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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税的法律规定
发布日期:2011-05-14    作者:杨振夏律师
            契税的法律规定                                河南青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杨振夏

第一个问题,契税的纳税人?
在我国境内“承受”(获得)“土地、房屋权属”(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单位和个人,是契税的纳税人。
第二个问题,契税的征税范围?
    契税的征收范围主要是: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2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交换)
3房屋买卖、赠与、交换。
特别提醒:
1)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2)土地、房屋权属的典当、继承、分割、出租、抵押,不属于契税的征税范围。
3)视同转移应当缴纳契税的特殊情况:
     A、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B、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C、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D、以预购买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第三个问题,契税的计税依据?
1、只有一个价格的情况。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以成交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2、无价格的情况。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税务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确定。
3、有两个价格的情况。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差额”;交换价格不相等的,由多交付货币的一方缴纳契税;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
4、补缴契税的情况。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以补缴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者土地收益为计税依据。
第四个问题,契税的税收减免规定?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
2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税
3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4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是否减征或者免征契税,由省、自治区、直市人民政府确定。
5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特别提醒:经批准减征、免征契税的纳税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用途的,就不再属于减征、免征契税范围,并且应当补缴已经减征、免征的税款。
第五个问题,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纳税期限?
1、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
2、纳税期限: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本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编写而成,未经本人同意,不得转载,否则,本人将保留法律追究的权利。》
                             河南青剑律师事务所 律师 杨振夏
                                    完成于河南南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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