工作,1984年调至县政府任办公室副主任同时兼调研科长,主要为领导写各种文字材料,到19993年王栋调任县委办公室主任,后被任命为助理调研员,副处级。在县政府办、县委办公室供职的14年时间内,王栋是属于不太擅长了官场运作的人。1999年,副处级任县委办公室主任的王栋被调任XX局长,王栋由副处级被降级为正科级使用,并用XX局是一个没有多少实权的部门,远没有县委办主任有实权。到2007年案发时,王栋连任二届局长时间已经即将届满,年已57岁的王栋按人事政策必须要退居二线,改为非领导职务了,同时,同一单位的局长也不可能连任超过三届。因此,不管如何说,王栋再任期届满后不可能再任海洋渔业局局长了,因此,王栋不可能会与他人争局长职位。一二审法院认宣定雄为了与被害人争局长位置而杀害被害人无论如何不何逻辑和常理,一二审法院认定的犯罪动机错误。
依常理,被告王栋不可能因为被害人即将接任自己升任正职而将其杀死,本案之所以案发更证实了被告的精神状态存在问题。据调查知,王栋在1998年任局长前曾做了10年的县委办公室主任及县政府办主任,行政级别是副处级,助理调研员。后被派到渔业局任局长实际是降级使用(由副处降为正科级),并且渔业局的实际权力也远远小于县委办主任的权力。而且案发前王栋已连任了二届局长,同时已是57岁快到退休退居二线的年龄,在此之前王栋本人也想主动提出辞职不干了。因此,客观上王栋无论如何也不可能再任第三届局长(连任不能超过二届),更何况因身体状况等原因王栋主观上也早有退意。试想此种情形下,一个正常人怎么可能会冒着触犯极刑的危险去杀害自己的副手,理由还是为了阻止副手接替自己不可能再连任的职务。而本案之所以案发,唯一的理由就是被告王栋精神病发作,以常人难以理解的理由做出了常人不可能做出的事情。
(二)我所见到的死囚局长王栋:少有的不抽烟不喝酒骑女式无牌摩托车的的局长!
会见室里见到的王栋,头发花白,身体很瘦弱,脚拖着一双拖鞋,穿着一件黄色的“078”号“某一看”的囚服。下穿一条印花睡裤。手中用一条红带子提着脚镣。瘦弱的身体很难让我将其与大多数大腹翩翩的政府官员局长形象联系在一起。我递过他支烟想加强我们之间的沟通。他说他多年来不抽烟不喝酒很让我难以相信,作为做了10多年县政府及县委办公室主任及近10年局长的他,竟然烟酒不沾。在政府任局长及党委政府办公室主任的人烟酒不沾的人在中国的官场太少太少了吧!
骑女式无牌摩托车上下班的局长:与王栋交谈接触中发现他有很多常人很难理解的行为习惯,王栋作这一局之长,单位给他配了专门的轿车及专职司机。但没有公事时,王栋私下从不坐公车,而是每天骑一辆二手女式无牌照的女工摩托车上下班。我并非想说王栋有多清廉,只是说王栋的很多习惯常人很难理解,是位很不入流的局长。
王栋局长的家人:作为一名在当地做了10多年县政府及县委办公室主任及近10年局长的他,他仅有的位独生子大学毕业后王栋没有给他唯一的儿子在当地机关安排一个工作,其儿子现在在广州的一民营企业打工,王栋的妻子作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一名普通干部,42岁时就被提前退休回家。全家依然住房在一套普通的旧房子里。
王栋局长的一切,真的很难让我相信这就是一位在当地做了10多年县政府及县委办公室主任及近10年局长的官员。
王栋的精神病史:王栋是否有精神问题一直是本案一二审过程中的重点问题,也是他将是否被判处死刑的重要问题,也是我在死刑复核程序中将要为他尽全力说清的问题。
至此,我心中已经形成一个清晰的辩护思路。回到北京后,我向最高人民法院递交了关于本案的辩护意见,主要提出:本案的一些基本事实没有查清,作案动机不明;被告人在案发前表现良好,对当地有一定的贡献;被告人存在精神疾病;被告人家属愿意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等法定和酌定的从轻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改判不予核准死刑
2010年X月,最高人民法院对本案经过认真复核并充分考虑了我们的辩护意见后,作出了不予核准死刑的裁定,其主要内容摘要如下:
广东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XX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栋犯故意杀人一案,于2007年12月13日以(2007)湛中法刑一初字第2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栋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王栋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于2009年9月4日以(2008)粤高法刑四终字第3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现已复核终结。
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王栋与被害人陈XX(男,殁年51岁)分别系广东省XX局局长和副局长。2006年12月30日,王栋听说陈振华要当正局长,认为陈要抢自己的职位,产生杀害陈的念头。2007年1月3日9时许,王栋到陈XX的办公室,趁陈不备,用扳手将陈打倒在地,以用裁纸刀将陈双手手腕的血管SS割断,致陈因颅脑严重损伤后并出血性休克当场死亡。案发当日,王栋由亲属陪同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杀人的事实。
……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栋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王栋犯罪手段残忍,后果严重,应依法惩处。王栋作案后在亲属的规劝和陪同下投案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其可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不核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粤高法刑四终字第30号维持第一审经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被告人王栋,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二、撤销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粤高法刑四终字第30号维持第一审经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被告人王栋,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三、发回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O一O年XX月XX日
本案的启示
1、法院如何面对政府以及媒体等议论压力而坚持公正裁判:本案案发时被众多家媒体及网络的报道、被害有家属不断上访、以及党政机关过问此事,这些因素导致一二审将其判处死刑不能说没有一定关系,最高法院的超越性对其客观公正裁判具有重要意义。
2、“精神病人”的死刑适用问题:王栋曾在案发前有长期在精神病院看病以及住院的事实以及相关证据,但是经法医鉴定却是精神正常的问题。我曾遇到多名死刑犯他们的精神多少有些问题,但又达到到法医学上的精神病人的严格标准,他们介于正常人于精神病人之间。现代人由于面对激烈的竟争有轻微精神问题的比例特别大,如果对这些人正确适用刑罚特别是死刑,应引起法医学界、刑法学界以及心理学等领域的专家学者深入研究及重视。本案最终的不核准在一定程度上法官还是考虑了被告人长期精神病住院情况。
3、被告人自首后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免死”或不能免死?:自首属于法律规定的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本案被告人王栋案发后是在其家人主动送去去自首的,虽然有自首但一二审法院还是将其判处死刑。这应引起人们的重视,如果有更多的去自首的被告人最后都被执行死刑而不是从轻处罚是不利于引导鼓励人们积极去自首的,有违自首的本意。本案中最后死刑复核时法官考虑到自首情节而不核准是难得的,但应当在理论上具体界定清楚自首可以以及不能免死的具体情况。
4、赔偿被害人家属与死刑适用问题:本案二审之前被告人家属将法院判决的赔偿款约35万元全部交到法院,但是被害方拒绝收钱,但同时却通过申请法院执行附带民事诉讼的判决欲执行被告人家唯一的住房,一二审法院因为被害人家属不同意而虽然收了赔偿款但依然判处被告在死刑,法院及律师如何正确处理好赔偿和死刑的关系具有十分重要而紧迫的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